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月16日讯(记者 刘超凤)历时7年,《证券经纪业务办理办法》(正式稿)终于落地。作为证券经纪业务的统一规章,新规进一步明确了经纪业务范围和经营主体,强调“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重申了“加强对非法跨境经纪业务的监管”。兴业证券非银首席分析师徐一洲认为,“新规顺应了跨境互联网券商监管逻辑,预计将推动券商将继续推动互联网线上获客进程。同时,新规为创新业务的发展预留政策窗口。”申万宏源非银首席分析师许旖珊认为,此前国办30号文引发市场担忧“监管将要求券商降费”,本次新规是对降费政策预期的重要纠偏,压制券商估值的靴子落地,重申强烈看好券商板块,其中财富管理标的可迎来业绩估值双击。重磅新规落地,明确经纪业务范围和经营主体上周五晚,证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21年12月2日由证监会审议通过,将从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时隔一年多才公布施行,市场人士认为或与跨境互联网券商监管近期落地有关。2022年12月30日,证监会公告称,面向境内投资者开展跨境证券业务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在《办法》中再次重申了“加强对非法跨境经纪业务的监管”。《办法》从公布草案、意见稿到正式稿,历经七年多时间,且都聚焦过当下的核心问题。2016年,市场正面临A股熔断后的大环境,草案聚焦于账户实名制、监控客户交易行为等内容。2017年的征求意见稿和草案一样未公开,面对互联网展业模式引起的一些问题,这版征求意见稿关注证券公司跟第三方信息技术机构或流量平台的合作模式、佣金管理等内容。2019年,证监会在网站公布了第二版征求意见稿,更加简洁化,没有对跨境证券业务的合法性进行明确。《办法》正式稿中,对于证券经纪业务明确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比2019年意见稿增加了“证券交易营销”,且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平安证券金融团队认为,《办法》正式稿与2019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差异不大,主要在业务范畴、券商责任方面进一步细化:将“开展证券交易营销”纳入证券经纪业务范围,正式稿中券商职责新增“开展投资者教育、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并新增“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等细节规定,将压实券商责任、突出经纪业务在券商业务结构中的基础性地位。同时,《办法》对于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主体进一步限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2019年则是“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部分或者全部活动。”兴业证券非银首席分析师徐一洲认为,“新规顺应了跨境互联网券商监管逻辑,明确经纪业务内涵,明确互联网广告业务模式的合法性,预计将推动券商将继续推动互联网线上获客进程。”解除降费担忧,行业佣金率基本筑底监管不鼓励打恶性价格战。《办法》中明确券商收取的佣金不得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同时,不得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宣传。西部证券非银首席分析师认为,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一般包括营业部、交易系统等固定成本以及员工成本等弹性成本。经纪业务线上化率提升后,服务成本得以压缩,同时活跃用户数量、客户资金规模提升助力有效的分摊服务成本,头部机构可拥有价格优势。申万宏源非银首席分析师许旖珊认为,此前市场误读国务院办公厅“降低制度性成本”的表态(认为监管要降低佣金率等,从而影响券商经纪业务收入),压制板块估值;此次《经纪业务办法》监管明确不能打恶性价格战,后续市场对降费的担忧将进一步解除。据悉,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9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其中“降低制度性成本”引发市场关注。在过去的四个月内已有4次制度性成本降费:
一是,去年10月中证金融全面下调转融资费率40BP(相当于降低券商再贷款成本);
二是去年11月北交所降低交易经手费2.5BP(相当于降低投资者交易摩擦成本);
三是去年12月沪深交易所减免2023年上市初费和上市公司年费(相当于给上市公司减负);
四是去年12月中金所降低股指期货交易手续费(降低交易摩擦成本)。
许旖珊认为,以上均是为了降低摩擦成本,刺激市场参与主体的交易积极性。徐一洲也表示,“通过加强信息披露明确券商交易佣金构成,要求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禁止恶意价格战,目前行业的净交易费率大约万2.34%,行业佣金费率基本筑底。”建立长期考核激励,为未来业务发展预留空间针对行业关注的薪酬分配方式,《办法》也进行了明确,提到“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应当重点考量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合规性、服务适当性、投资者管理履职情况和投资者投诉情况等。”徐一洲认为,“这顺应了证券行业建立长期考核机制的调整导向,明确经纪业务考核机制,不得简单与新开户数量、客户交易量直接挂钩,禁止证券公司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实施过度激励,推动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此外,新规也为创新业务的发展预留政策窗口。徐一洲表示,“一方面明确类主经纪商模式合法性,另一方面明确可以在托管对商业银行存管证券公司投资者资金的规模、范围、业务模式等提出差异化要求。”这对应的是《办法》附则的第五十二条,且在2019年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披露。市场人士倾向于认为,这是监管为未来打开行业创新空间、推动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差异化发展预留的空间。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刘超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