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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中的情与理

作者:说务诠法 来源: 头条号 73804/22

财富管理,常常是以家庭甚至家族为单位的,而家庭或家族中的情感联系与财富管理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如果说情感联系是“情”,财富管理是“理”,那么梳理情与理的关系,似乎对现有的财富管理带来了颇具难度的挑战。物质财富有多少种形式,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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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常常是以家庭甚至家族为单位的,而家庭或家族中的情感联系与财富管理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如果说情感联系是“情”,财富管理是“理”,那么梳理情与理的关系,似乎对现有的财富管理带来了颇具难度的挑战。物质财富有多少种形式,管理的方式就有多少种,尚有说明白的可能。但情感的形式与内容,复杂多样,似乎说不清道不明。这样看来,也就难免有冲突甚至矛盾了。

想起二十年前轰动一时的“泸州遗赠案”,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文末的介绍。当时不少学者认为该案的判决依据的是道德标准,违背法理,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以“理”来说,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财产是“理”,需要合乎“情”。但关于“情”,既有人认为当事人背叛婚姻,是违背道德的“情”,也有人认为同居期间同居者对当事人的照护所体现的“情”并不违背道德。由于“情”本身复杂多样甚至多变,对“情”的真实情况很难溯源,也增加了厘清“理”的难度。

有意思的是,该案最终的解决让许多人拍手叫好,比起法学界的诸多争议,更多人在乎的是面对当时的社会不良风气,能否有一种社会力量可以在现实中唤醒道德与法律中的正义,这在当时,很需要。“泸州遗赠案”发生时正是经济快速发展带来诸多道德危机之时,与之相关的社会现实引导着裁判者在“同居之情与夫妻之情”之间做出取舍。

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似乎也在多年后为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建设带来了一些新的指导,似乎与当时这样一个案例有了一些隔空的交流。

可以说,各种社会、文化、技术、经济背景是“情”与“理”发生的条件,它们和“情理”一起构成了故事的原委。

就实践来说,通过对不同情感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炼为情理,上升为法律、道德准则,积累为精神文明财富,既是社会与人文科学的工作,也可以是每个人日常践行的一部分。

就理论而言,在财富管理中关注精神财富的发展史,了解伴随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产生的各种条件,对于财富管理则至关重要。


附:泸州遗赠案介绍(来源于网络公开信息)

简要背景: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实施。“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入法。

案件情况:

四川泸州的黄某彬与妻子蒋某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某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某彬与蒋某芳并未离婚。

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一直在医院照顾。4月18日黄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英负责安葬。”

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一审: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彬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本案判决获得了当地民众的热烈支持,张某英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

2001年12月28日上午,泸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泸州市中院认为,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并当庭驳回张的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参考文献:余净植.旧案重提:“泸州遗赠案”两种分析路径之省思[J].法学论坛,2008(7):13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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