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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惩治统计造假?人大法工委:健全责任制 增加禁止性行为

作者:财中快讯 80309/09

统计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拟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王翔介绍,针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修正草案主要从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对有关负责人增加禁止性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在常委会审议和广泛征求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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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拟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王翔介绍,针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修正草案主要从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对有关负责人增加禁止性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在常委会审议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刚性制度约束,明确相关措施。经研究,修改决定草案主要拟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等规定。二是,进一步扩大有关负责人禁止性行为的涵盖范围,规定“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数据”,同时,规定“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三是,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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