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国有参股企业管理的十三项军规,你知道吗?——点评《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朱昌明 赵逸清 2020年1月20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为规范国有参股企业,从三个方面明确监管要求,以解决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阳光所国企混改与员工持股研究中心负责人、国企混改专家明律师认为,国有参股企业也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有控股企业“管人管事管资产”的管控方式不同,国有参股企业管理长期处于真空状态,如不加以规范,势必影响国企混改工作的长效实施。为帮助大家快速理解《通知》内容,现解读如下。一、参股投资要规范(一)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二)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应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合作方。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三)合理确定参股方式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约定各方股东权益。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四)完善审核决策机制参股投资决策权向下授权应作为重大事项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决定,授权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达到一定额度的参股投资,应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由集团公司决策。明律师点评:核心就两点:严控非主业投资,禁止名股实债。二、参股国有股权管理要加强(五)依法履行股东权责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重要岗位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加强对选派人员的管理,进行定期轮换。在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中,可结合实际明确对特定事项的否决权等条款,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六)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定期对参股的国有权益进行清查,核实分析参股收益和增减变动等情况。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七)严格财务监管加强运行监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加强财务决算审核,对于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要加强风险排查。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八)规范产权管理严格按照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股股权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相关登记手续,按期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参股产权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参股股权取得、转让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制度规定,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九)规范无形资产使用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十)加强领导人员兼职管理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兼职,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越级兼职,不兼“挂名”职务。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任期届满连任的,应重新报批。参股经营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亲属在参股企业关键岗位任职,应参照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有关规定执行。(十一)加强党的建设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参股企业党的工作,努力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明律师点评: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就是要贯彻“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国有股东要做积极股东,主动依法依规行权履责,不能放任不管。此外,参股企业党建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三、强化监督问责(十二)加强内部监督应将参股经营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的规范有效的内控体系。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其任期内企业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十三)严格责任追究参股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明律师点评:加强内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都是为确保参股投资、参股股权管理要求的严格执行,《通知》明确将参股经营纳入内控体系,对于国企内控体系建设提出新要求。 为更好服务于国企混改,更好服务于员工持股,本公众号由“SOLAR股权投融资”更名为“国企混改与员工持股”,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本公号由阳光时代国企混改与员工持股研究中心运营,欢迎大家投稿,聊聊国企混改和员工持股那儿点事。
国企混改:国有参股企业管理的十三项军规,你知道吗?
作者:国企改革明律师 来源: 头条号
208003/12


国企混改:国有参股企业管理的十三项军规,你知道吗?——点评《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朱昌明 赵逸清 2020年1月20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为规范国有参股企业,从

国企混改:国有参股企业管理的十三项军规,你知道吗?——点评《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朱昌明 赵逸清 2020年1月20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为规范国有参股企业,从三个方面明确监管要求,以解决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阳光所国企混改与员工持股研究中心负责人、国企混改专家明律师认为,国有参股企业也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有控股企业“管人管事管资产”的管控方式不同,国有参股企业管理长期处于真空状态,如不加以规范,势必影响国企混改工作的长效实施。为帮助大家快速理解《通知》内容,现解读如下。一、参股投资要规范(一)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二)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应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合作方。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三)合理确定参股方式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约定各方股东权益。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四)完善审核决策机制参股投资决策权向下授权应作为重大事项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决定,授权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达到一定额度的参股投资,应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由集团公司决策。明律师点评:核心就两点:严控非主业投资,禁止名股实债。二、参股国有股权管理要加强(五)依法履行股东权责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重要岗位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加强对选派人员的管理,进行定期轮换。在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中,可结合实际明确对特定事项的否决权等条款,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六)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定期对参股的国有权益进行清查,核实分析参股收益和增减变动等情况。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七)严格财务监管加强运行监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加强财务决算审核,对于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要加强风险排查。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八)规范产权管理严格按照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股股权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相关登记手续,按期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参股产权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参股股权取得、转让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制度规定,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九)规范无形资产使用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十)加强领导人员兼职管理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兼职,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越级兼职,不兼“挂名”职务。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任期届满连任的,应重新报批。参股经营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亲属在参股企业关键岗位任职,应参照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有关规定执行。(十一)加强党的建设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参股企业党的工作,努力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明律师点评: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就是要贯彻“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国有股东要做积极股东,主动依法依规行权履责,不能放任不管。此外,参股企业党建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三、强化监督问责(十二)加强内部监督应将参股经营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的规范有效的内控体系。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其任期内企业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十三)严格责任追究参股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明律师点评:加强内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都是为确保参股投资、参股股权管理要求的严格执行,《通知》明确将参股经营纳入内控体系,对于国企内控体系建设提出新要求。 为更好服务于国企混改,更好服务于员工持股,本公众号由“SOLAR股权投融资”更名为“国企混改与员工持股”,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本公号由阳光时代国企混改与员工持股研究中心运营,欢迎大家投稿,聊聊国企混改和员工持股那儿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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