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金融资管组回顾2022年境外私募基金相关领域的重点新规,传统离岸基金注册地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的立法动态主要聚焦于基金实体运营和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管;与此同时,香港地区也在同步完善基金设立规范体系和相关税收宽减制度,以期进一步吸引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发展和投资。随着各地基金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监管体制的日趋健全,专注于离岸基金发展的管理人有必要对基金设立和募集完成后的合规发展和持续运营投入关注和精力。另外,开曼、BVI等离岸地区依靠税收、法律监管体系等多方面的优势,一直为境外投资基金的主流设立地。其中,开曼仍为各主流设立地中的热门选择,以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投资管理部门统计的私募基金数据[1]为例,截至2022年第1季度,注册在开曼的私募基金管理资产净值在全部统计数据中占比为32.8%,显著高于除美国以外的其他常见基金设立地。但在离岸基金监管要求不断加强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基金管理者也开始探索在岸基金落地的选择和在岸运营的可行性。值得注意的是,ESG(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这一话题成为开曼和新加坡等地监管部门的热点和关注领域,这一趋势体现了上述地区在减轻气候变化和其他ESG相关风险管理方面承担起的责任。同时,随着Web 3.0行业迎来PE/VC投资热潮,加密货币基金(Crypto Fund)也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BVI及新加坡等地相继完善虚拟资产相关领域立法,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VASP”)构建新的注册、监督和管理框架。一、开曼群岛与2021年类似,2022年开曼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CIMA”)未进行实质性的法案修订,而是在现有法案的基础上对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加强。
(一)加强监管:现场核查自2019年6月《证券投资业务法(2019年修订)》(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Act (2019 Revision))出台以来,CIMA即开始对开曼基金管理人和开曼投资顾问展开常态化的合规抽查。2022年上半年,部分以登记人士(Registered Persons)身份在开曼注册的基金管理人收到了CIMA的通知,被要求配合CIMA开展现场核查(On-site Inspections),核查事项包括反洗钱/反恐融资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企业治理、客户适当性管理等运营合规事宜。2022年5月6日,CIMA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一家作为登记人士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约为36万美元的高额行政处罚[2]。根据CIMA的公示信息,本次处罚事由可总结为5项,包括:(1)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澄清最终受益所有权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hip)的身份;(2)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理解自身证券投资业务关系的性质及目的;(3)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澄清基金的资金来源;(4)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适用增强投资者尽职调查(Enhanced Due Diligence);及(5)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制裁情况核查并留存相关记录。2022年7月12日,CIMA发布了《登记人士现场核查关键发现》(Key Findings of Registered Persons from On-site Inspections,“《关键发现》”)[3]。《关键发现》显示,自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CIMA累计对53家登记人士进行现场核查。与CIMA于2020年12月14日发布的《监管问题信息通报》(“《审查通报》”)[4]相同,《关键发现》中披露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合规缺陷依旧体现在以下9个方面:反洗钱/反恐融资政策和程序、客户尽职审查(“CDD”)和持续监控方案、员工培训、外包反洗钱/反恐融资合规职能部门、独立有效的反洗钱/反恐融资风险审计职能、董事会或同等机构对合规职能的监督、内部报告政策和程序、风险评估和风险为本制度的应用以及记录保存政策和程序。相较于《审查通报》中2020年的现场核查数据,《关键发现》中CDD和持续监控方案、员工培训、合规职能监督的合规缺陷比例有显著增加。反洗钱/反恐融资合规缺陷的具体情况请见下表:此外,CIMA在《关键发现》中公布了现场检查的范围和方法,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治理体系是否充分且有效运行,包括对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制裁的风险管理以及清晰、独立的内部决策;(2)反洗钱/反恐融资合规政策,包括反洗钱/反恐融资政策和程序,相关的内控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实施情况以及外包程序的实施情况(如涉及);及(3)反洗钱/反恐融资控制的有效实施情况,包括抽样的客户文件是否符合开曼适用的客户身份识别和核查法规、规则和标准。
(二)未实缴出资私募基金新增“备案”要求根据《私募基金法(2021年修订)》(Private Funds Act (2021 Revision))第3(2)条的规定,未实缴出资的基金无需履行年度审计、估值等运营合规义务。2022年,CIMA发布了《私募基金法规(2022年修订)》(Private Funds Regulations (2022 Revision)),要求未实缴出资的基金需在财年结束后6个月内向CIMA提交证实其仍未收到实缴出资的声明。
