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就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39号文是对2016年国资委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等国资监管文件的补充和完善。39号文涉及事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诸多方面,适应了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39号文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扩大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范围根据32号令的规定,产权转让中的非公开协议转让适用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及内部转让两种情形,主要从宏观的国家角度和微观的内部角度的两方面对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32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对于什么是“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2018年8月28日国资委网站的问答选登中明确:命脉行业,包括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文化9个行业;关键领域,包括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9个领域。从32号令的规定来看,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或国资委主导推动的国企之间的重组整合越来越频繁,对于此类企业产权转让,32号令并没有规定可以适用非公开协议转让,39号文就此进行了补充明确,39号文第一条规定: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二、对特定情形产权转让进一步优化这里的特定情形主要针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控制权转让的禁止根据32号令并没有对此类企业产权转让导致控制权转移的问题进行限定,只是在审批程序上设定了更严格的要求,规定此种情况应由国资监管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2号令第七条规定: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9号文对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控制权转让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要求,39号文第二条前半部分规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二)扩大出资企业审批权限根据32号令规定,对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但并没有进行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的区分。32号令第八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39号对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时,规定可以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批。39号文后半部分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增加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定价方式32号令对于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定价原则为,一般情况下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对于内部重组可以不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32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39号文规定在进行内部转让时,可以以净资产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此处的以净资产为基础确定并不要求一定不低于净资产,而是可以根据净资产上下浮动确定转让价格。39号文第四条规定: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四、拓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适用范围2005年国资委发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但对无偿划转的适用范围上主要适用于政府主导型产权转移,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39号文扩大了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的范围,将无偿划转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特定情形的内部重组整合。39号文第五条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五、优化增资和产权转让的信息披露机制(一)明确企业增资可以采用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方式32号令对产权转让规定可以采用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企业增资并没有规定可以采用信息预披露的方式,32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39号文规定企业增资可以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并就32号令中的40个工作日的披露时间拆分为预披露时间和正式披露时间。39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增资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二)明确信息预披露的时点32号令虽对于产权转让规定了可以采用信息预披露的方式,但并没有明确什么时候可以开始信息预披露。39号文明确在企业内部决策完成后可以进行信息预披露,但如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39号文第七条规定:产权转让可在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预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三)明确底价调整后的重新披露时间32号令并没有就产权转让和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届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时,重新披露信息的时间予以明确规定,39号文对此予以明确。39号文第八条规定: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六、完善控制权转让的后续事宜32号令并未就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时,原企业字号、资质、特许经营等无形资产是否能继续使用进行明确,39号明确此种情形下该企业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信息披露中作为交易条件并就工商变更进行相应安排。39号文第九条规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要求应当在信息披露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七、对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事宜予以明确在目前国家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情形下,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为发行基础设施REITS如何进行操作,39号文也进行了原则性规定。39号文第三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 REITs盘活存量资产,应当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对后续运营管理责任和风险防范作出安排,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文作者:汪绪涛博士任职于德恒北京办公室;主要执业领域为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私募股权、大资管等投融资领域。汪绪涛博士曾有多年央企、国内头部券商、银行法务及投资银行业务工作经验。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新规解读——评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文
作者:德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 头条号 97001/26
2022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就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39号文是对2016年国资委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公开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和服务的根据。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联系电话 010-57193596,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