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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上市公司分拆条件,这些情形不得分拆子公司上市

作者:大河财立方 来源: 今日头条专栏 24812/19

【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规则》提到,针对市场反映的问题,明确“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的方式及起算期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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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

《规则》提到,针对市场反映的问题,明确“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的方式及起算期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计算标准,董事、高管持有拟分拆子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定数量的认定依据等。

此外,为促进上市公司聚焦原有主业发展,《分拆规则》进一步明确子公司主要业务或资产若属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主要业务或资产的,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具体来看,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本规则所涉净利润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依据)。

(四)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拆:

(一)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

(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

(一)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

(二)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三)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四)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

(五)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该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为实现新旧规则有效衔接、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分拆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规则实施前,上市公司分拆方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按照原规则执行其他按照新规则执行。

附: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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