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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 |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明确

作者:南方能源观察 来源: 头条号 31003/14

全文1509字,阅读大约需要3分钟未经许可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载南方能源观察欢迎投稿,投稿邮箱:eomagazine@126.comeo记者潘秋杏 整理报道3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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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记者潘秋杏 整理报道

3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进行规定。《规定》是对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落实,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职责。《规定》于2019年9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同年11月印发实施。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财政部的“三定方案”于2019年3月落地,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由财政部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国务院授权,集中统一履行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学习贯彻《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答记者问时指出,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一年多来,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司法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等7家单位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地方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形成《规定》稿。

答记者问指出,《规定》出台之前,财政部会同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扎实推进理顺体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全口径报告等各项工作,近30个省份已出台了实施意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九龙治水”局面得到明显改观。但也要看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分散、授权不清、权责不明、部门利益固化等问题依然存在,亟需对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指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尚未统一,存在机构较多、管理较乱的现象。在中央层面,除财政部、国务院授权的汇金公司作为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出资人代表之外,部分部门所办金融企业或者机构,由行业监管部门作为出资人,还存在管办不分的问题。从地方层面看,地方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九龙治水”、职责不清等问题比较突出。地方金融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分散在财政、国资、金融办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控股集团、平台公司等,监管交叉、监管空白同时存在,而且不同监管主体的要求、标准不一致,加重了企业的遵从负担。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还介绍,《规定》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一是“以管资本为主”原则。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二是市场化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借鉴国际上关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和竞争中性的有益经验,采用市场化管理方式,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三是审慎性原则。科学界定管理边界,明确责任清单,力求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需要说明的是,履行出资人职责不是财政部门一家的事,还涉及到组织、党建、纪检监察等多个部门。

《规定》还指出,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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