(三)ESG投资:强调ESG风险管理CIMA于2022年4月13日发布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以及可持续投资》(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and Sustainable Investing)[5]中强调,ESG投资是一个复杂的投资主题,ESG基金需要充分了解ESG相关风险在实现投资策略中的影响。具体而言,ESG基金的管理人员应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在减轻气候变化和其他ESG相关风险管理方面承担责任,并应建立有效的ESG相关风险的识别、评估、监管方法。
(四)逐步完善VASP法律的配套细则开曼作为众多加密货币基金热门设立地之一,在2020年就相继颁布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Law)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规则》(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Regulations)(统称为“VASP法律”)。除豁免情形外,在开曼境内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VASP都将受到VASP法律的监管,需要在CIMA登记注册或持有牌照,并遵守相关的合规义务。VASP法律对以下虚拟资产服务进行监管:(1)公开发行虚拟资产;(2)提供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服务;(3)一种或多种其他形式的可转换虚拟资产之间的交换;(4)虚拟资产转让服务;(5)虚拟资产的托管服务;以及(6)参与和提供与虚拟资产发行或销售相关的金融服务。为进一步完善VASP的监管规定,2022年2月CIMA发布了《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拟议规则和指引声明—虚拟资产托管人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Proposed Rule and Statement of Guidance for the Provision of Virtual Asset Services - Virtual Asset Custodians and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并向公众征询意见。该征询意见稿将在VASP法律的框架下,针对不同实体类型定制其应遵守的细化规则与义务,这也表明开曼对VASP的监管将进入牌照发放及发行虚拟资产审批的新阶段[6]。二、英属维尔京群岛过去一年,BVI并未直接对私募基金领域法律法规进行实质性调整与规制,但对于私募基金上下游的配套规定和监管体制略有改动和完善,主要体现在扩大反洗钱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开放BVI公司董事姓名查询途径和要求BVI公司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等方面。从中可以看出,BVI的关注点主要在于加强对于反洗钱的打击力度,不断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以使其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进而促进与国际标准和义务的接轨及对标。此外,为规范VASP的相关行为和运营,BVI就《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草案(Draft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Act,“VASP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一)反洗钱规定适用范围扩大《2022年反洗钱(修订)条例》(Anti-Money Laundering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2)(自2022年8月22日起生效)以及《2022年反洗钱(修订)业务守则》(Anti-Money Laundering (Amendment) Code of Practice, 2022)(自2022年8月29日起生效)重述了BVI共同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在聘任洗钱报告官(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洗钱报告官”)后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的要求;同时,本次修正案特别指出“鉴于基金行政管理人可能会代表基金进行投资人尽职调查、发行和管理份额认购和赎回,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管理人更易于发现可疑交易和活动,因此基金可以任命其行政管理人的洗钱报告官或其他合格人员作为基金的洗钱报告官”。此外,本次修正案将BVI反洗钱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博彩业(自上述修正案生效日起施行)和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从事虚拟资产或提供虚拟资产相关服务(包括参与和提供与发售或销售虚拟资产有关的金融服务)涉及金额超过一千美元的主体应当遵循相关反洗钱义务。
(二)开放董事姓名查询和年度财务申报BVI金融服务委员会(BVI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FSC”)发布了《2022年BVI商业公司(修订)法案》(BVI Business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2)和《2022年BVI商业公司(修订)条例》(BVI Business Companies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2),上述修正案将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主要包括开放公司董事姓名功能、向注册代理人提交年度财务报表等,具体如下:1. 董事姓名开放。为增加适当信息透明度,以避免国际上对BVI的负面评估,修正案中规定BVI公司事务注册处(BVI Registrar of Corporate Affairs)将应要求提供公司董事登记册中的董事名单。BVI现有公司搜索工具将增加董事姓名检索的附加功能,届时可能需要对此项检索功能额外进行收费。此外,就此项检索功能,仅能通过搜索特定公司名称以获得其董事名单,而无法通过直接搜索个人姓名以查看其是否担任相关公司董事。