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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财富管理“新风向”

作者:泽大律师 来源: 头条号 85403/07

供稿:婚姻家事工作室责编:运营事业部遗产管理人制度——财富管理“新风向”— 文/叶芸函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的新增亮点,其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分别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争议解决程序、职责、民事责任以及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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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婚姻家事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遗产管理人制度——财富管理“新风向”

— 文/叶芸函 —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的新增亮点,其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分别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争议解决程序、职责、民事责任以及遗产管理人享有报酬的权利五个方面进行规定,初步搭建遗产管理人制度体系。因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和保全被继承人的财产,维护遗产权利人的权益,实现遗产的公平分配以及维护交易安全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这一系列的业务也逐渐成为财富管理新的“风向标”。


一、关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民法典》中并未对遗产管理人作出具体的资格限制,广义上看,遗产管理人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涵括法定继承人及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遗产管理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管理组织能力,对于继承主体之外的第三人,例如律师、公证员、律师事务所等人员或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可参照《企业破产法》中管理人的相关规定进行要求与限制。1在司法实务中,已有多地司法部门联合公证处组建“遗产管理人”数据库。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对顺位确认作出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嘱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注释1:有观点认为,遗产管理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人品和信誉,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一定的财产管理能力,以及价值中立。刘国先:《公证视角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载于《中国公证》2020年第12期,第52页。


● (一)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被继承人可在生前通过订立遗嘱或者签订其他文件指定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即成为遗产管理人。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财产形式、繁琐的继承纠纷,推荐被继承人选择律师、公证员等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中立性、专业性人员作为遗嘱执行人。2

●(二)继承人推选遗嘱管理人

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关于继承人是否能超出继承人范围推选第三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理论界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此处推选遗嘱管理人应当为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这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照顾义务的延续,继承人对遗产的具体情况更加了解,而且能够更加便捷地管理遗产。3本文认为,选择遗产管理人应从最有利于遗产管理的角度出发,而不论其是否为继承人。多位继承人可共同委托第三人作为管理人处理遗产事务。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2021)津03民终515号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以便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遗产,主要适用于遗产范围广、数量大、种类多的遗产继承案件,同时也要求遗产管理人应具有一定的能力和素质。”4 当诉争财产情况简单明了,且一审法院已对各继承人对财产享有的份额作出确认后,二审法院不认可由法定继承人按多数决原则推选遗产管理人。


●(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执行人且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当多位继承人共同处理遗产管理人事务时,可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所规定的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方式。5

●(四)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在无遗嘱执行人且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例如,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6民初3943号桂某与重庆市某居民委员会遗产管理纠纷案件中,因债务人况某生前无法定继承人,经民政部门和当地居民委员会协商,后经法院确认居民委员会为遗产管理人,办理况某与桂某的房屋过户事宜。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当继承人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是否仍需要承担遗产管理的义务?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虽然继承人在诉讼中表示放弃继承,但这属于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的行为,该状态尚不稳定,不能产生直接约束力。在未查清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及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遗产的情况下,继承人应当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以其所管理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处理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留的债务。6

另有法院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系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但作为遗产管理人,仍负有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义务。7


●(五)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的涉侨房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中,在多名继承人要求确定自身为祖宅的遗产管理人时,法院从及时有效妥善处理遗产的原则出发,通过对比各继承人管理遗产的有利条件、能力水平和具体方案,最后确定遗产管理人。8

注释2: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发布的“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以及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等发布的“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中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及其对遗产的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注释3: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620页。

注释4:参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515号民事判决书。

注释5:参见王葆莳、吴云瑛:《<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载《财经法学》2020年第6期,第58页。

注释6:参见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8)浙012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

注释7:参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9)浙1081民初9984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2019)浙1123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6民终507号民事判决书。

注释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发布的“民法典首例!“竞标”指定遗产管理人,破解侨房维护难题”。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的首要任务即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实践中制作遗产清单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在遗产清单上签名。


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发布的《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以下简称“上海操作指引”)中,遗产管理人应首先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查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并且根据遗嘱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代持人、遗产占有人的确认函等所包含的财产线索确认遗产情况和信息,并制作遗产清单。

在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及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以下简称“广州操作指引”)中,要求遗产管理人应在就职后三个月内完成遗产的清点。9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关于“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上海操作指引中建议遗产管理人面向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召开遗产管理会议,报告遗产的范围以及所有遗产目前的现状。


(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本条虽规定遗产管理人需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但并未明确遗产管理人对债权人需履行公示催告的义务,债权人对遗产管理事务的知情权亟待保护。及时通知以及必要条件下告知所有遗产债权人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只有当所有债权债务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均参与到遗产清算的过程中,遗产流转得以公正有序地进行。在两地操作指引均在这一方面进行细化处理,值得学习参考。

另关于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有观点认为,可以参考《企业破产法》即按照“遗产管理费用——共益债务——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适当遗产——税费和社会保险费用——普通债务。”10的顺位确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注释9: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79条规定,遗产保管人应于就职后3个月内编制遗产清单。

注释10:参见王葆莳、吴云瑛:《<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载《财经法学》2020年第6期,第61页。


三、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遗产管理人能否提起或参与遗产管理期间的诉讼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理论界主要有“固有权说”和“代理权说”之争。本文认为固有权说更为恰当、遗产管理人与破产管理人相类似,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根据法律规定及约定履行职责,不受继承人等的妨碍。遗产管理人有权就其所管理的遗产权利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同时有权以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参与遗产管理期间的诉讼。上述观点在以下司法实践中得到验证:

2019年,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继承人家属委托,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置被继承人生前留下的债权债务。因该案中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与该律所签订了“遗产管理人协议书”,委托卓宇律所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置遗产。同时,所有继承人均宣布放弃继承。随后卓宇律所组建专门工作组,借鉴参照其他国家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以及现行法律中对破产管理人的规定来执行遗产管理事务。而后,有债务人以卓宇律所为被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受理并认可卓宇律所的诉讼主体地位。该案被称为“律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第一案”。11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112号翁某、吕某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表示“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进行遗产收集,为遗产管理、分配创造条件,有利于遗嘱受益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及时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因此,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在收集遗产过程中遇到障碍,无法及时收集并有效管理遗产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相关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以保证遗产安全。”12

另在执行阶段,可直接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2020)鲁01执复363号复议申请人寇长某、王某某等执行复议案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在债务人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认定债务人的所有继承人均为遗产管理人,并在执行程序中列为被执行人。因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和分割遗产,因此不能直接执行遗产管理人的自有财产清偿债务,亦不能对遗产管理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遗产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13

注释11: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226民初1144号民事裁定书。转引自睢苏婕等:《“公司清算模式”下的遗产管理路径探寻》,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第146页。

注释12:参见(2020)最高法民再112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注释13: 参见(2020)鲁01执复363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作为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的新增亮点,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法律上已经有了切实的依归。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对妥善管理遗产,减少遗产纠纷,有着重要意义。但结合上述分析及相关判例,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仍待细化。

又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但该条款并未明确具体遗产管理人的报酬从哪里支付,这一部分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债务并得到优先受偿呢?遗产管理人制度框架下仍有一系列的问题亟待探讨与解释。遗产管理人制度虽已“落地”,但正待“生根”。


作者简介

叶芸函 实习律师

婚姻家事工作室

婚姻家事工作室

以婚姻、继承业务为切入点,致力于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继承安排及监督与执行、婚姻危机辅导与处理、婚姻家事争端解决等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从解决婚姻家事个人间的争议纠纷扩展到了与其相关的领域,包括对私人财产安全保障的策划建议;家族财富管理与保障;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代际传承规划及监督与执行,私人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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