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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交易100问-特别篇-国资委39号文解读

作者:乔路律师 来源: 头条号 50803/3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16日印发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并于2022年6月2日在其官网向社会公众发布。其后,各产权交易机构相继发布了内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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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16日印发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并于2022年6月2日在其官网向社会公众发布。其后,各产权交易机构相继发布了内部执行细则,如:北京产权交易所于2022年5月25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公告》,对39号文中所涉及的场内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操作细则进行相应调整。

此前的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主要目的是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流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而此次的39号文,是对32号令的优化与补充,通知共9条,前5条主要是关于非公开交易流转的情形所作出的规定,如:审批权限,定价依据等内容,后4条主要是关于公开交易流转的情形所作出的规定,如: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以下是详细解读。

第1条,新增加了关于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针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第2条,强调处于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企业,在产权转让、增资过程中不得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同时列举了国家出资企业在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可由国家出资企业自行审批的情形。

第3条,明确了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发行RIETs盘活存量资产时所应遵守的要求。同时明确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4条,将可依据审计报告定价的情形,扩大至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的非公开协议转让,不受是否为同一国家出资企业的限制。

第5条,增加了关于无偿划转的适用情形,明确了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第6条,确定了企业增资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并明确了相应的披露要求。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7条,规定了关于信息预披露的要求,同时明确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

第8条,缩短了仅调整转让底价项目的信息披露时长。

第9条,强调要加强在交易流转环节中针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并明确关于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应当在信息披露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总体来看,39号文是对32号令的补充与优化,其势必会为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强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管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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