我们理解董事的个人信息,比如地址、国籍、出生日期和其他要求备案的信息仍将不会对公众披露。2. 年度财务申报。在修正案颁布之前,所有的BVI公司均需要保留足以认定其财务状况的财务记录和相应文件至少五年。但是,除非该公司从事受FSC规管的业务,其无须向BVI政府或者其他监管机构提交该等记录或者文件。在修正案颁布之后,除现有的记录保存义务之外,自2023年1月1日起,BVI公司需要在相应财政年度结束后九个月内向其注册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提交一份年度申报表(Annual Return)。该注册代理人将应FSC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提供该等年度申报表。年度申报表的形式尚未最终确定,预计将包括一个简单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但上市公司以及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已经需要向FSC提供财务报表的公司和向BVI税务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报税的公司不适用此项年度财务申报新规。
(三)VASP草案的发布拟规范VASP运营2022年9月,FSC发布了VASP草案以公开征求意见,但该法案目前尚未正式公布和生效。整体而言,VASP草案拟对在BVI从事特定虚拟资产业务活动的服务提供商搭建起一套监督和管理框架体系。VASP草案主要包括VASP的注册要求、VASP的持续义务、虚拟资产交易所和托管服务、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等几部分内容;如果草案正式施行,将向现有的VASP提供6个月的过渡期,以便其完成向FSC的注册申请。VASP草案主要涵盖:1. 监管服务范围。VASP草案拟将VASP为他人提供或代表他人进行以下一项或多项虚拟资产服务纳入监管:(1)在虚拟资产和法定货币之间或在一种或多种形式的虚拟资产之间进行交易;(2)虚拟资产的转让;(3)虚拟资产的保管或管理;(4)参与和提供与虚拟资产发行或销售虚拟资产相关的金融服务;及(5)草案中规定的其他活动。2. 持续合规要求。VASP草案规定了VASP需遵守的持续合规义务,其中包括:(1)任命授权代表(需为在BVI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或实际居住在BVI的个人);(2)聘任审计师,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六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3)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FSC可能基于该VASP相关风险和性质特别要求其中一名董事在BVI实际居住;(4)任命合规官并建立合规制度、机制、内控以及确立内部审计职能;及(5)向FSC履行一定程度的信息报告义务等。三、香港地区香港特区政府正持续致力于将香港打造成为全球顶尖的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经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并于2020年8月正式实施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637章)(“《基金条例》”)无疑将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基金条例》旨在为海外投资者提供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基金运营环境。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协会发布的《2022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0月,根据《基金条例》注册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已超过550个,香港正在向成为国际一流的私募基金注册和运营地而迈进。随着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数量的持续增长,香港特区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业界机构通力合作,持续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共同推动香港私募基金制度的有序发展。
(一)前海深港QFLP与香港有限合伙基金联动发展2022年9月2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的十八条措施》(“《十八条措施》”)。《十八条措施》主要针对深圳和香港两地建立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推进深港金融领域政策衔接,推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对深化深港金融领域务实创新合作及促进跨境双向投融资具有重要意义。《十八条措施》中特别提到与前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和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联动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在前海设立合格投资主体,开展境内投资;支持前海风投和创投机构联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开拓海外业务;探索通过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机制,促进深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联动多方面发展,推进香港有限合伙基金与前海QFLP试点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二)税收宽减条例的进一步细化2021年5月,《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税务宽减条例》”)正式实施。根据该条例,基金管理公司及雇员等合资格人士可就其为经核证投资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在2020年4月1日或之后所收取或获累算的具资格附带权益享受利得税及薪俸税的宽减。继《税务宽减条例》颁布之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公布了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相关的基金核证指引(“《基金核证指引》”),并于2022年8月31日正式公布了基金核证申请相关的审计报告指引(“《审计报告指引》”)。《基金核证指引》列明了核证准则和其他有关金融管理专员核证基金的事宜。《审计报告指引》列明了基金审计报告的要求和其他相关事宜。基金申请核证时,须向金管局递交审计报告等文件,以协助金管局确定基金有否投资于私人公司。该两份指引均对《税务宽减条例》的具体实施环节提供了详尽的指引,便利基金操作申请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有助于税务宽减制度吸引更多基金管理人以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在香港落地和营运投资,从而带动资产管理和相关专业服务行业在香港的进一步发展。
