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股权市场(俗称“四板”)又迎重大改革。11月18日,证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安排,区域股权市场将建立“专精特新”专板,并配套提供简化的信息披露要求、丰富的融资支持方式,同时建立与新三板以及交易所市场的互动机制,更好地推动此类企业成长壮大。“专精特新”专板企业将享受多方面的制度支持。比如,“非必要不信披”,减少信披成本;比如申请材料“互认”,不需要中介推荐,简化入板程序;再比如多元融资工具,可综合运用股权、债券、信贷以及地方金融工具;同时,建立与交易所、新三板协同,强化上市培育机制。其中,《指导意见》支持全国股转系统对符合条件的专板培育层企业建立挂牌绿色通道。证监会表示,《指导意见》旨在推动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专板建设,加大组织协调、数据共享、政策资源整合和支持力度;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完善适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的服务和产品体系,通过与其他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衔接,使企业更快进入资本市场;同时通过专板建设推动各方转变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其功能定位,切实从省内经济发展和企业实际出发,按照场外市场逻辑探索发展路径,补齐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结构性短板。第一财经记者从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专精特新”专板的建设不是为了激发区域股权市场的交易需求,而是为了给优质中小企业提供丰富多元的融资工具,促进“专精特新”企业群体的发展壮大。专板瞄准三类企业根据《指导意见》,将优先引导下列企业进入专板进行孵化、规范、培育。一是省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或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是政府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三是其他符合专精特新发展要求或具有相应潜力的企业。针对中小企业成本敏感等特点,专板将大幅简化入板程序,对申请材料支持“互认”降低企业成本。比如,申请入板不需要中介机构推荐,不按挂牌、展示分类,统称为培育企业。符合专板准入条件的企业可自行提交或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优质中小企业申报或认定材料申请进入专板,也可由投资该企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企业提供贷款或服务的银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交尽调材料或已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申请进入专板。“专精特新”专板将在板内分为三层,并有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基础服务和综合金融服务。一是孵化层,针对尚未达到规范层或培育层标准的专板企业。二是规范层,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得过B轮以上私募股权融资的专板企业。三是培育层,针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拟上市后备企业; 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达到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相应指标 50%以上,且具备上市潜力或具有明确上市规划的企业。《指导意见》鼓励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和拟申请 IPO 的全国股转系统摘牌企业进入培育层。与场内市场不同,为降低中小企业成本,区域股权市场坚持“非必要不披露”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定向信息披露系统。未进行过股权或债权融资的企业可自愿选择披露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过股权或债权融资的企业应根据外部投资人要求或有关监管要求定期定向披露信息。针对专板企业,区域股权市场能提供哪些支持?根据《指导意见》,一类是基础服务。包括,区域性股权市场整合内外部及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建立符合中小企业需求和特点的基础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管理支持、管理咨询、培训交流、政策对接等一站式服务,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推出支持企业发展的举措和服务产品。一类是融资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结合各层企业特 点和需求,综合运用股权、债券、信贷以及地方金融工具, 设计形成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体系,组织开展融资对接活动, 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以企业获得融资总额、降低融资 成本、优化融资渠道等来衡量服务能力。同时,监管层支持各地依托区域 性股权市场建设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对接。股权融资方面,区域市场将加强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联系,根据企业融资需求以 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路演、推送优质企业,适时撮合被投项目的承接转让。协助私募基金管理 人做好投后管理和企业赋能。设计优化股份(股权)非公开发行业务流程,保证股份(股权)变动信息可追溯。债权融资方面,区域市场将联合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围绕企业需求,打造专属信 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服务,持续增强为企 业对接信贷的能力。 同时,深化与省内担保机构合作,为企业债权类融资提供担 保服务,建立担保机构对企业融资的风险分担机制。《指导意见》也鼓励担保机构开展投担联动业务。区块链支撑企业“画像”与存证根据《指导意见》,设立“专精特新”专板的区域性股权市场,需要安全规范运营,业务、风控等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内未发生风 险事件或风险事件已处置完成,无违法违规行为,且有关监管要求和规范性事项均已落实或整改完毕。运营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同时,设立专板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还应在专板设立后一年内满足下列条件(《指导意见》发布前已设立专板的地区应在《指导意见》发布一年内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净资产达到1.5亿元以上; 二是自行建设专板的专板服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企业上市辅导、投行或金融服务相关工作经验,专板服务相关部门50%以上员工具有2年以上前述工作经验;与证券公司合建专板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和证券公司应明确服务专 板的部门和人员,且相关人员满足前述工作经验;三是自建地方业务链,且满足《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建设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建设评价要点》关于应用服务和生态建设有关要求。拟设立专板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还需制定具体建设方案,明确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时 间表和路线图,并以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报送证监会办公厅备案后实施。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35家区域股权市场,已经有26家建立了自己的业务链。目前35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已全部完成了数据规范和存量数据的区块链报送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建立涵盖企业基本信息、已披露信息、通过服务和调研走访积累的信息等多维度信息的企业数据库,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企业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共享和应用,结合地方政务信息及从其他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为企业进行精准画像、信用评价等。企业相关信息应根据企业授权或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外提供或使用,且信息及使用情况应进行区块链存证。同时,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可以通过证监会监管链调用专板企业数据、登记托管信息、股权变动信息及专板企业相关的地方政务信息,将其作为发行审核参考。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企业授权调用上述信息。上市培育前移,场外场内联动作为属地管理的区域股权市场,能否帮助挂牌企业更好对接场内市场,是企业最为关注的内容之一。《指导意见》从多方面对此予以支持。一方面,加强上市培育。区域性股权市场将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和交流互通,向中 小企业提供优质专业服务,从产融两方面共同做好专板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比如,定期对企业进行调研走访,了解和收集企业在融资、 上市(挂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困难和需求,并提供专业 意见,为企业培育工作积累必要的基础信息。同时,支持企业在上市前 2~3 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帮助 企业增强合规和规范治理意识,规范财务运作,完善内部治 理结构,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另外,区域股权市场可以联合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以及优质证券服务机构,持续为企业提供规范运作、上市(挂牌)辅导、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培训、咨询和服务,协助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上市成功案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 量发展的经验做法。《指导意见》还鼓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 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属地服务基地、培训基地和上市推 广基地,为上市(挂牌)企业提供属地化服务,组织开展询价、路演及上市(挂牌)仪式等;加强培训资源合作共享,对拟上市企业开展规范治理、信息披露等资本市场相关培训。建立经常性交流联络机制,鼓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 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人员互相挂职机制。同时,全国股转系统要同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针对专板培育层企业的合作衔接机制。比如支持全国股转系统对符合条件的专板培育层企业建立挂牌绿色通道。对于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且监管机制较为完备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开展“公示审查”白名单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白名单,公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申请材料和企业在专板期间积累的数据和信披材料,公示无异议即通过审核。另外,专板培育层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后转入创新层或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探索在专板培育层发 生的外部投资者对企业股权和可转债投资额计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累计融资金额内。《指导意见》还提出,支持全国股转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通过监管链建 立信披通、监管通、技术通、账户通的对接机制。区域性股 权市场参照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监管要求,加强对全国股转 系统拟挂牌企业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持续规范, 实现申请文件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化,并与中国结算建立账户对接机制。据介绍,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部委推动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生态体系,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有机联系,健全市场制度规则,推动专板规范运行,切实发挥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功能作用。
区域市场迎“专精特新”专板,不需要中介推荐、非必要可不信披
作者:第一财经 来源: 头条号 51503/13
区域股权市场(俗称“四板”)又迎重大改革。11月18日,证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安排,区域股权市场将建立“专精特新”专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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