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财富管理市场发展历程、现状及趋势
财富管理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被广泛定义为以客户为核心、针对其资产和负债两端进行的全面财务规划和配置服务,既包括财富保值、增值等金融服务,也包括税收规划等非金融服务。财富管理的核心是围绕客户账户开展的管理和维护服务,资产管理是财富管理的增值环节。但随着行业发展,两者的界限逐渐模糊。现代财富管理开端于16世纪瑞士的私人银行,伴随着工业革命发展,全球财富管理的中心转移至美国,形成了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等业务形态。20世纪30年代,美国受保险业发展影响,市场衍生出投资规划、收益分析等财富管理业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加入财富管理市场,市场规模和服务品种进一步扩张。20世纪60年代,亚洲经济快速发展,吸引欧美大型投行和私人银行进入,催生出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区域性财富管理中心。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管制放松,金融创新加快,全球财富管理行业快速发展,已形成私人银行、投行、综合性银行、家族办公室、投资顾问和券商等多类型主体参与的完善市场结构。全球财富管理领域有三种主要模式:以瑞士和英国为代表的欧洲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模式、以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为代表的东亚模式。欧洲模式和东亚模式市场的参与主体以投资银行、私人银行和综合性银行为主,资产来源以“离岸”为主。与之相对,北美模式市场参与主体更加多元,金融产品和服务类型广,投资顾问发挥重要作用,市场资产来源以“在岸”为主。欧洲市场客户风险偏好较北美和亚洲低。目前,全球财富管理市场已发展成为“产品服务个性化”和“客户资产水平”双维度下的成熟市场,不同类型机构在各自细分市场形成了比较优势。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监管制度调整,金融科技发展,财富管理市场快速演变,竞争日趋激烈,形成需求多元化和复杂化、数字化转型加深、跨领域并购与战略合作频繁等主要趋势。美国财富管理市场发展历程、特征及监管
美国是全球规模最大、最成熟的财富管理市场之一,其市场发展先后经历了起步期、高速发展期和成熟期三个阶段。起步期始于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在保险公司提供的资产投资规划和咨询等服务需求增多的背景下,美国财富管理市场的最初形态形成。20世纪60年代,由于银行混业限制及主业发展缓慢,商业银行开始转型提供税务规划、收益分析、遗产继承等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内容拓宽。高速发展期形成于20世纪70~80年代,1974年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创建了个人退休账户并发展出“三支柱”养老体系,鼓励养老金投资资本市场,出现大量对金融产品和财富管理服务的需求。期间,美国同步完成了利率和券商佣金“自由化”制度改革,进一步压缩了银行券商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迫使它们提高通道和服务业务占比,催生出投资顾问等新业态。“免佣基金”和“指数基金”的出现也加快了买方投顾业态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进入成熟期,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重新允许银行混业经营,更多金融机构进入财富管理领域,使市场扩大并细分。2010年后,金融科技和互联网投顾的兴起进一步完善了美国财富管理市场。美国财富管理市场呈现多层次、多元化和高科技等主要特征。一是市场内金融机构呈现分层次竞争态势。银行、投行、券商、信托、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家族办公室、保险公司和独立投资顾问等机构在产品服务个性化和客户资产水平两个维度下竞争并开展主营业务,开拓出多个细分市场,满足客户不同层次需求。二是产品类别和服务模式多元化。市场主体包括高盛(GoldmanSachs)和瑞银(UBS)等专注为高净值客户和大型机构提供标准化产品服务的大型经纪商,瑞杰金融(RaymondJames)等提供“精品”服务的独立经纪商,嘉信理财(CharlesSchwab)等提供中后台账户管理和保障的服务商及提供完全定制化服务的独立投资顾问等。三是数字化程度高。2008年,受益于美国ETF基金和量化投资发展,以Betterment和Wealthfront为首的券商推出针对“长尾”客户群体的智能投顾(Robo-advisory)。此后,各大传统金融机构也陆续跟进,使美国发展出全球规模最大的智能投顾市场。目前,美国财富管理市场仍处于激烈竞争状态,行业内并购整合频繁,各细分市场“领头羊”纷纷开展纵向整合,正引发市场更大变局。例如,高盛和摩根士丹利分别在2019年和2020年完成纵向整合,进军高端独立顾问和折扣经纪商领域,丰富其财富管理业务形态。美国财富管理领域采用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为主的监管体系,同一机构可根据市场发展和业务需要登记开展不同业务,遵守对应监管规则,激励金融机构创新并开拓全民服务,是美国财富管理市场发达的基础。具体来看,美国监管体系注重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托管制度和投资限制是构建该体系的基石。其中,1933~1934年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规范了证券卖方和证券交易的行为。1940年出台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分别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构建了针对投资公司和投资顾问的以受托责任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投资公司法》规范了投资公司的组织架构,并要求重点披露基金结构和运营信息;《投资顾问法》明确了投资顾问的责任、合规行为和信息披露要求。上述四部法律构成了监管美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法律基础,美国证监会(SEC)是该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随着财富管理市场和业态的复杂化和多元化,以及市场主体业务的扩张和深入,SEC也在促进市场信息披露、维护公平交易和防止欺诈的原则下,持续推出适合市场发展的新监管规则。例如,为应对家族办公室的快速扩张,SEC在2011年规范了对家族办公室的法律定义并将其纳入监管;为应对经纪商和投资顾问两者业务和分工的日趋模糊以及零售投资市场的变局,SEC在2019年出台了致力于拉平两者行为标准和法律责任,以及加强信息披露并提高零售投资市场效率的四项规则。英国财富管理市场发展历程、特征及监管