(三)与气候风险相关的资管新规落地继2021年8月发布的《致持牌法团的通函:基金经理对气候相关风险的管理及披露》(“《通函》”)之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进一步修订的《基金经理操守准则》(“《修订准则》”)于2022年8月开始正式生效,《通函》及《修订准则》对气候相关因素在基金投资策略及公司治理中的操作流程和要求做出了细致的规定。《通函》及《修订准则》内的新规大致可分为基本规定及进阶标准两类:所有管理集合投资计划并对投资管理流程有酌情权的证监会持牌基金经理均需遵守基本规定,该规定已自2022年8月20日起对前述主体正式生效;持牌大型基金经理(即一个汇报年度内任意三个月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资产价值等于或超过80亿港元的基金经理)除适用基本规定外,还需遵守进阶标准,该标准已自2022年11月20日起针对持牌大型基金经理正式生效。基本规定要求主要包括:(1)满足机构治理方面的要求,包括在董事局和管理层方面,就气候因素在投资及风险管理流程中的角色和责任进行界定和指派,以满足《通函》中约定的与管理架构和监察相关的要求;(2)满足投资管理方面的要求,包括为基金经理管理的投资策略及基金识别有关联及重大的气候相关的风险,并采取合理步骤和管理流程,以评估相关风险对基金投资的影响;(3)满足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包括在风险管理程序中考虑气候相关风险并确保已采取适当步骤;及(4)满足披露方面的要求,包括基金经理透过不同途径向投资者做出适当披露、就机构治理做出适当披露以描述治理架构、董事局和管理层的角色及责任、就机构投资管理及风险管理做出适当披露等。进阶标准要求主要包括:(1)满足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主要为在气候相关风险被评估为与管理的投资策略或基金有关联及重大的情况时,持牌大型基金经理需要评估投资策略对气候相关风险的抵御力并制订相关计划;及(2)满足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就机构或基金层面风险管理做出适当披露,主要包括在机构层面描述参与政策、说明如何管理属重大的气候相关风险并落实参与政策、在基金层面上合理提供基金的投资组合碳足迹等信息。四、新加坡近年来,新加坡也在不断完善并创新私募基金制度,包括针对离岸基金、新加坡境内基金及多层级基金的不同免税计划。为加强对VASP的监管力度以及扩大对金融市场活动的监管范围,防范机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和信息技术风险,2022年4月新加坡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并于2022年6月30日正式生效。此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于2022年11月6日更新了《基金管理公司牌照申请、注册及开展业务指引》(“《基金管理公司指引》”)[7],重点细化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稳定性的要求。同时,MAS关注到市场上投资者对ESG产品和ESG相关基金的兴趣日益增加,为减少对ESG虚假宣传的风险,于2022年7月28日发布了关于销售ESG基金的披露和报告准则[8]。
(一) 要求VASP持牌经营继2019年出台的《支付服务法案》(Payment Services Act)后,新加坡区块链和数字代币等相关法规日趋完善,也进一步推动相关机构合规经营。《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明确指出,除该法案项下已持牌或豁免持牌的情形,在新加坡运营的个人或合伙企业未持牌不得在新加坡境外开展提供任何类型的数字代币服务。违反前述规定的个人最高可被罚款12.5万美元或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罚款及有期徒刑。持牌的VASP需要在新加坡有永久营业地,将业务相关的交易账簿存放在营业地,并且需要在固定时间或日期指派一人于营业地应对MAS关于反洗钱或反恐怖融资的问询或用户的投诉。如果VASP的永久营业地或注册办公室发生变更,需要在变更后7日内通知MAS;当持牌VASP发生民事或刑事诉讼、MAS以外的监管机构处分、破产或无力偿债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形时,应当尽快通知MAS。《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也对持牌VASP的定期报告义务、股权结构、管理层任免、审计、处罚措施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要求,引入了MAS协助外国当局和国内当局履行与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其他犯罪相关的监督职能和其他权力。
(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层稳定性提出新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指引》规定了持牌基金管理公司(licens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LFMC”)、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venture capital fund manager,“VCFM”)以及注册基金管理公司(register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RFMC”)的资质条件和申请流程,并规范了LFMC、VCFM以及RFMC持续开展业务的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估值与报告、防范利益冲突、定期信息披露与报送等方面。