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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遗嘱信托能否开启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和传承新模式?

作者: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 头条号 16901/10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一项值得关注的制度是关于遗嘱信托的,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一规定对财富管理和传承将产生怎样的影响?遗嘱信托的优势又是什么?我们又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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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一项值得关注的制度是关于遗嘱信托的,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一规定对财富管理和传承将产生怎样的影响?遗嘱信托的优势又是什么?我们又该如何利用这一金融法律的综合工具呢?这是否标志着为高净值人士乃至普通百姓的财富管理和传承提供了一个新的制度选择?

所谓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处分身后遗产的制度。与家族信托相比,遗嘱信托是以遗嘱的形式设立;对受托人的选任并未有限制,既可以是信托公司,也可以是立遗嘱人的亲属、法定继承人等自然人主体,且没有设立金额门槛的要求。

01 案情简介及李某4关系图

2019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判决(案号(2019)沪02民终1307号),首次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对遗嘱信托的有效性进行了确认,被称作“中国首例遗嘱信托的司法判例”。


02 李某4遗嘱内容

2015年8月11日,李某4因病在上海瑞金医院过世。过世前,李某4于2015年8月1日写下亲笔遗嘱一份,内容如下:

(一)财产总计:1.元普投资500万月月盈招商证券托管;2.上海银行易精灵及招商证券约500万;3.房产:金家巷、青浦练塘前进街、海口房产各一套。

(二)财产处理:1.在上海再购买三房两厅房产一套,该房购买价约650万左右,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现有三套房产可出售,出售的所得并入李某4家族基金会,不出售则收租金);2.剩余350万资金及房产出售款项(约400万)和650万房屋和其他资产约1,400万,成立“李某4家族基金会”管理。

(三)财产法定使用:1.妻子钦某某、李2女儿每月可领取生活费1万元整(现房租金5,000元,再领现金5,000元),所有的医疗费全部报销,买房之前的房租全额领取。李2国内学费全报。每年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各从基金领取管理费一万元。妻儿、三兄妹医疗费自费部分报销一半。

(四)以后修改部分以日后日期为准。财产的管理由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共同负责。新购650万房产钦某某、李2、李1均有权居住,但不居住者,不能向居住者收取租金。

从以上遗嘱内容推测,李某4希望把自己的财产集合起来以房产和基金会的形式进行传承,并安排自己的妻子与兄妹进行管理,财产主要用于妻子、女儿与兄妹的生活及医疗。

03 李某4家庭遗嘱信托结构图

04 诉情情况

1980年4月2日,李某4与案外人李某3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女李1;2006年,李某4与钦某某婚外生育李2;2012年5月28日,李某3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3年2月16日,李某4与李某3经法院判决离婚;2013年9月5日,李某4与钦某某登记结婚。2015年8月11日,李某4因病在上海瑞金医院过世,留下遗嘱。

2017年,李某4与前妻李某3的婚生女儿李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按照被继承人李某4的遗嘱继承其遗产,包括:李某4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内资金40万元、上海元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月月盈资金500万元、招商证券股票账户股票196.86万元、上海银行账户20.4万元、上海银行账户8,863.43美元、三菱汽车一辆(价值约10万元)、海南省海口市海府一横路美舍小区5幢105号房屋(价值约40万元,以下简称:海口房屋),以上财产共计价值暂定为805.26万元;2.剩余遗产部分由李1与钦某某、李2依法继承分割。

05 法院裁判

一、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李某4通过2015年8月1日自书遗嘱设立信托有效,李某6、李某5、李某7为受托人,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本判决确认的遗嘱内容履行受托人义务;

