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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明确的国企性质

作者:步亚辉 来源: 头条号 73701/16

什么企业可以定义国企?在笔者看来,我国主管部门和市场对“国企”性质的认定都存在很大偏差。虽然,我国《公司法》第四节专门描述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但仍然没有把“国企”的性质定义清楚。《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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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企业可以定义国企?在笔者看来,我国主管部门和市场对“国企”性质的认定都存在很大偏差。虽然,我国《公司法》第四节专门描述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但仍然没有把“国企”的性质定义清楚。《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根据以上《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定义,很多人都认同国有独资公司必然属于国企性质,然而,对于市场混合所有制经济下国资控股和国资参股的企业是否也能称为国企却说法不一,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属于国企吗?在上海,有主管部门认为,一家企业只要是国有资本参与超过50%股权并握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集团)应该认定为国企(国有控股);也有主管部门认为,只要是国有资本股份参与的企业应认定为国企(国有参股);当然,还有一些企业自认为就是国企,因为,他们是国有参股或控股企业(集团)的子企业,是独立进行核算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参股或控股子公司。

在自由竞争的市场间,许多企业无论在经营过程、人力资源招聘、对外信息发布时,只要和国资有所搭边的就自称为“国企”,然而,对于国企性质的界定却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没有主管部门规制,更何况国有资本在进入和退出一些企业时本身就是流动的,不固定的。“国企”性质的定义信息常常被一些有国有转制或国资控股、参股企业“免费”利用着,不仅造成社会公众盲目认可“国企”定义的假象,也造就了市场信息的不正当竞争和不对称关系。利用“国企”这块牌子,无论在市场准入和人才招揽上都会略胜一筹,主要原因是国企难以倒闭,国企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国企由政府管理。

由于法律在国企定义上的含糊不清,随意利用国企的名义似乎并不犯法也不侵权,造成的不正当竞争也无人提出,甚至有的上市企业宁可自称为国企,也不愿意自称为上市企业,然而这一切对同样存在于市场参与竞争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真的公平吗?对于身处民营资本和小微企业的劳动者公平吗?许多人认为:一入民企深似海,民企不仅在叫法上让人退避三舍,“民企”这两个字的定义与国企就差之千里、失之毫厘。人们更认同国企,并不认同民企和小微。

相关建议:一、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基本公平,应尽快对“国企”的定义进行明确解释和规范化定义,什么性质的企业可以称为“国企”,什么企业不能称为“国企”,比如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部分国资参与的上市企业、国资参股企业的子企业、国资与企业、个人混合合资的企业等是否可以统称为“国企”。避免“国企”被滥用、瞎用,避免误导信息产生“挤兑”效应,不仅是对企业,也是对人。

二、做好明确国企性质定义的宣传工作,为市场经济营造良好氛围,鼓励更多人才选择民企,去民企工作,去民企创业、去小微企业实践。

三、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惩戒措施,针对滥用国企定义的企业进行信用惩戒和干预管理,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都应一视同仁,充分竞争才能去腐焕新。

鼓励和培养更多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即是责任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利措施。

作者:步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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