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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亚金诚会计所3名员工收警示函,违规买卖审计标的股票

作者:刘跃 来源:金融界 99902/06

为上市公司年报提供审计服务,却在期间违规买卖公司股票。2月6日,江苏证监局公告,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三名违规买卖股票的员工分别出具警示函。经查,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简称“苏亚金诚”)为爱康科技(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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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市公司年报提供审计服务,却在期间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2月6日,江苏证监局公告,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三名违规买卖股票的员工分别出具警示函。

经查,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简称“苏亚金诚”)为爱康科技(002610)、晨光新材(605399)、康尼机电(603111)的年报提供审计服务。

其中,爱康科技于2022年4月14日公告苏亚金诚出具的审计报告(苏亚审〔2022〕536号),孙家棚作为项目组成员,于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3月9日期间买卖爱康科技股票,买入1300股,卖出1300股。

晨光新材于2022年4月23日公告苏亚金诚出具的审计报告(苏亚审〔2022〕413号),陈佳莉作为该项目签字会计师,于2022年4月15日至4月19日期间买卖晨光新材股票,买入1000股,卖出1000股。

值得一提的是,还一起交易时间正好发生在年报披露期间。康尼机电于2021年4月10日公告苏亚金诚出具的审计报告(苏亚审〔2021〕328号),实现净利润4.27亿元,同比下滑34.4%。沈亚利作为项目组成员,于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交易康尼机电股票,买入700股,卖出700股。年报披露次日,康尼机电收跌4.57%。

江苏证监局指出,孙家棚、陈佳莉、沈亚利三人在苏亚金诚接受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五日内,买卖康尼机电股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江苏证监局还查明,苏亚金诚在内部治理、质量控制、独立性遵循均存在问题。此外,其执业的威腾电气2021年度财报审计项目亦存在“审计程序执行不当”的问题。

综上,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孙家棚、陈佳莉、沈亚利分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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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界 作者:刘跃03/06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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