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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普及月」黔南州保险行业协会带您了解这些金融保险知识

作者:黔南热线 来源: 头条号 104904/22

金融知识普及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于2019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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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普及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于2019年9月1日至9月30日联合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南监管分局、 黔南州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黔南州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黔南州“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暨“提升金融素养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方案》通知(黔南银发〔2019〕101 号)及黔南银保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银行业和保险业2019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方案》的通知(黔南银保监办发〔2019〕97 号),黔南州保险行业协会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活动要求,认真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宣传基础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技能,引导消费者和投资者理性选择、正确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今天,黔南州保险行业协会带我们了解保险金融相关知识,争做金融好网民。

金融与我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提升网民金融素养

培育金融好网民

对于帮助网民

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好网民”内涵

掌握基本金融知识,具备投资风险意识,传播金融好声音,树立同心圆意识、责任担当意识、依法上网意识、文明上网意识、技能提升意识、网络安全意识等新时代中国好网民意识。

金融好网民”行为指南

讲诚信、守底线,不制造、不传播金融谣言,自觉抵制非法金融广告、非法集资、电信诈骗、银行卡盗刷以及“校园贷”、“现金贷”等现象。

保险知识普及

一、人身保险投保要点

(一)投保人投保范围

作为投保人只能为与自己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不能为自己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与自己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具体包括:本人、妻子、子女(亲子女、养子女、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亲父母、养父母、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除前项以外也可以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进行投保。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可其投保。与投保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投保人不可以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相关资料(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状况,被保险人的病史、年龄、职业等),并亲自填写投保资料,根据投保书要求具体填写和勾选。

(三)投保不能代签名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相关投保资料(人身保险投保单、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或回执单、核保通知书和利益演示表等)上签名时,须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自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若由他人代签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将影响理赔。但是若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时,由其监护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投保人、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残疾等原因不能亲自签名的,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签字。

(四)亲笔抄写风险提示语

投保人在购买投保产品时,必须亲笔抄风险提示语“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要求投保人亲笔抄写风险提示语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投保时对保险保障、收益等核心信息的知情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仔细了解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合同中事先约定,目的在于限制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即在免责条款中的风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将不进行给付。因此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免责条款或向保险人进行咨询。

(六)犹豫期条款

犹豫期条款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10天之内有权要求保险人无条件退保,保险人除扣除10元以内的成本费外,必须将保费全额退还给投保人,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但如果投保人在超出此期限后要求退保,则只能退还部分保费。

(七)配合完成电话回访

电话回访是指在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后,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预留的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回访,以确认投保人的相关信息及解答投保人的疑问。因此我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留下正确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及时告知投保人)。

(八)合同复效的条件与时效

合同复效是指由于投保人的过失导致保险合同中止,在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后,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后,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保险合同的复效期通常为2年。

二、理赔注意事项

(一)特别注意免责事项

保险合同都有“责任免除”的约定,并且这部分内容常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争议最大的内容。以车损险为例,汽车轮胎单独爆裂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轮胎损失费用,但如果汽车由于轮胎爆裂而导致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则给予理赔(轮胎损失费用仍不负责赔付);自燃不负责赔付;玻璃单独破损不负责赔付;私了保险事故不负责赔付;超出保险车辆行驶区域不负责赔付等。同样寿险合同也有责任免除条款,投保人一定要看清楚,这样才能避免理赔时的诸多纠纷。

(二)及时报案

在保险合同中都会有一个条款约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及时报案。比如车险多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报案;对疾病、伤亡等保险事故,也要尽快通知保险公司报案,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三)保留有关资料

在合同条款中,均约定了索赔时应提供的资料。险种不同,需提供的资料也不尽相同,但大致思路是相同的,即要能有效证明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比如伤残给付申请一般要提供给付申请书,被保险人、伤残金受益人及申请人身份证,法医鉴定书,住院门诊病历或交通意外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及最后一期发票;医疗给付申请一般要求提供给付申请书,被保险人、医疗金受益人及申请人身份证,住院门诊病历及医疗费收据,保险单及最后一期发票。

(四)牢记以下几项期限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户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或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于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从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在最终确定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防范保险销售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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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误导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虚假宣传、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等欺骗行为;隐瞒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以利诱、唆使等不当引导方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等其他销售误导行为等。消费者要防范保险销售误导风险,增强识别风险和自我保护能力。

来源:黔南州保险行业协会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罗春菊

黔南热线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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