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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近15年后券商监管条例将大修:加强穿透监管,避免短期激励

作者:澎湃新闻 来源: 头条号 27404/04

时隔近15年后,证监会对券商的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大修”。3月31日晚间,证监会表示,为促进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证监会积极推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对照新修订的《证券法》,立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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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近15年后,证监会对券商的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大修”。

3月31日晚间,证监会表示,为促进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证监会积极推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对照新修订的《证券法》,立足监管实践,形成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

值得一提的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于2008年4月颁布实施,颁布至今已近15年,期间仅于2014年进行过小幅修订。

整体来看,《条例》共十章128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落实新《证券法》要求,修改完善相关规定;二是加强穿透监管;三是引导行业回归本源、集约经营;四是补充业务规则,促进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有效发挥;五是强化合规风控;六是优化监管方式。

那么,本次修订中修改完善了哪些相关规定?证券公司治理迎来哪些进一步规范?监管方式进行了哪些优化?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8大要点。

要点一:进一步落实新《证券法》要求,实现审慎监管打早打小

修订后,《条例》明确了部分许可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安排,如证券公司任免董监高的备案要求、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登记要求等。同时,明确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等基本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此外,《证券法》规定了审慎监管要求。为实现审慎监管打早打小、防范风险外溢的目标,《条例》按照分层分类原则进行补充完善:一是规定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提示、提出监管建议。二是进一步完善日常行政监管措施类型及适用对象。三是补齐对证券公司风险的早期干预措施,强化早期风险应对法律手段,实现风险处置关口前移。

同时,《条例》根据新《证券法》精神,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违法成本。

要点二:四方面加强穿透监管,明确实控人底线要求

在券商的穿透监管方面,《条例》进行了四方面的进一步强化。

一是明确基本原则,规定证监会依法加强对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监管,规范和引导资本依法有序投资证券公司。

二是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底线要求。《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损害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同时,不得隐瞒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或者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规避相关义务和责任。”《条例》指出。

三是针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关系、规避责任等问题,将底线要求扩展适用至主要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并相应补充完善了监管核查手段。

四是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条例》明确,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履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条例》强调。

要点三:五方面引导行业回归本源、集约经营,避免短期激励、过度激励

在引导证券行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上,《条例》进行了5点优化。一是将提升证券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写入立法目的,明确监管导向。

二是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行为,遵循必要、合理、集约原则,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条例》规定,证券公司融资应当遵循必要、合理、集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三是强调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回报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条例》明确,上市证券公司融资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方式、规模和节奏,并完善投资回报机制,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是要求证券公司建立长效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禁止不当激励,强化内部问责。

《条例》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薪酬水平和结构与公司长期经营业绩相匹配,避免短期激励、过度激励等不当行为,并建立与公司合规风控情况相适应的薪酬递延、止付和追索扣回等制度,强化内部问责。

五是要求证券公司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恪守职业操守,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增强自我约束。

要点四:补充三方面业务规则,增加“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做市交易业务”等章节

为促进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有效发挥,《条例》补充了3大类内容。

一是新设“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一节。明确勤勉尽责、审慎尽调等基本义务,规定合理信赖原则,强调内部控制及承销业务的底线要求,并明确其他投行类业务适用本节规定。

二是新设“做市交易业务”一节,规定做市交易业务的基本规范和内控要求,明确交易场所的职责。

三是系统补充场外业务规范。明确证券公司在交易场所外开展衍生品交易等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同时加强数据统计和监控监测;针对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客户实名制及适当性管理、履约保障机制、风险限额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管控。

要点五:强化合规风控,补充反洗钱要求

在强化合规方面,《条例》完善了合规、风控、内控等基础制度。例如,明确合规、风控及内控全覆盖要求;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引导证券公司根据资本实力审慎开展业务等。

同时,《条例》补充完善重点制度,系统强化内外部约束。要求证券公司按规定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加强境内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管控,压实证券公司利益冲突防控、关联交易管理及异常交易监控职责,并补充反洗钱要求,强化廉洁从业要求和证券公司廉洁从业管理责任,明确人员管理要求。

要点六:增设“信息技术”专章

在系统方面,《条例》系统规定了信息技术制度,夯实行业安全平稳运行基础,增设了“信息技术”专章。

具体而言,一是突出信息技术安全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保障信息技术投入,提高自主研发能力,维护信息技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和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二是对双跨、信息系统接入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三是对证券公司使用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提出要求,明确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禁止性行为。

要点七:强调差异化监管原则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差异化监管原则。明确证监会按照差异化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风控、业务开展等情况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同时,《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设置。针对《条例》修订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罚则。

例如,在信息技术方面,《条例》明确,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借助信息技术系统开展业务活动、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要点八:修订有5大必要性,遵循3方面原则

对于《条例》的出台,证监会表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颁布至今已近15年,近年来,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固化经验、补足监管要求。

“总的来看,因《条例》制定时间较早,部分规定已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与新《证券法》规定不相适应;二是公司治理和穿透监管有待强化;三是部分领域的业务规则空白有待填补;四是内部管理和外部约束机制有待完善;五是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有待夯实。

对于《条例》的修订,证监会表示,修订工作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兼顾法规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从近年监管实践看,现行《条例》总体是有效的。此次修订未改变《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保持了法规的延续性、稳定性。

二是坚持强化监管、有效监管。落实穿透监管原则,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监管。补充审慎监管要求,完善监管措施类型。明确差异化监管原则,坚持管少管好,提升监管效能。

三是统筹好现实需求与长远发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做法及时纳入行政法规。同时,立足行业长远发展,为监管转型和行业创新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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