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每一个储户都应该了解的存款保险:银行储户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同一存款人在同一机构最高可获赔50万元2015年颁布的《存款保险条例》,用“条例”这一较高规格的制度奠定了我国金融业基本盘——银行的安全基石。存款保险采用一系列科学的保险机制,确保了广大储户的本息安全。1、大数法则:4000余家银行参保,有效地分散和预估风险央行最新数据显示,全国共402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存款保险投保手续,2021年归集保费467亿元;截至2021年末,存款保险基金余额960亿元。存款保险的投保人除熟知的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还涵盖了政策银行、外资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者以及互联网银行等。投保范围越大、类型越广,越有助于存款保险有效分散和预估风险。2、风险定价:按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等级,科学计算保费金额《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部分构成。在实际执行中,各家银行的费率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计水平等因素综合定价,费率低至万分之一,高到万分之二十不等,科学精准的适应了各家银行的风险水平,不仅降低保费的缴纳负担,也是后续有效开展风险救助的根本前提。3、损失补偿: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存款本息合计50万元《存款保险条例》提出了“限额偿付”的概念,即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的本息合计50万元以内的,予以全额偿付。但《条例》也同时提出了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为具体情况的变化留出空间。存款保险定位于损失补偿原则,框定合理的偿付范围,效率的基础上兼顾公平,最大限度的补偿存款人的实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4、风险预警:对风险银行提前预警,防止损失扩大化《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投保银行的风险警示权力。若投保银行进一步出现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严重危急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等行为,且没有合理改进的,可提高其适用费率。存款保险的风险监测和预警职能,能够提升投保银行的风险意识,敦促其合理评估并严格管控自身风险,提前预判,防止损失扩大化。02银行、保险谁更安全?相较存款保险制度,修订前《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运行机制较为单一银行业的存款保险制度诞生于2015年,而保险业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却诞生于2008年,比前者早了7年时间,也因此,二者在规则设计理念方面存在显著不同。具体来说,存款保险定价和补偿机制要更为科学合理,而同为行业“后备资金”的保险保障基金,其运行机制相对比较单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方面,未能采用风险定价机制。保险保障基金仅根据不同的保险业务类型规定了差别费率,这将导致合规公司与风险公司面临相同的缴纳比例,难以体现科学性。另一方面,未能体现风险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从纯保障型业务到纯理财型业务,不同类型保单覆盖的风险千差万别,但保险保障基金仅从金额上进行区分,且没有设置救助金额上限,没有反映“保障”这个设立初心。此外,保险保障基金也没有非常明确的风险预警职能,无法事前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不过,保险消费者也完全不用担心。随着经济发展环境和内外部风险因素的不断变化,2008年颁布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的要求。为此,今年年初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征求意见稿)》拟对原办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改,慧保天下在《1800亿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迎大修:不是所有保单都能获得救助》一文中曾有过详细解读。修改后的保险保障基金将体现出与存款保险相似的运作模式,在维护消费者资金安全性的最后一道防线建设上,两个行业也开始趋同:一是完善风险定价,将原有的半固定费率调整为风险定价的浮动费率,精准匹配不同保险公司的风险等级;二是体现损失补偿原则,对于万能险和投连险这类偏理财性质的保单,其救助另行规定;三是可进行风险预警,明确保障基金承担风险监测职能,有义务提出处置建议以防范风险发生。由此可见,未来的保险保障基金将以更加科学的理念,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更好的守护投保人每一张保单的安全。存款保险与保险保障基金的异同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