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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半过渡期,最严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来了

作者:第一财经 来源: 头条号 88803/12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与不足。2月11日,《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下称《办法》)出炉,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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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与不足。

2月11日,《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下称《办法》)出炉,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

其中,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

《办法》设置两年半过渡期。上述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规定,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实现按时达标。

逾期超90天债权应归为不良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办法》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主要在四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三是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四是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

《办法》规定,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不良资产认定标准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在充分考虑不同条款影响和不同类型机构差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商业银行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情况,实现信用风险有效防控。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从逾期天数看,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纳入“不良”。

对此,《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

“《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上述负责人称。

从信用减值看,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办法》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

中国工商银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李志刚表示,《办法》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明确的分类要求,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细化了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有利于推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并针对性加强信用风险防控,更好的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拓展风险分类资产范围

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

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下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新会计准则也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问题提出新的要求。《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比如,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农业银行总行信用管理部总经理张晓男表示,相较于2007年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办法》针对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变化,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抓住重组资产、交叉违约、逾期天数等关键问题,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标准,针对性、指导性、实操性更强。

李志刚也认为,近年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业态的不断丰富,商业银行业务快速发展,资产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办法》的出台对于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十分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给予相关银行充裕的时间做好《办法》实施准备。

据悉,《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张晓男称,后续,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全面梳理现行资产风险分类治理架构、运行机制、制度体系和信息系统,客观开展差距分析,进一步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细化分类标准和方法,强化监测分析,规范统计报告,加强内部审计,及时信息披露。在监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有计划、按步骤推进《办法》落地实施,持续夯实农业银行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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