英国是全球财富管理的发源地之一,也是全球第二大财富管理市场。截至2021年3月,其市场规模已达1.79万亿美元。英国财富管理业起源于16世纪末,此后逐渐发展出以综合性银行和私人银行为主、财务顾问为辅的财富管理体系,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业监管制度,成为国际资产最青睐的离岸财富管理市场之一。英国财富和资产管理市场呈现产品形态丰富、对外开放程度高和监管制度先进等特征。一是资管市场产品架构清晰,可大致分为集合委托型和全权委托型。其中,集合委托型产品主要面向零售投资者,包含契约式投资、投资信托和另类投资基金等多种产品;全权委托型产品面向机构投资者,覆盖保险、养老、企业、公共部门等。同时,英国资管市场产品类型丰富且动态化程度高,会根据经济金融运行情况,按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动态调整资产配置。二是市场对外开放程度高。与美国市场主要面对境内客户不同,英国财富管理市场面向范围更广。目前,英国已建成欧洲经济区(EEA)最大的资管中心,并成为欧洲资管产品的主要生产国,截至2019年末,其欧洲投资者资产占比高达43%。同时,英国资管行业管理了大量来自北美和亚洲投资者的资产,市场覆盖全球。三是英国监管制度创新程度高。例如,作为财富管理市场的主要监管者,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2015年为促进金融科技在该市场中的广泛应用,推出了“监管沙盒”理念,创造安全空间,为测试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提供解决方案。此外,英国也推动将ESG和企业文化等要素纳入资管机构监管标准,促进财富和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可持续性投资并迈向更高治理水平。与美国类似,行业纵向整合、提高数字化程度以及金融科技的深度应用也是英国财富管理市场的发展趋势。类似美国,英国财富管理监管体系的主线也以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为主,且更注重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一是形成以FCA为核心监管机构、以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为基础的统一监管体制。其中,FCA的监管对象囊括银行、保险和财务顾问等主要财富管理主体,《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覆盖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安排投资交易以及提供投资咨询等财富和资产管理领域主流业务形态。与美国不同,英国资管机构采取审批制而非注册制,但审批门槛较低。二是英国2020年之前作为欧盟成员国,受欧盟统一资管行业监管制度影响较大。自1985年到2011年,欧盟先后颁布了《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指令》(UCITS)、《欧洲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和《另类投资基金管理指令》(AIFMD)三大监管制度,以规范资管市场运作,促进成员国间的跨境投资,促进欧盟金融市场统一。其中,2007年颁布的MiFID针对财富管理行业,提出组织结构、利益冲突管理、客户指令执行、市场沟通等层面的要求,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增强客户保护,促进了欧盟金融工具零售和批发统一市场形成。三是在加强资管机构行为约束的同时,积极探索监管创新。2016年脱欧公投后,英国开始监管变革,致力于提升本国资管市场竞争力。2017年FCA发布了《英国资产管理行业报告》,加强对行业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的要求,促进形成透明化、高效竞争的市场。同时,英国也开始探索“监管沙盒”和统一资管行业监管机制、产品服务体系和税收政策的监管创新,旨在加强英国资产管理的品牌塑造、宣传和推广,提高竞争力。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现状及发展建议
目前我国财富管理行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具有需求大、产品服务少、多元化程度低等特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市场规模和增速双高,客户投资经验不足。2008~2020年,国内市场年复合增长率达13%,2020年市场规模高达84万亿元,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长迅猛。同时,市场发展仍不成熟,客户投资经验少,风险偏好低,30%~40%的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第二,呈现以银行为主、券商和第三方财富机构为辅的市场格局。其中,银行是行业的中流砥柱,市场优势明显。券商研究能力、投资经验、高端客户资源丰富,但业务模式创新较慢,收入仍依赖传统“佣金模式”。互联网第三方机构线上运营和销售能力突出,在其他维度劣势明显。第三,产品和服务创新慢,市场需求未完全挖掘。目前,产品集中于货币基金、信托、保险等预期收益型产品,买方投顾、智能投顾仍处于发展初期。对比美英等发达市场,我国财富管理领域存在制度体系滞后、监管目标不清晰、市场碎片化程度高、投资者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促进我国财富管理市场稳健发展。第一,在现有机构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财富管理业务资格准入制度,并对后续财富管理业务实施功能监管。一是拟从事财富管理业务的券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提交业务准入申请,由监管机构对其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核,并颁发业务准入许可。二是不同监管机构需协调沟通建立统一的审核框架,如基于财务状况、组织架构、业务规划等,并根据各自监管行业实际情况设定最低准入标准。准入标准设定需同时考虑审慎性原则以及市场竞争和发展。三是设立财富管理行业的业务监管机构,并对取得行业准入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财富管理相关业务实施功能监管。第二,建立统一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信息披露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对金融投资者保护能力。一是借鉴美国、英国经验,建立基于“受信人责任”和“为投资者最佳利益行事”等原则的行为监管制度;二是建立行业内统一的投资者分类机制,建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识别和合格投资者标准体系,制定产品销售适用性准则;三是建立投资者教育制度标准,强化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投资理念,强化金融产品风险信息以及金融机构佣金构成披露;四是完善对受托人的监督制衡机制,完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第三,建立行业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培训体系和注册制度,鼓励产品服务创新。一是建立行业从业人员准入标准,推出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职称等级评定体系,以及从业人员注册制度。二是完善已准入行业从业人员培训体系,打造培训与评级挂钩制度。三是完善行业主体和产品评级制度,鼓励产品服务创新。作者单位: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财策智库 WEALTH PLUS】财富管理行业的学习分享及资源整合平台,微信公众号内搜索“财策智库”即刻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