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1月26日表决通过《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3月起施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约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内容,并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对拒绝或延迟支付市场主体款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财联社)
浙江:机关单位等如拒付迟付市场主体款项 公务消费将被限制
作者:财中快讯 37601/26
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1月26日表决通过《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3月起施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约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内容,并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对拒绝或延迟支付市场主体款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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