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月1日讯日前,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新华都(00226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9号)。2022年6月30日,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都”,002264.SZ)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对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相关项目及经营数据进行更正,从而分别调增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净资产4,055,905.26元、5,611,417.10元,调减2021年年度报告合并利润表净利润8,728,292.74元、调增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合并利润表净利润1,555,511.84元。
新华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新华都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记者查询,新华都主营业务为互联网营销业务,于2008年7月31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9月30日,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17.57%。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9号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对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相关项目及经营数据进行更正,从而分别调增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净资产4,055,905.26元、5,611,417.10元,调减2021年年度报告合并利润表净利润8,728,292.74元、调增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合并利润表净利润1,555,511.84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