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海通私募研究来源:海通量化团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明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需用的材料较繁杂,下面按照该平台的登记备案的信息填写顺序对所需材料做一个梳理。信息填写分为9个大块,依次为机构基本信息、相关制度信息、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等。除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诚信信息两块只需填写相关信息,其他7块内容均需上传相关材料。1.1 机构基本信息机构基本信息中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必须明确机构类型:按照中基协要求专业化经营的原则,投资人(或合伙人)能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三种之中选其一,不可多选。首先三种类型所需制定的制度文件等材料均有差异,其次申请的业务类型与经营范围不应冲突,不应包含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冲突的相关业务、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兼营其他非金融相关业务。因此申请人机构必须明确机构类型,保持材料和登记信息的一致性,以提高审核通过率。1.2 相关制度信息需要提交的内部制度信息文件较多,各机构应参照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性质的机构应使用不同的制度,例如私募基金证券类机构和股权类在制定制度时应有所区分;另外注意制度之间不应存在明显冲突的情况。中基协还会审查这些制度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是否相关团队人数过少,无法实现制定的风控制度等。1.3 实际控制人这里需要注意中基协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指控股股东(或排除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1.4 高管信息因为系统内只能填写已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的自然人,所以如果高管未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上进行从业资格注册或登记个人信息,应该先登录该系统进行注册或登记。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所有高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至少两名高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与合规风控负责人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注意,申请机构所有高管不能都是兼职,且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如存在过多兼职或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等情形的,应作相应调整或整改。高管人员如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兼职应合理,需具备胜任能力,确保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1.5 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申请机构应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要求,聘请律师对申请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从中基协备案登记的情况看,存在《法律意见书》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多份《法律意见书》内容雷同、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因此建议不要忽视律师的尽职调查及法律意见书的撰写,并由律师将登记备案信息和法律意见书内容进行核对,于信息及材料提交前做好审查核对工作,有助于申请机构尽快通过中基协的审核。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否则将夫去其法律效力。1.6 管理人登记备案审核结果及其他注意事项综上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所必备的文件多达29-31份,因此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和专业指导,确保材料和信息的一致性、完备性。根据中基协规定,法律意见书提交后,申请机构将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除存在暂缓登记的情形外,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1、退回补正次数的限制:如果法律意见书被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机构申请将被锁定3个月。2、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被注销。私募的产品结构模式2.1 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态对于私募的产品结构模式,可以从组织形态和管理模式等维度对其进行划分并梳理。从组织形态来看,目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在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之前,私募产品主要采取公司制或借道依托计划等方式。彼时,有限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均因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而无法单独存在。直到2007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出台、2013年修订后的《基金法》正式实施、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私募投资基金以公司制、契约制和合伙制作为组织形态得以正式明确。目前私募证券投资产品的组织形式以契约型为主,其与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基金由于自身性质的不同,在产品设立、投资者参与,以及税收处理等方面存在天然的差异。契约型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基于契约关系而设立的委托/受托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资模式,由基金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同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公司型基金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设有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基金份额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分配权等;有限合伙型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可由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担任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操作中需与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协商,一些地方的工商管理部门并不一定同意登记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产品管理上,可由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普通合伙人充当基金管理人,或委托第三方管理人发行产品。三种类型基金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三类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各有利弊,由于各自性质不同,在投资者参与、运作方式等方面有着天然差异。从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绝大多数私募基金是以契约形式存在,少数基金由于税收等方面的考虑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存在,目前几乎没有公司型私募基金。2.2 契约型基金管理及收费模式除了组织结构的差异以外,私募证券基金还可以从管理(发行)的角度对产品结构模式进行分类。基金业协会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分类公示中,将私募证券基金分为了自主发行和顾问管理两类。顾问管理类产品即平常所说的通道类产品,通道类产品根据管理人(发行渠道)的不同,可将产品从形式上划分为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等。由于目前市场上几乎没有公司型私募基金,且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其参与需要通过合伙形式,因此下表仅列示代表市场主流的契约型基金的情况。对于自主发行和顾问管理的基金而言,由于其形式略有不同,因而收费模式也有所差异,但由于各类机构竞争较为激烈,总体差异不大。下表主要列示了契约型基金与信托、资管计划等产品形式的收费情况。综上所述,公司制、合伙制与契约制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三种具有法律基础的设立方式,三种组织形态各有利弊。在实际情况中,绝大多数私募产品以契约型基金的形式存在。对于契约型基金,从其管理(发行)形式的角度可将其分为自主发行与信托、资管计划等顾问管理产品,由于通道的差异,其收费模式亦略有不同。私募面临的监管框架从2013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到2017年,监管层对私募基金陆续发布了多项管理规定及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私募产品的募集、信息披露、外包服务、合同指引等方方面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我们对当前私募基金面临的监管做了一个梳理,主要的框架如下,经过梳理,目前私募至少受12项以上的法律及规定监管:
私募那些事——私募基金运营及合规要点全梳理
作者:金融界 来源: 头条号 78002/21
作者:海通私募研究来源:海通量化团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明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公开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和服务的根据。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联系电话 010-57193596,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