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私募基金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长。这类案件案情多样复杂,利害关系人较多,各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冲突较为激烈。案件的争点痛点交集在:募、投、管、退等环节中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如何界定。投资人履行投资义务后,相关资金将汇入基金专用账户,由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在基金管理中,管理人拥有广泛的权限,基金目的实现几乎完全取决于管理人的行为。管理人除了须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需要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的核心:即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你真的相信基金经理会忠实会勤勉吗?但又为什么基金赚钱是基金经理的功劳,亏钱却由你承担。下面就私募基金违法乱纪的真面目一一揭示:1、现象一: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等同于基金成立?一般来说,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基金成立存在区别。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等事项应根据合同约定,同时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相关规范加以判断;而契约型基金成立条件一般由投资人和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通常包括将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达到约定人数等要求。故判断契约型基金是否成立,主要应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达成为准。另外对于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成立,除了应考察合同约定《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关于合伙企业、公司设立的组织法规则加以判断。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虽然投资人缴纳了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基金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能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而不能生效时,基金合同对基金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基金合同不生效,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有关当事人仍应承担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包括:一、承担募集费用。因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购买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承担,全部由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这里所说的债务和费用,包括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费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费用、发售机构的销售费用、宣传推介费用等,以及为支付上述费用而借贷的债务。二、返还认购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款项,予以足额返还,同时还应当向投资人支付已缴纳款项的利息损失,即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诚实的投资人你的投资本金及利息得到有效返还了吗?本文是揭示私募基金乱象的系列文章,今天先从私募基金的最初环节:募集资金开始。
私募基金违法乱纪的真面目(1)
作者:广东林律师 来源: 头条号 84801/06
近年来,私募基金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长。这类案件案情多样复杂,利害关系人较多,各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冲突较为激烈。案件的争点痛点交集在:募、投、管、退等环节中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如何界定。投资人履行投资义务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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