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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保险+期货”与乡村全面振兴

作者:中国金融杂志 来源: 头条号 78201/17

导读: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如何发挥“保险+期货”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防范农业风险和金融风险的积极作用,值得深入研究作者|俞勇「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拟任高管兼投资负责人」文章|《中国金融》2022年第5期三农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压舱石”,深化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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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如何发挥“保险+期货”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防范农业风险和金融风险的积极作用,值得深入研究
作者|俞勇「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拟任高管兼投资负责人」

文章|《中国金融》2022年第5期

三农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压舱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稳定的重要基础。在推进农产品市场化的过程中,农业风险正在由生产风险向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多元风险转变,极端天气和市场价格波动逐渐成为影响农民收入水平的主要因素。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和期权等金融产品发挥了显著的农业风险管理作用。特别是随着农业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期货”新业务模式出现。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扩大“保险+期货”试点,今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优化完善相关模式。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如何发挥“保险+期货”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防范农业风险和金融风险的积极作用,值得深入研究。

“保险+期货”的运作机制和功能

“保险+期货”这一金融支农创新模式发端于国家推行的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改革之初,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分散农产品价格风险,解决多重农业风险加剧的问题,保障农户的收益。农产品“保险+期货”实际操作中一般涉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商品交易所、地方政府等多元主体,其运行机制为:保险公司以期货市场提供的期货合约为标的,设计保险产品来确定保险理赔额,并利用期货市场工具转嫁保险赔付风险。

具体来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向保险公司购买依据期货合约价格定价的保险产品,转移农产品现货跌价风险。若农产品现货价格上涨,农产品现货生产经营主体可随行就市获得利润;若现货价格下跌触发农业保险理赔条件,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可获得保险金赔付。保险公司以期货合约标的设立相应价格险,当采价期内期货日均结算价低于目标价格,则理赔金额=Max(目标价格-结算价格,0)×保险数量;保险公司向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购买场外期权产品,通过缴纳期权权利金,实现转移敞口风险。与此同时,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也通过期货市场进行风险对冲交易。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大型农业企业主体与期货公司还可以利用期货合约套期保值的方式转嫁自身风险,实现多重保障。

“保险+期货”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2014年我国开始推行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棉花、大豆、玉米等农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机制逐步建立。为配合这一改革,2014年和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要积极探索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提出要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随即保险公司、商品交易所和部分地方政府纷纷开展合作探索实践。

“保险+期货”发展现状

第一,农产品“保险+期货”规模不断扩大。2015年大连商品交易所在辽宁省义县实施首个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以来,相关方面都在积极参与“保险+期货”试点推广,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参加数量逐渐增加,试点品种、规模和范围逐年扩大。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国期货经营机构在贫困地区累计开展“保险+期货”项目622个,覆盖玉米、大豆、豆粕、鸡蛋、苹果、棉花、大枣、白糖、天然橡胶等品种,名义本金约188.26亿元。总的来看,“保险+期货”试点不仅提升了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活跃性,也促进了农产品期权品种的开发。在试点运作过程中,由于期权品种较少,期货公司只能选择场外期权以对冲风险,额外增加了交易费用;又因在场外进行交易,使用的是非标准化合约,增加了交易风险。因此,丰富农产品期权品种,有助于提高“保险+期货”试点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第二,“保险+期货”模式不断创新。随着“保险+期货”试点的推进,以此为基础的业务模式不断优化,引入产业链上各层面的主体,从单一的价格保险到价格与产量相结合的收入保险,再到全产业链主体参与的“保险+期货+订单农业”“保险+期货+银行(信贷)”“保险+期货+互联网”等新模式,从小范围试点到连片甚至全县域覆盖,更好地体现了惠农政策。

一是“保险+期货+订单农业”模式。为了解决秋收后农产品市场供过于求、农产品滞销的问题,“保险+期货”试点中加入了订单农业,农户通过与农产品购买者之间提前签订收购订单,并按照订单要求进行农产品生产,解决了销售难的问题。这不仅稳定了农户的收益,保障了农户的粮食销售渠道,而且也有助于企业锁定货源、降低成本。

二是“保险+期货+银行(信贷)”模式。为了解决农业信贷中抵押品缺乏问题,银行可以将保险单、标准仓单作为抵押物,对符合条件并有融资需求的农户发放贷款。

三是“保险+期货+互联网”模式。互联网平台与传统金融行业的融合,提高了“保险+期货”试点的可操作性。保险公司在互联网平台通过在线承保、理赔,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期货公司通过在线平台及时获得承保、理赔数据,实时监控风险,更精准地对冲风险。同时,这一模式简化了农民投保环节,实现了线上一键投保。

四是“保险+期货+粮食银行”模式。通过提供现代化粮库服务,解决农民粮食储存难题,分散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五是“保险+期货+天气衍生品和巨灾债券”模式。以往保险公司面对农户转移的自然风险,并没有很好的转移渠道。如果收入保险得到进一步推广,参保农户数量大幅上升,那么保险行业内积累的自然风险可能达到一个无法承受的水平。一旦巨灾来临,保险公司的赔付额超过其所能承受的上限,可能导致保险行业发生系统性风险,造成严重后果。在“保险+期货”模式中引入天气衍生品、巨灾债券等金融工具,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保险+期货”模式存在的问题

