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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关于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投资界 164202/09

为促进淮南市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为淮南市经济社会建设提供金融支撑,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为政策原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

标签: 安徽淮南 风投创投 政策

为促进淮南市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为淮南市经济社会建设提供金融支撑,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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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策原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来淮南投资创业,促进我市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提供金融支撑,现就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多元化风投创投市场主体

(一)积极招引风投创投机构。依托全市“双招双引”工作,充分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商协会专业化市场化招商作用,积极引进影响力强、专业化水平高、投资规模大、管理规范的风投创投品牌机构。对新设或迁入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淮南企业且五年内不迁离淮南的,由基金注册地财政按基金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到位资金(扣除本省、本市各级政府出资,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国有平台公司出资后的实际到账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培育本土风投创投机构。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机构在淮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风投创投机构。支持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采取跟投方式与投资机构发起设立风投创投机构。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设立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并购基金。支持县(区)、园区推广“基地+基金”“产业+基金”等模式,围绕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及优势产业、支柱产业设立政府性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风投创投基金。

(三)鼓励国有企业参与设立风投创投机构。支持国有企业新设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产业转型升级基金、碳中和基金等,引导更多创新创业资本聚集淮南。建立健全国有风投创投机构和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

(四)引导风投创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对风投创投机构投资我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达1000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满两年的,基金注册地财政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支持风投创投“募投管退”联动发展

(五)拓宽风投创投募资渠道。支持风投创投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和发行债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形成市场化资金来源。积极推动风投创投机构争取获得国家级、省级基金投资。支持风投创投机构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债联动、投保联动等新模式。

(六)畅通风投创投投资渠道。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风投创投机构的合作对接机制,实现资本和创新创业协同互动,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推动市六大新兴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与风投创投机构合作,定期推送优质项目资源。建立市上市后备资源库与风投创投机构双向对接机制,引导风投创投机构投资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支持上市公司运用风投创投等方式,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横向兼并、纵向一体化收购和产业链整合。

(七)优化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建立完善市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比例30%以下(含)的子基金,可以不派驻董事、不设定一票否决权,实现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市级政府性产业引导基金出资参股的风投创投基金返投比例应不少于1.2倍。在市级政府性产业引导基金出资参股的风投创投基金存续期内,按照种子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最高分别为80%和40%的投资损失允许率,对市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风投创投基金整体收益进行绩效评价、审计评估。

(八)丰富风投创投退出渠道。鼓励风投创投基金通过被投企业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对风投创投投资的企业,优先列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进行培育。

三、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基金营商环境

(九)优化风投创投行业市场准入。健全适应风投创投行业特点的体制机制,优化商事登记流程,完善风投创投基金“照前会商”机制,畅通创投风投落户渠道,为风投创投企业备案提供便利。

(十)搭建风投创投对接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风投创投机构及行业协会商会在淮南举办股权投资领域专业化活动,搭建地方政府、企业家、投资机构、商协会、产业联盟等多方参与的资本对接交互平台。

(十一)培育引进风投创投人才。风投创投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符合淮南市人才培养、引进、服务等相关政策的,由相关政策执行部门申报兑现人才政策。鼓励市内高校与风投创投机构合作,通过“政产学研用金”培养模式,培育本土风投创投人才。推动党政机关干部与风投创投机构人才挂职交流。

(十二)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会计、法律、评估、征信、托管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金融相关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投资端与需求端对接服务平台,拓宽风投创投项目与资金来源。

(十三)培育良好资本文化。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万家企业资本市场业务培训专项行动,提高企业家和党政领导干部懂资本、用资本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符合风投创投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培育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经营风险的投资文化。

四、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十四)加强政策支持。对获得市级政府性产业基金出资参股的风投创投基金,返投比例达到1.5倍(含)以上的,基金清算时,在满足年化收益率6.5%的基础上,将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所获得超额收益的5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鼓励各县(区)、园区结合实际研究出台风投创投机构落户、投资、基金招商、财税等方面支持政策。

(十五)提供顶格服务。建立市级风投创投基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风投创投基金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各县(区)、园区比照建立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贯通的工作体系。

五、说明事项

(十六)本意见所适用风投创投机构,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淮南市,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十七)对风投创投基金投资我市企业,除直接投资我市注册企业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均可认定为投资我市企业:

1.基金投资的市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淮南,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或被我市注册企业收购的(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

2.基金投资企业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金落户淮南,或在淮南成立子公司的;

3.下属基金管理公司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注册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企业(项目)的。

(十八)本意见第四条中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标准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中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认定。

(十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相关政策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十)本意见内容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023年1月7日

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302/5079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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