(二)上海元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李某4名下资金1,359,237.56元及其孳息交由李某6、李某5、李某7管理,李1、钦某某、李2有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三)招商银行李某4名下账户(账号XXXXXXXX********)内资金241,398.86元及其孳息交由李某6、李某5、李某7管理,李1、钦某某、李2有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四)上海银行李某4名下账户(账号XXXXXXXXXX********)内资金31.07元及其孳息交由李某6、李某5、李某7管理,李1、钦某某、李2有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五)上海银行李某4名下账户(账号XXXXXXXXXX********)内4,438美元及其孳息交由李某6、李某5、李某7管理,剩余4,438.03美元归钦某某所有,李1、钦某某、李2有相互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六)上海银行李某4名下账户(账号XXXXXXXXXX********)内资金3,112.98元及其孳息交由李某6、李某5、李某7管理,李1、钦某某、李2有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七)建设银行李某4名下账户(账号XXXXXXXXXXX********)内资金2,352.25元及其孳息交由李某6、李某5、李某7管理,李1、钦某某、李2有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八)建设银行李某4名下账户(账号XXXXXXXXXXX********)内资金975.13元及其孳息交由李某6、李某5、李某7管理,李1、钦某某、李2有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九)海口农村商业银行李某4名下账户(账号XXXXXXXXXXX********)内资金83,025.03元及其孳息交由李某6、李某5、李某7管理,李1、钦某某、李2有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李某4名下资金账户内的121,951.30元及其孳息交由李某6、李某5、李某7管理,李1、钦某某、李2有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十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李某4名下证券账户中的东方证券74,000股、晶方科技3,000股、众兴菌业1,026股、赛摩电气2,700股、中飞股份1,000股、华厦现金(基金)462,052.90份,归李1所有,李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将折价款1,180,037.10元交由李某6、李某5、李某7管理,李1、钦某某、李2有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十二)李某5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存于其处的18万元交由李某6、李某5、李某7共同管理;

(十三)李某4名下海南省海口市海府一横路美舍小区5幢105号房屋产权归李1所有,李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将折价款85万元交由李某6、李某5、李某7管理,李1、钦某某、李2有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十四)招商银行李某4名下账户(账号XXXXXXXX********)内资金344,412.31元归钦某某所有,李1、钦某某、李2有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十五)三菱小客车一辆(发动机号HQ22894B11,牌照号码沪A0XX**)由李1继承,李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钦某某、李2折价款各42,766元,李1、钦某某、李2有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一审判决送达后,李1、钦某某、李2均不符,均提出了上诉。

二、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只是纠正了一审判决第十一项的笔误,即对李某4的遗嘱信托效力进行了司法确认,并向受托人释明要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6 律师评析

一、该案彰显了法院对于遗嘱信托效力认定采取宽容和促进生效的司法态度,具有重要示范效应。

在上述案件中,立遗嘱人李某4的自书遗嘱并未出现“信托”字眼,而指定成立“李某4家族基金会”管理受托财产,在文义上虽与信托无关,但遗嘱目的在于指定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为受托人,由其根据李某4的意志对遗产进行管理并让受益人获得收益,符合信托的法律特征,应当认为李某4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实现财富的传承。信托本身是一种带有目的的契约型独立财产集合,只要委托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信托的特性,即使措辞不具规范,仍可以得到信托成立的司法认定,而非机械地根据具体文义去判定信托文件的存废。同时,在遗嘱家族信托的受托财产在当前法治环境下不具备设立信托的条件时,认可了通过变现方式设立资金信托的折衷方案的合理性。从司法实践角度,该案对遗嘱信托这一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的普及运用,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二、遗嘱信托可以成为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工具之一,但并非优先性选择。

随着公民财富的不断累积,财富种类也愈发丰富,这使得遗产继承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专业。传统的遗嘱继承方式逐渐暴露出局限性,一次性分配、无法满足动态传承需求、无法实现收益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等的不足,都使得财富传承需求得不到满足。而遗嘱信托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不足,信托制度与遗嘱制度的结合赋予了当事人处分财产的灵活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规避遗产继承纠纷的效果。遗嘱信托作为舶来品,伴随国内高净值人士的财富管理和传承需求的增多而逐渐进入“创一代”们的视野。从“创一代”到“富二代”,妥善的传承不仅对继承人本身的发展有益,而且也是实现企业和财富稳定传承的关键。

但是,遗嘱信托并非优先性的财产安排方案,往往是基于某种特殊需要或者委托人临终前没有办法的办法。“遗嘱信托”往往是委托人在去世的那一刻,委托人的遗产才装入信托变成信托财产,存在着本案中潜在的风险:即当委托人去世时,委托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可能会发起法律诉讼,对将委托人“遗产”装入信托设立遗嘱信托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因此,相对来说,生前信托更加适用于高净值人群。

三、遗嘱信托具有哪些优势?

