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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银行】重大变革!金融资产分类新规的挑战和应对

作者:第一财经 来源: 头条号 113504/30

2023年2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1(以下简称《办法》或“新规”),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颁布的《办法》是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2(以下简称《指引》)后的首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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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1(以下简称《办法》或“新规”),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颁布的《办法》是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2(以下简称《指引》)后的首次正式修订,亦较2019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多方面的完善。《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出台新的监管要求有益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与《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和巴塞尔委员会《审慎处理资产指引》进一步接轨,有助于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进一步提升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提升银行高质量发展。

一、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在风险分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原《指引》发布近16年来,其规范明确了五级分类基本监管要求。部分商业银行目前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中,仍普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业务覆盖不全面。部分银行仅对贷款做明确分类要求,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模糊处理; 分类标准不统一。各银行间对原制度解读不一,分类标准间可比性差; 管理执行不规范。部分银行治理架构、职责分工不明晰,工作流程要求不明确。二、《办法》的总体影响可归纳为”四个更加“

毕马威认为:

在更严格的不良认定标准下,预计银行整体不良率会有所上升,尤其是部分新规发布前不良认定不够严格的中小银行。同时不良贷款的增加可能会被动导致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下降,需要商业银行加以关注。

三、办法的要点的核心解读

1、覆盖范围

资产覆盖范围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

2、治理架构与职责

强化公司治理与审计监督的要求,落实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明确风险分类的内部审计应至少每年执行,且审计结果及时向董事会做书面报告。

3、工作流程

新增分类流程的三级程序(初分、认定、审批)要求,需体现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延用脱期法3进行分类。目前商业银行在非零售资产分类的系统支撑、零售资产分类的业务部门复核和风险部门认定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提升空间。

4、风险分类基本标准

《办法》按照风险程度把金融资产分成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其中规模增长影响最大的是关注类和次级类,致商业银行不良率或增长。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中心是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债务人的财务状况、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都是风险分类的重要考量。

【正常类】

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关注类】

关注类基本标准不变,增加操作性、技术性逾期豁免,增加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的债券豁免,增加符合条件的小微续贷豁免。关于逾期天数,新规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这对银行现有信贷和授信管理系统的全资产逾期统计信息管理带来挑战。

【次级类】

次级类标准新增定性、定量标准,增加连坐机制(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资产质量),增加与预期损失法估计结果的联动。关于逾期天数,《办法》实施后,即便债项押品质量高、缓释充足,一旦债项突破逾期90天,就必须纳入次级。

【可疑类】

新增可疑类标准,包括定量标准(逾期天数、预期信用损失占比)、定性标准(逃废银行债务);增加与预期损失法估计结果的联动,一旦债项突破逾期270天,就必须纳入可疑。

【损失类】

新增损失类标准,包括定量标准(逾期天数、预期信用损失占比),定性标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增加与预期损失法估计结果的联动,一旦债项突破逾期360天,就必须纳入损失。

5、重组资产风险分类

【对“债务人财务困难”以及“合同调整”两个概念进行详细的规定】

现行《指引》未充分明确重组贷款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且规定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办法》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空间。

【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

《办法》规定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这也是本次《办法》的一个显著变化。

【细化认定标准】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对多次重组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核心总结:“两紧”与“两宽”

两紧:大幅清晰重组资产认定标准,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规定,堵塞监管套利空间;重组资产退出观察期延长,退出重组资产更关注期间履约能力。两宽:重组资产的初始分类不一刀切全纳入不良类;被分为不良类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有上调为关注类的空间。6、特定场景风险分类额外要求

【不良资产分类上调】

非零售贷款类的金融资产分类上调须至少6个月,且需关注期间履约能力和债务人在银行整体资产质量状况。

【分类连坐机制】

拓宽分类连坐机制,银行需计量债务人在本行/所有银行的资产质量状况占比,并据此调整风险分类。

【基础资产穿透】

资管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基本均需穿透对基础资产逐笔进行风险分类(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或分层资产证券化产品除外)。

【集团客户】

企业集团成员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

【客户涉及并购】

因并购导致偿债主体发生变化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在6个月内不得上调,其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纳入集团客户额外评估程序、资产质量连坐范围。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应用额外要求】

对于已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应明确风险分类标准和内评体系违约定义之间的稳定对应关系。

结语:

在充分解读新规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再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前,尽快依据新规标准做好存量业务的梳理排查、指标与业务管理的影响分析,制定新老划断安排;另一方面要制定重分类计划,在2025年末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按新规要求进行重新分类。

另外,依据“主动管理代替被动承接”的管理理念,建议商业银行提升与风险分类管理配套的各项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以助力高校便利的资产质量管理,从根本上防范风险分类下滑。可由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

重视并建设重组资产管理能力从重组业务源头管理,明确重组业务定义,明晰相关的管理职能分工与配套的责任、权利、考核,梳理重组业务审批流程及审批场景,管理重组业务整体规模;同时将“观察期”概念纳入重组业务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债务重组,推动分类上调,防范分类下迁。

加强落实资产穿透管理对资管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建立统一资产穿透数据库表,维护基础资产穿透信息,保障信息准确、标准。资产穿透管理不仅在资产分类中至关重要,在统一授信、大额风险暴露、额度管理、资本新规下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中亦是必要支撑。

推进分类与减值的结合与联动梳理明确阶段划分标准、提前构建资产分类与信用减值联动场景及联动路径。在此基础之上,提前规划分类调整对减值影响、提前估量风险参数。

加强贷投后管理与主动风险应对能力在全行层面宣导金融资产“逾期即划入关注” “不良认定连坐机制”等新规要求;宣导金融资产正常至关注、关注至后三类后对减值计量结果的重大影响、以及无法短期内回迁分类的重大影响,并适度调整配套的考核方案;激发提升贷后管理的主动性和强制性。

提升全口径资产业务监测预警能力完善监测预警工具,不仅监测单个客户,亦持续追踪各分群客户资产质量变化,做到趋势管理,提前管理,以客户为单元的统筹管理。

完善数据支撑与系统支撑根据新规新设多项“观察期”工作要求,补充历史多期数据抓取,以便规则判别;根据新规新增企业特征、业务特征、全行金融资产质量分布等信息收集与数据质量管理,加强信息及时获取能力,建设系统间数据、标签交互,以支撑分类流程高效运转。

注释:

1、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791141/index.html

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保监会,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mentDetail.html?docId=270852&itemId=861&generaltype=1

3、脱期法:不仅指仅依据逾期时间和担保方式作为风险分类标准,还指代通过系统规则进行全量初分,但亦需业务部门/风险部门进行复核的分类步骤。

【本文作者】

宋凯 毕马威中国 金融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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