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颁布以来,中基协通过陆续发布登记备案材料清单、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备案须知、核查要点,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对私募基金及管理人登记备案要求及自律管理规则作出完善。《征求意见稿》是对实践规则“化零为整”的系统性总结,体现了自律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理念。本文将从私募基金管理人角度出发,梳理《征求意见稿》值得关注的若干要点,以供行业人士参考。
一、明确提出“分类管理、扶优限劣”原则,对私募基金采取差异化管理
根据中基协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11月,存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共9016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共1432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持续上升,随之而来的是自律管理难度的增加。近年来,私募基金公开宣传推介、违规保本保收益、挪用资金、“伪私募”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征求意见稿》提出“分类管理、扶优限劣”原则,对私募基金备案采取分类差异化管理,这可能会对整治行业乱象产生有益影响。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1.对治理结构健全、业务运作合规、持续运营稳健、风险控制有效、管理团队专业、诚信状况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可以对其管理的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提供快速备案服务。2.对私募基金涉及创新业务、私募基金结构复杂、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类型特殊或者存在较大风险、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自然人且投向单一标的、基金财产主要在境外进行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近2年每个季度末管理规模均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以及有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协会可以视情形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拟备案的私募基金采取提高投资者要求、提高基金规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加强信息披露、提示特别风险、额度管理、限制关联交易,以及要求其出具内部合规意见、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相关财务报告等措施。对部分小型私募而言,“投资者主要是自然人且投向单一标的”“最近2年每个季度末管理规模均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相对常见,这可能会使其基金备案难度大大增加。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要求不得低于1000万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货币(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前监管规定没有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额及实缴比例,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允许部分实缴或限时分期实缴,各地针对不同类型的管理人的注册要求有所不同。《征求意见稿》规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且明确只能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该要求与持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实缴要求基本看齐,大幅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门槛。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人要求自有资金出资,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私募基金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需要以自有资金出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全部都需要满足5年相关工作经验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经验”的内涵:任职单位工作内容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担任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2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高级经济管理相关工作3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经营管理等职务4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5拟投领域相关企业或科研院校
(适用于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
从事高级管理工作或者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7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历登记指引还明确,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及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相比之前的监管规定,“相关工作经验”的要求拓展到了控股股东和普通合伙人,且登记指引列举的“相关工作经验”要求较高,对现存的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控股股东而言,要符合相关要求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等需合计持股不低于实缴资本的20%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实缴资本合计应当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实缴货币资本的20%。”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要求提高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还需合计实缴不低于20%的股本,无疑会进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门槛。五、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工作经验要求提高,明确兼职要求
《征求意见稿》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征求意见稿)按私募基金类型及高管职务的不同,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的工作经验、业绩要求、兼职限制,总结如下: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以及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要求为5年,合规风控负责人的相关工作经验要求为3年。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高管要求有“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如下表),业绩要求为最近5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期货产品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任职单位工作内容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证券期货投资业务等投资主办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同等级别职务2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经营管理等职务3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4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5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相关业务6实体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相关的合规、风控、法务等业务7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历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高管要求有“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如下表),业绩要求为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IPO、并购或者转让等方式成功退出。
任职单位工作内容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股权投资、股票发行保荐业务,且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投资主办人、保荐代表人等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同等级别职务2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经营管理等职务3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4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或者从事资本市场相关业务5律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或者从事资本市场相关业务6实体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资本市场相关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业务,或从事资本市场相关的合规、风险控制、法务等业务7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高级经济管理工作,且具有与拟任职务相关的管理能力8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历4.合规风控负责人要求有“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验,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5.法定代表人、高管、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处兼职,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对外兼职。实践中,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会采取“挂靠”方式满足监管要求,上述规定的明确,预计会极大提高挂靠成本,中小型私募的生存空间会进一步压缩。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壳资源”买卖将受到极大限制
市场上长期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壳资源”买卖的情况,在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门槛提高的情况下,是否可能通过“买壳”的方式“曲线救国”呢?《征求意见稿》也对此做出了规定,不仅股权转让的条件更加严格,转移控制权的其他变通方式也被加以限制。《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除另有规定外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第四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近一年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股权或者出资份额质押、委托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变相转移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七、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持续符合登记备案规则的要求
在《征求意见稿》正式稿生效后,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显然需要符合新规的规定,这是没有疑问的。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存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也需要符合新规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相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协会予以公示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协会采取暂停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包括登记备案规则在内,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持续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否则可能面临限期改正、注销登记等自律措施。在过往的监管实践中,中基协也曾要求不符合监管规定的机构限时整改,并配套采取相应措施。八、私募基金备案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征求意见稿》对新设私募基金的最低实缴募集规模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新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新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创业投资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中基协数据,截至2022年11月,全国共有私募基金管理人23,683家,管理基金数量142,743只,管理基金规模200,074.30亿元,平均每只基金规模约1.4亿元。仅从数据上看,上述规定似乎不会对新设基金产生太大影响。但事实情况是,有接近50%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规模在5000万以下,有200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为0,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规模并不高,甚至有大量私募基金规模仅有200万元。在目前的大环境下,《征求意见稿》关于募集规模的硬性要求对中小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资能力是不小的考验。此外,实践中有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创业初期会设立小规模的产品,待产品净值提升、具备一定市场知名度后再逐步扩大募资规模。《征求意见稿》对新设私募基金最低募集规模的要求,可能使得这一路径难再复制。《征求意见稿》正式稿生效后,将对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私募基金的运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在“严进严管”的趋势下,私募行业或将加速出清。拟新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需要相应调整申请策略,考量还能否入局、如何入局?对于存续的小型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如何“活下去”,做好合规运营和管理、确保持续符合监管要求,是更重要的命题。我们会对行业监管动态和合规策略保持关注和思考,持续与各位读者分享我们的所思所得。
本文作者朱志炜 | 律师电话:18800123719邮箱:zhuzhiwei@kwlaw.cn朱志炜律师主要从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资管领域的争议解决与合规业务,擅于处理营业信托纠纷、私募基金合同纠纷、资管合同纠纷及其他新型、疑难金融资管案件,并曾代表多家机构处理债权清收、投融资与并购纠纷、对赌纠纷,对各类型资管产品所涉诉讼/仲裁拥有丰富的代理经验。朱志炜律师还长期关注和参与金融资管延伸领域相关业务,包括基金、信托、资管计划等产品合规业务,债务重组与破产,资本市场合规与证券诉讼等。罗锦荣 | 律师邮箱:luojinrong@kwlaw.cn罗锦荣律师长期专注于大宗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房地产、公司股权及控制权、证券合规等纠纷领域均有成功的代理经验,在全国各级法院、各头部仲裁机构有丰富的出庭代理经验,已办结以及在办案件标的均超百亿。罗锦荣律师本硕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获江平民商法奖学金等校内最高荣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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