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5月31日讯(记者 林坚)5月3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官网发布消息称,交易商协会近期在债务融资工具违规“自融”的调查中发现,7家金融机构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环节涉嫌存在违规行为,并对其发起自律调查。财联社记者发现,这是今年以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首次一次性对如此多的金融机构进行自律调查,也是首次大批量调查到券商存在违规行为。7家金融机构里除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海外钜融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之外,余下5家均为券商,分别是长城国瑞证券、渤海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海证券。
图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官网发布的消息
根据交易商协会公告,上述机构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记者综合采访了解到,对于券商而言,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环节涉嫌存在违规行为,或可能是券商在开展自营业务过程中购买了自身发行的债券,或协助相关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在债券发行、销售过程中,发行人与承销商的“自融”行为主要是通过“结构化发行”来完成,包括如成立债券型分级资管计划的结构化产品以及进行债券回购。值得关注的是,5月15日,央行在发布的《2023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到,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继续贯彻“零容忍”理念,加大对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而就在近期,交易商协会已连续发布公告,对多家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涉嫌违规行为开展自律调查,这样的查处力度已远超去年,呈现加强趋势。对此,有华北券商人士在受访时谈到,债券承销机构作为债券市场的“看门人”,需要肩负起相应的公序责任,切实维护好行业的良性竞争生态。在5月9日的一纸公告中,交易商协会也再次提醒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机构,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务必牢固树立市场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要求,合规展业,自觉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运行秩序。券商不得违规“自融”或搭伙作案对于本次自律调查提到的“自融”行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曾有着明文规定:
一是发行人不得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发行人出资,但通过关联机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认购资产支持票据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情况除外。发行人应在《发行方案》中承诺不会发生上述行为,并在《发行情况公告》中确认未发生上述行为。
二是主承销商、承销商、投资人等不得蓄意协助发行人从事上述行为,如在发行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应立即停止相关发行工作,并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三是有关机构应该通过事先、事后的承诺、核查和披露,以市场化方式加强发行人的行为约束;进一步强化承销机构、投资人等管理要求,明确禁止协助行为,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压实市场各方责任。
有券商人士告诉记者,券商一般通过“结构化发行”进行自融,而这种方式在债券发行、销售等环节层层加杠杆,会导致风险不断累积,引发债券市场波动,这需要警惕。对此,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一步提到,加强发行人关联方认购披露要求,保障投资人相关权利,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对关联方认购的披露要求,以“事先承诺披露”结合“事后结果披露”,保障投资人知情权;二是细化关联方认定标准,区分关联方以自有资金、通过资管产品等认购的分类披露要求,提升市场操作性和规范化;三是加强关联方认购债券独立客观公允、程序依法合规的行为规范以及主承销商的尽职履责要求。年内已有因类似原因被自律调查的券商案例可以看到,随着债券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规模不断增加,债券承销发行、交易环节的违规行为有所抬头,暗藏了部分风险隐患。今年以来,除了前述的五家券商,另外今年3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对4家涉及发行环节违规金融机构启动自律调查,其中还包括光大证券。交易商协会曾多次表态,将继续加强银行间市场交易自律管理,制定完善相关自律规则,加大违规交易查处力度,不断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对于券商是否存在“自融”行为,或可延申至投行承销和债券自营隔离墙失效的情况,对此,合规人士告诉记者,券商需要强化总行(部)与分支机构、前中后台部门的机制联动,切实做好债务融资工具承揽、承做、发行、销售和投资等业务衔接和风险隔离,提高发行销售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被自律调查的券商近日也另有罚单到手,如长城国瑞证券。5月30日,厦门证监局发布公告,对长城国瑞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指出公司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和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独立性不足、风险管控不到位、尽职调查不到位、项目存续期限不匹配、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等五大问题。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