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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规系列解读(一):什么是私募基金份额转让?

作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来源: 头条号 75501/10

导读2022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主任王建平在2022年全球PE论坛上表示,证监会将研究扩大份额转让试点范围,会同各方共同推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和份额转让试点健康可持续发展。由于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的存续期限较长,相较于IPO、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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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22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主任王建平在2022年全球PE论坛上表示,证监会将研究扩大份额转让试点范围,会同各方共同推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和份额转让试点健康可持续发展。由于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的存续期限较长,相较于IPO、并购等退出方式,通过转让基金份额来完成退出,对投资者而言更加灵活,此举无疑将进一步提高私募基金产品的流动性,丰富资本市场交易、转让模式。在此背景下,我们特别推出系列文章,为大家深入解析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0日,国内的存续私募基金达124391只,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19.78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占比超过64%,以12.79万亿的规模位居世界第二。随着私募基金爆发式的增长,私募基金退出的难题也日渐凸显。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例,IPO、借壳上市等高收益的退出方式,周期一般较长,最后往往需要通过对赌、股权回购的方式来保障投资收益,退出的方式相对单一。而通过质押或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投资人则可以在基金存续期间内相对灵活便捷地实现再融资,或者直接退出以获取收益,具有高效快速的特点。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份额?

从广义上来讲,私募基金份额的含义是指投资人在私募基金中所拥有的相应财产份额或财产权利,但由于私募基金有不同的组织类型,因此在各组织类型中,基金份额的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

1.在公司型基金中,管理人依据《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因此基金份额对外表现为公司的股权或相应股份;

2.在合伙型基金中,管理人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因此基金份额对外表现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3.在契约型基金中,对外没有法律主体,通过管理人通过与投资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协议,管理人通过发行受益单位,使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经营成果。该类型中基金份额通常表现为管理人发行的受益凭证。


二、什么是私募基金份额转让?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就是指投资人投资一只基金后,在基金实现全部清算退出之前,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对现金流的需求变化等原因,将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转让给其他有意向购买的投资者。

公司型基金份额的转让相当于公司股权转让,可视该公司型基金的性质分别适用《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契约型基金由于对外并无法律主体,其份额的转让本质上属于债权转让范畴,主要依靠相关主体之间的基金协议来约定,当事人拥有较大的自主权,通常,基金协议中一般会对基金份额转让通过专章进行约定。

有限合伙型基金因其设立和退出程序简便、出资形式灵活,同时具有合伙企业“先分后税”、避免双重征税的税负制度优势,是目前私募基金的主要形式。对于有限合伙型基金财产份额的转让,其主要适用《合伙企业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020年12月开始,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平台先后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而除了北京和上海的两个试点外,浙江省、江西省、广州市、合肥市、天津滨海新区等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下一篇文章,我们将为您带来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在我国的市场现状及相关配套制度,敬请关注。


本文作者:杨荣 任视宇 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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