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3月31日讯(记者 林坚)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于2008年4月颁布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迎来首次重要修订,期间于2014年进行过小幅修订。
图为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通知
证监会提出,本次《条例》修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立足提高证券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总结和巩固近年来证券公司监管经验和改革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完善证券公司监管基础制度,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明确合规审慎、归位尽责的监管导向,引导证券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回归行业本源,提升专业能力,补齐功能短板,走规范化、专业化、集约化、差异化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为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目前来看,《条例》修订意见稿新增35条、删减5条、修改68条,这意味着,本次调整与修订总计有108处。相较于现行条例,填补并拓宽投行、做市、场外等业务监管范围,在第九章体现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违法成本。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将提升证券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写入立法目的,明确监管导向,并秉承差异化监管原则,坚持管少管好,提升监管效能,引导证券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回归行业本源,提升专业能力,补齐功能短板,走规范化、专业化、集约化、差异化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为全面实行注册制提供更有力保障,更好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从证监会的最新发布内容来看,本次修订至少包括以下十五点关键事项:
一是将提升证券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写入立法目的。
二是调整部分许可事项要求,取消部分许可事项,还有取消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等事项的行政许可,将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由许可改为备案。
三是规定证监会依法加强对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监管,规范和引导资本依法有序投资证券公司。
四是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底线要求。此外,针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关系、规避责任等问题,将底线要求扩展适用至主要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并相应补充完善了监管核查手段。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五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行为,遵循必要、合理、集约原则,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六是强调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回报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七是要求证券公司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恪守职业操守,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增强自我约束。
八是要求证券公司建立长效合理激励约束机制,禁止不当激励,强化内部问责。
九是明确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等基本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是新设“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做市交易业务”两节。一方面,明确勤勉尽责、审慎尽调等基本义务,规定合理信赖原则,强调内部控制及承销业务的底线要求,并明确其他投行类业务适用该规定;另一方面,规定做市交易业务的基本规范和内控要求,明确交易场所的职责。
十一是明确证券公司在交易场所外开展衍生品交易等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同时加强数据统计和监控监测;针对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客户实名制及适当性管理、履约保障机制、风险限额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管控。
十二是增设“信息技术”专章,要求证券公司保障信息技术投入,提高自主研发能力,维护信息技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和客户个人信息安全,并对证券公司使用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提出要求,明确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禁止性行为。
十三是明确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提示、提出监管建议,进一步完善日常行政监管措施类型及适用对象。补齐对证券公司风险的早期干预措施,强化早期风险应对法律手段,实现风险处置关口前移。
十四是要求证券公司按规定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加强境内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管控。
十五是明确证监会按照差异化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风控、业务开展等情况对证券公司实施差异化监管,针对《条例》修订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设置相应罚则。
为何迎来本次修订?2008年4月颁布实施的《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与风控、客户资产保护、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证券行业的规范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那么,在颁布近15年后《条例》迎来首次重要修订,主要有哪些实际考量?近年来,证监会聚焦服务实体经济、服务高质量发展,持续强化证券公司监管,督促归位尽责,促进功能发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监管经验,同时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固化经验、补足监管要求。总的来看,因制定时间较早,现行《条例》部分规定已相对滞后,证监会提到,修订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与新《证券法》规定不相适应。新《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等事项的行政许可,将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由许可改为备案,将“审慎监管”的适用范围扩展到证券公司业务活动,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条例》需对照进行调整。
二是公司治理和穿透监管有待强化。现行《条例》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原则性规定。总结近年监管经验,需要进一步强化穿透监管的要求,增强监管力度。
三是部分领域的业务规则空白有待填补。现行《条例》对证券公司经纪、两融等大部分业务都有规定,但对承销保荐和做市等业务还存在监管“空白”。此外《条例》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场外业务等新业务形态缺少规制,有必要结合实践予以规范。
四是内部管理和外部约束机制有待完善。近年来,对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内部控制、融资活动、人员管理、子公司管理、行业文化建设、薪酬管理、廉洁从业、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监管更加重视,也积累了一些经验。现行《条例》在这些方面的规定较少,有必要补齐。
五是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有待夯实。近年来,证监会在实践中持续探索差异化监管,不断丰富监管手段,取得了良好效果,需要在《条例》中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业务合伙人苏峥律师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条例》自2008年颁布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证券行业的规范运行、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础。近年来,资本市场、证券行业快速发展,2019年新《证券法》实施,上位法已进行系统性修订,历年来证监会随市场及监管需求变化持续制定各类监管规则,不断优化监管环境,随着近期全面注册制等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现有《条例》内容亟待更新。苏峥律师进一步表示,本次《条例》修订顺应证券行业发展需求,汲取《证券法》及现有规章制度中的重要条款,修订统一滞后内容,完善证券公司监管基础制度,明确合规审慎、归位尽责的监管导向,引导证券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回归行业本源,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修订工作坚持三个原则证监会提到,本次修订工作体现了三个原则。
一是兼顾法规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从近年监管实践看,现行《条例》总体是有效的。此次修订未改变《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保持了法规的延续性、稳定性。
二是坚持强化监管、有效监管。落实穿透监管原则,此次修订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监管。补充审慎监管要求,完善监管措施类型。明确差异化监管原则,坚持管少管好,提升监管效能。
三是统筹好现实需求与长远发展。此次修订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做法及时纳入行政法规。同时,立足行业长远发展,为监管转型和行业创新预留空间。
苏峥律师告诉记者,本次修订注重对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业务合规、内部管理和外部约束机制的建设与完善,包括落实穿透监管原则,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监管,补充对证券公司合规风控,融资活动、子公司管理、薪酬管理、廉洁从业、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审慎监管要求,完善监管措施类型。同时,《条例》明确了差异化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监管,规定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提示、提出监管建议,有利于风险的早期应对,体现靠前监管防患未然的精神。“在证券公司业务方面,《条例》补充了‘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做市交易业务’及‘场外业务’内容,完善了业务监管范围等。修订后的《条例》作为证券公司监管的基本制度,在未来一段时期连同《证券法》及其他监管规则共同构建完善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体系,有利于证券公司规范运营,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助力实体经济,打造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苏峥律师说道。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