旧版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CEO和董事能够有效地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员工的活动施加控制,特别是对CEO及/或高级管理团队仅承担管理职能但不持股的情况,MAS可能会要求CEO和董事持有足够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以使得CEO及董事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深度绑定。与此同时,新版的《基金管理公司指引》持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确保其董事会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且与投资者们保持利益一致。《基金管理公司指引》进一步对董事及管理团队的人员稳定性提出了细化要求,在评估稳定性时MAS可能会考量其他因素,比如董事会和管理团队在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关联实体中的任期长短。除此之外,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并非为已成立的商业集团[9]的一部分,并且由一个或数个自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通过控股公司所有,则基金管理公司的CEO和执行董事应共同对基金管理公司拥有并维持控制权(即超过50%的投票权)。基于这一点,MAS要求CEO及执行董事必须能够有效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不得通过协议安排使得其他人对CEO和执行董事的控制权施加控制。
(三)明确ESG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要求MAS发布的关于销售ESG基金的披露和报告准则,适用于使用或包含ESG因素作为关键的投资关注点和投资策略的基金和表示其为关注ESG的投资计划,要求ESG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包含以下内容:1. 投资重点:(1)该投资计划的ESG关注点(例如气候变化、低碳足迹、可持续性、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用于衡量该投资计划ESG关注点实现情况的相关ESG标准、方法或指标(例如第三方评级)。2. 投资策略:(1)为实现ESG关注点而使用的可持续投资策略的描述,以及如何在投资过程中持续实施该策略;(2)选择投资过程中考虑的相关ESG标准或原则(例如,以气候为关注点的基金可以使用与气候相关的指标,如碳足迹);(3)用于实现该投资计划的ESG关注点的最低资产配置。3. 相关基准:(1)如果投资计划使用基准指数衡量其ESG关注点的实现情况,则需要解释基准指数如何与其投资重点一致或相关;(2)如果该投资计划仅使用基准指数进行财务业绩衡量指标,则对该事实进行描述。4. 揭示与该投资计划的ESG关注点和投资策略相关的风险。此外MAS要求基金持续披露它们如何满足其ESG投资策略,并每年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更新。五、结语我们回顾2022年度境外私募基金监管领域的主要动态,供各位业内同仁参考。如您希望了解2022年度境内私募基金相关领域的新政策,欢迎阅读我们于2023年1月20日发布的《私募基金2022 – 境内篇》 。对于更多境外私募基金领域有价值的信息,欢迎随时联系您熟悉的汉坤专业人员。值此新春佳节,汉坤金融资管组恭祝您新年快乐,万事如意!注释[1] 统计数据来源于美国证监会注册或豁免的投资顾问向美国证监会申报的Form PF以及Form ADV。见https://www.sec.gov/divisions/investment/private-funds-statistics.shtml。[2] 见https://www.cima.ky/upimages/noticedoc/2022-05-06PublicNotice-AdministrativeFine-SterlingAssetManagementInternationalLimited_1651853452.pdf。[3] 见https://www.cima.ky/key-findings-of-registered-persons-from-on-site-inspections。[4] 见https://www.cima.ky/upimages/noticedoc/SupervisoryCircular_1607964333_1617122045.pdf。[5] 见https://www.cima.ky/environmental-social-and-governance-and-sustainable-investing。[6] 见https://www.cima.ky/virtual-asset-service-providers。[7] 见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fa-04-g05-on-licensing-registration-and-conduct-of-business-for-fund-managers。[8] 见https://www.mas.gov.sg/-/media/mas/regulations-and-financial-stability/regulations-guidance-and-licensing/securities-futures-and-fund-management/regulations-guidance-and-licensing/circulars/cfc-02-2022-disclosure-and-reporting-guidelines-for-retail-esg-funds.pdf。[9] 包括金融服务集团,其一个或多个集团实体受到新加坡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是商业集团的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或由共同的个人股东所有,也被视为商业集团的一部分。
私募基金 • 观点 | 私募基金2022 — 境外篇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来源: 头条号 118901/26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金融资管组回顾2022年境外私募基金相关领域的重点新规,传统离岸基金注册地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的立法动态主要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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