“保险+期货”试点参与主体始终坚守服务三农的初心,逐渐扩大服务范围和规模,创新和优化项目模式,进一步促使农业保险和期货成为服务三农的有效“帮手”。但是应当看到,现阶段依然存在许多复杂的问题和难点。

第一,期货和现货价格偏离带来基差风险。一方面,我国农产品产量、现货价格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而“保险+期货”主要以期货合约价格作为保险定价和结算的基础,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变动幅度不同,存在基差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水平不高,许多新研发上市但未被市场长期检验的期货或期权产品并不能充分发挥价格发现与套期保值功能,可能导致保险定价存在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不排除现货价格大幅下跌,而期货价格跌幅较小的情况,将导致农民拿不到赔付,而且现货销售蒙受损失。对于商业化程度较高的生产大户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来说,一旦投保后还遭受损失,将影响其对“保险+期货”的认识和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第二,期货市场发展不完善,交易品种和容量有限。对“保险+期货”模式而言,期货市场要有对应的期货产品,才能使得相关农产品交易实现风险对冲。一方面,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体系建设、交易制度与政策配套较为滞后。期货市场农产品品种有限,期权品种较少,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较低,价格风险管理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同时,期货种类较少,借助场外市场进行非标准化合约交易,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降低了期货市场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如果“保险+期货”规模不断扩大,相应的套期保值交易规模也将不断扩大,能否有足够的对手盘将是一个显著的制约因素。一旦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规模扩大,现有期货市场能否承接相应的风险值得考虑。

第三,参与机构过多导致违约风险过度累积。随着“保险+期货”模式参与机构增多,资金流动和风险转移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可能会积累大量的违约风险。相关公司自身的履约能力和对风险的承担能力会对最终的赔付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例如,保险公司可能因为面临巨灾风险无力赔付等原因而违约;期货公司可能因为体量小而在与保险公司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面临保险公司对其盈利空间的挤压,再加上场外期权不受监管,进而选择违约;农户和农业加工企业可能因为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完成原定的订单收购而违约。与原有的农业风险相比,实施“保险+期货”及其扩展模式产生的违约风险如果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可能会导致该金融支农体系的自我崩溃。

第四,跨行业融合创新加大监管难度。“保险+期货”是管理农业风险的金融跨界合作,由于实施时间尚短,目前仍在各地试点运行,并未形成成熟的实施流程和管理方法。一方面,该模式涉及的监管主体较多,很可能导致监管出现盲区和漏洞;另一方面,该模式需要各地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导致分管机构过多,难以厘清各自职责边界并协调统一行动,给体系化解决方案的实施带来巨大的困难。在实际应用中,如果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进行监管套利,可能会在保费和权利金的厘定上进行信息交流和资金转移,甚至还可能出现利用监管漏洞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一旦期货市场出现更大的风险,农业保险就会出现较大损失,甚至会影响已经正常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

优化“保险+期货”业务环境,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目前,应对已有模式进行客观全面的总结,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专业优势,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建议,形成保险、期货、农户的风险利益更加均衡的运行模式,让广大农民能实实在在地看到这项业务带来的好处。

第一,完善期货市场和保险市场,加强业务和模式创新。“保险+期货”模式的试点与推广对农产品保险市场、期货市场的产品种类与活跃度提出较高要求。在农产品产业链上,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与农业企业对风险管理的需求不同,且在不同生产阶段面临不同的风险。对此,首先,保险公司应积极联合商品交易所设计保险产品,为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不同经营主体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并且合理确定赔偿标准。简化产品设计,便于经营主体直观地观察价格波动,以便进行风险管理。其次,“保险+期货”主要通过场外期权进行风险对冲,期货市场应适时推出新型农产品金融衍生品填补空白,大力开发场内期权交易,完善已有品种的交易规则设计,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加活跃的风险管理渠道,构建较为完善的“保险+期货”产品链条。推进场内期权与场外期权协同发展,降低种植主体的风险管理成本,为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提供更多的风险对冲选择。最后,加快推出天气衍生品、巨灾债券和碳期货等创新业务,转移积累在保险公司的自然风险,这也是“保险+期货”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此外,可考虑将“保险+期货”模式引入碳排放权交易中,全面提升绿色金融发展水平。

第二,推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引入多元交易主体。从全球来看,期货市场具有定价中心的地位,每个风险管理主体均可直接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为提高“保险+期货”模式的定价效率和运行效果,应提升我国期货市场在全球的定价话语权。一方面,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码头和仓库等物流设施,进而为境外设立交割仓库提供重要保障;另一方面,进一步引入境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培育更多的合格投资者,拓展农产品期货市场深度,使境内外期货价格趋向一致,抑制境内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倾向,提高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影响力,逐渐形成全球定价中心。

第三,健全跨业合作监管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以“保险+期货”及其扩展模式为基础构建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是一套包含保险、期货、银行、互联网、涉农企业等多行业在内的、有机统一的综合性金融支农服务体系。从监管层面看,必须未雨绸缪,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保障“保险+期货”项目的可持续性。一方面,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和配套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监管体系,防范各类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建立“保险+期货”模式运行数据的互联网交互平台,实现保单和期货合约要素、流程的线上查阅,不断完善流程规则、市场结构,为试点的可持续性运行和推广提供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 贾瑛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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