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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张懿宸:鼓励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创投产业发展

作者:关于进一步鼓励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创投产业发展的提案 来源:投资界综合 90003/06

关于进一步鼓励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创投产业发展的提案为鼓励创新创业,近年来,国家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牵头设立了大量的政府引导基金,这些引导基金充分发挥了导向效应、杠杆效应,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科技创新的发展。同时引导基金也优化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模式和

标签: 政府资金 私募股权 基金清算

关于进一步鼓励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创投产业发展的提案

为鼓励创新创业,近年来,国家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牵头设立了大量的政府引导基金,这些引导基金充分发挥了导向效应、杠杆效应,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科技创新的发展。同时引导基金也优化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模式和使用效率,为提升创新能力、完善产业布局、补齐产业链条、健全产业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各级引导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引导基金已经成为支持我国创投行业发展的关键力量。但经过多年实践,我们也看到要发挥好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为创新创业提供可预期的成长空间,仍需突破一些政策瓶颈,具体问题如下:

一是资金的循环再投入问题。目前已经有部分起步较早的政府引导基金开始实现退出,或马上面临退出。从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经验看,这些起步较早的政府引导基金发展成熟、经验丰富、专业度强,对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管理能力和合规能力最为了解。如果可以鼓励这类政府引导基金将已退出的部分资金循环再投资,将更加有利于我国创投行业的持续平稳发展,进而实现对中小型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支持。

二是退出方式单一问题。政府引导基金当前的退出方式主要以基金清算分配为主。但考察境内外基金行业的实操案例中,除基金清算外,基金份额转让也是非常重要的退出方式,值得研究借鉴。基金份额转让退出方式,可以让政府引导基金更早的以市场公允价格退出,有利于加快政府引导基金的回收和再利用。

三是所持有份额转让难的问题。政府引导基金的份额转让适用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32号令,以下简称“32 号令”)的范围,虽然 32 号令第 66 条规定,“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7对外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但相关部门尚未对政府投资基金转让产(股)权资产的流程进行特别规定。

基于以上原因,政府引导基金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持有份额的转让需要经过产权交易所的招拍挂手续。但是目前只有北京、上海两地的产权交易所在参与试点国有私募股权的招拍挂,其他省市的产权交易所尚未开展该项业务,所以很难实际操作。为了持续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引导作用,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创造新的竞争优势,提出以下建议:

一、鼓励各级政府引导基金进行循环投资,实现对创投行业的持续支持。逐步推动政府引导基金向常青引导基金转型,鼓励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将已退出的部分资金循环再投资,这将更加有利于于我国创投行业的平稳发展,最终实现对中小型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支持。

二、适当提高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加大对创投行业的支持力度。目前,政府引导基金在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有比较明确的比例限制(一些政策性的基金除外),通常各级政府的合并出资比例不能超过 30%或 50%。希望能够鼓励各地政府对于投资中早期的创投基金及天使基金,适当提高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以更加有效地推动创投行业的发展。

三、完善法规,尽快出台政府引导基金退出的配套政策,提升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律法规。同时,能够尽快推动国有私募股权的招拍挂在全国各个地方产权交易所的落地实施,以支持政府引导基金的高效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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