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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跃医疗哄抬血氧仪价格 被镇江市监局罚款270万元

来源:中国经济网 100102/01

北京2月1日讯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江苏)网站今日公布的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镇市监处罚〔2023〕00001号)显示,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7日对江苏鱼跃医疗(002223)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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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月1日讯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江苏)网站今日公布的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镇市监处罚〔2023〕00001号)显示,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7日对江苏鱼跃医疗(002223)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跃医疗”,002223.SZ)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1月份,鱼跃医疗生产销售型号为YX306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以下简称“血氧仪”)的生产入库平均成本为43.8元/台(含税,下同),12月生产入库平均成本为64.4元/台。

2022年11月,鱼跃医疗销售给其子公司江苏鱼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血氧仪的平均价格为100元/台。12月,鱼跃医疗销售给其子公司江苏鱼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血氧仪的平均价格为231.78元/台。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自2022年12月开始,鱼跃医疗利用市场供需紧张状况,在血氧仪生产入库平均成本环比上涨47%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该产品销售价格,平均销售价格环比上涨了131.78%,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推动了血氧仪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对鱼跃医疗罚款270万元。

相关法规:

《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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