遗嘱信托作为新型的财富传承工具,具有遗嘱等不具备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可以实现财富稳定传承

因为遗嘱信托是将遗产交由委托人信任的受托人,同时可以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能够最大限度避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最常出现的家庭争产纠纷。其次,没有经营才能的继承人可以作为受益人定期从信托财产中获得一定的收益,不会参与到信托财产的实际操控或经营管理中,能够有效防止信托财产的减损或相关企业的衰败。

2、可以实现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

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这揭示了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保证了信托财产的安全。

四、遗嘱信托适合哪些人群?

不同的群体对于传承有不同的需求,遗嘱信托作为传承工具的一种,适宜的人群主要为高净值人士。在高净值人士中,如果不想让自己的财富在百年之后立刻被继承人所掌控或者挥霍,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管理使用信托财产以及前文所述的特殊家庭结构,比较建议设立遗嘱信托。具体包括如下人群:

1、当事人离异或未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对于孩子的另一亲权人比较失望,不认为在自己去世后对方可以尽到家长责任,所以不希望孩子的另一亲权人在日后以监护人身份掌控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所以,需要通过遗嘱信托方式安排财产传承,确保自己孩子的长期财产利益。

2、当事人未婚,父母或兄弟姐妹有疾病,担心自身去世后患有疾病的父母或兄弟姐妹无法继续得到较好的照顾,希望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保障在自己去世后自己的财富能够继续支撑父母或兄弟姐妹安享余生花销。

3、当事人已婚未育,担心自身去世后患有疾病的配偶无法继续得到较好的照顾,希望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保障在自己去世后,自己的财富能够继续支撑配偶安享余生包括治病、看护等。

4、再婚家庭,或夫妻关系紧张但是又因种种理由不愿意离婚的情形下,夫或妻一方希望将自己名下的一切财产通过信托的方式进行安排,保障自己的孩子、父母或兄弟姐妹、侄子侄女等其他近亲属可以长期享受自己的财产利益。

5、当事人有多个子女,担心有子女没有财富管理能力,或者担心子女将来亏掉,而设立家族财富信托。这样可以委托优秀的财富管理人对家族财富进行管理,子女依然可以依靠财富的收益或增值,过上富足的生活。

6、具有国外学历和生活经历背景,对遗嘱信托这一法律工具在财富传承中的作用高度认同,将遗嘱信托作为安定生活的必备内容之一,认为遗嘱信托对其尽到对家庭的责任,提前规划个人财富传承方案,缓释因死亡带来的手足无措感,保障家庭成员未来的幸福生活至关重要。

7、家庭关系不和谐,父母和子女关系紧张,父母不希望财产给子女(与子女关系不好或其配偶关系不好),希望财产留给孙子女,但是又担心自己死亡时孙子女未成年,子女擅自处分财产,所以,通过遗嘱信托方式保证孙子女在成年之间的财产安全性。

8、父母担心子女的婚姻不稳定,虽然希望自己的财产在自己去世后全部留给子女,但是又不希望以遗嘱继承方式一次性全部给子女,希望可以按照年份逐年逐步以及根据子女的婚姻的情况来分批分次的交付财产。


07 结语

遗嘱信托写入《民法典》的确是一大进步,但是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论是《信托法》还是《民法典》,都没有制度化的规定。这是目前遗嘱信托实施的主要困境,因为在遗嘱信托生效后,委托人已经去世,受益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受托人是否会合理执行信托计划缺少法律规制和监督。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否和遗嘱信托衔接,值得探讨,相信在日后会对遗嘱信托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定。继承制度的多元化能够符合不同阶层和需求的群体,遗嘱和信托的衔接能够为高净值人士提供思路,也从侧面说明,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正逐渐发展和日趋完善。

与此同时,应当意识到,该案并不能够解决家族信托的受托财产转移登记问题、双重税负问题以及自然人受托人的信义义务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该案从司法实践角度,为财富管理行业增加了遗嘱家族信托这一重要财富管理工具,具有里程碑意义;但背后的诸多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仍需要各方共同推进改革,进一步完善家族信托的配套法规,方可促进我国民营企业家及家族财富的有序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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