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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碑事件!十个关键点看基金投顾试点转常规,可投私募、分开考核等被划重点,个人养老金暂不列入

作者:金融界 来源: 头条号 38606/12

财联社6月9日讯(记者 黄靖斯)推动试点转常规,基金投顾业务迎来又一里程碑。证监会今日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推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转常规。证监会认为,从试点开展情况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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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6月9日讯(记者 黄靖斯)推动试点转常规,基金投顾业务迎来又一里程碑。

证监会今日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推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转常规。

证监会认为,从试点开展情况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运行平稳,业务适配性和发展前景获得了市场各方的总体认可与支持,试点达到了预期目的,已基本具备转常规条件。

为有序推进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证监会起草了《规定》。《规定》共40条,对适当性要求、激励机制、个人养老金、投私募基金、封闭期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其中有对试点期间“投资”活动原则的沿用,有对“顾问”的监管强化,也有对新问题新情况的补充更新。

相较过往,《规定》对基金投顾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又有哪些关键点需要注意?记者与对比分析并与行业充分交流,划出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十大重点。

一是明确基金投顾可提供私募投资建议,遵循四项要求;

二是分开考核,基金投顾不得与基金销售交易佣金收入等存在利益冲突;

三是基金投顾应有效控制基金组合策略的换手率;

四是中国结算介入,对使用客户的授权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标识;

五是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分取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

六是重点关注客户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七是匹配组合策略前,不得展示历史业绩;

八是单一基金组合策略最多只有一名策略经理;

九是个人养老金暂未引入基金投顾业务;

十是豁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基金锁定期要求。

划重点一:明确基金投顾可提供私募投资建议,遵守“5%及10%”原则

可投资私募是基金投顾业务的行业期许,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基金投顾提供私募基金投资建议的,遵循四个基本要求:一是单一客户持有单只私募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该客户委托资产市值的5%,持有基金中基金产品、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以穿透后底层私募基金和资产单元占比计算;二是单一基金投顾为所有客户配置私募基金的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基金投顾机构为客户配置公募基金总规模的 10%;三是客户应当符合组合策略中每只私募基金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合格投资者条件以及单笔投资金额限制;四是不得将封闭期长于三个月、净值披露周期长于一周的私募基金,不披露底层私募基金具体构成的基金中基金产品等,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不应提供投资建议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备选库。

划重点二:考核分开,明确考核与激励不得与以外业务利益冲突

《规定》第二十二条,是本次征求意见的第一个大重点。这一条对基金投顾相关业务的激励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对基金投资顾问人员的考核、激励不得存在与相关基金销售交易佣金收入相关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安排。

以预收方式收取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在确认为收入前,不得用于人员激励。

从事证券经纪、基金销售、金融产品代销等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时,机构或者人员不得使用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或者基金投资顾问人员身份,避免客户混淆业务类型。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对同时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和证券经纪、基金销售、金融产品代销等业务的人员,应当健全考核、激励安排,对相关业务的考核、激励不得存在与交易佣金收入相关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安排。

划重点三:基金投顾应有效控制基金组合策略的换手率

这一点在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其中提到,基金组合策略设置一定锁定期,或者本身包含锁定期基金产品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向客户特别提示风险,取得客户同意。

锁定期安排应当与客户投资期限、投资目标等情况相匹配,不得长于客户目标投资期限或者违背客户投资目标。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坚持长期投资理念,有效控制基金组合策略的换手率。

在第二十一条中也有明确规定,即基金组合换手率超过1倍,应以交易费抵扣服务费。而此前规定要求是全部抵扣。

要求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不得采用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收费方式。同时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相关基金销售费用收取作出合理安排,基金组合策略年度单边换手率超过1倍的,应当以基金交易费用抵扣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等方式规避利益冲突。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建议客户投资于自身或者关联方管理的基金,或者可能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应当事先向客户披露并取得书面同意。

划重点四:中国结算介入,对使用客户的授权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标识

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开展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接受客户委托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操作申请,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以下操作管理制度:

一是办理操作申请的权责分工、控制流程等,策略经理不得直接办理操作申请;二是办理操作申请的监测、记录、评估安排;三是操作风险控制措施;四是其他必要的操作管理制度。

此外,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使用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客户的授权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标识,并通过中国结算建设和运营的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数据交换。

这一规定也鲜明区分了这类账户与一般账户。

划重点五: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分取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

第二十五中明确,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与基金销售机构合作,基于客户在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等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应当有效区分和隔离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与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责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和客户授权开展客户数据交换,由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提供客户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办理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收取。

这其中的重点,在于在合作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分取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人员可以向客户介绍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基础知识,或者应客户问询介绍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本情况,不得介绍具体基金组合策略。

划重点六:重点关注客户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开展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投资管理:

单一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该客户委托资产市值的20%,单一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所有管理型基金投顾业务客户持有单只基金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50%,持有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开放式债券基金份额合计不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20%。

此外,对单一基金投资顾问机构的管理型业务客户持有占比较高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监控监测,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开放式债券基金占比达到15%,或者持有其他基金占比达到45%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配合基金管理人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在 3 个月内或者最近一次开放时采取措施调整,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除外。

划重点七:匹配组合策略前,不得展示历史业绩

第五条对基金投顾展业的适当性要求进行了明确,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基金投资顾问人员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宣传推介,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陈述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充分揭示风险,注重对满足客户财富管理目标以及改善客户投资体验能力的展示,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为客户匹配基金组合策略前,不得展示基金组合策略的历史业绩。匹配后展示基金组合策略历史业绩的,应当为基金组合策略过往1年以上的整体业绩,同时以显著方式披露波动率、最大回撤等风险指标,并提示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为其他客户创造的收益并不构成业绩表现的保证。

划重点八:单一基金组合策略最多只有一名策略经理

第十二条中规定,单一基金组合策略最多授权一名策略经理调整该基金组合策略具体基金品种、数量。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基金投资顾问人员不得调整基金组合策略。有业内人士认为,这相当于为基金投顾组合策略的业绩明确了负责人。

策略经理不得担任除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以外的其他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策略经理同时担任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的,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做好业务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相关基金产品的投资者和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客户。

划重点九:个人养老金暂未引入基金投顾业务

针对市场关心的个人养老金基金投顾业务,《规定》起草说明也首次进行了明确。考虑到当前个人养老金制度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拟待将来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对成熟定型后再适时引入基金投资顾问。

不过,《规定》也在积极引导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服务于满足居民多样化养老需要:一是要求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全面了解客户养老需求,运用资金规划、资产配置、基金研究能力,提供科学、稳健、长期的专业服务。二是支持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根据投资者不同资金的投资目标和期限实施服务匹配。

划重点十:基金投顾转常规,有利于改善投资者服务和回报

2019年10月,基金投顾业务正式启动。截至2023年3月底,共有60家机构纳入试点,服务资产规模1464亿元,客户总数524万户,10万元以下个人投资者占比94%。

历时三年半的试点实践表明,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在我国市场有较强适配性和良好发展前景,但也存在规则供给不足、部分机构“重投轻顾”和服务存在“产品化”倾向等问题,制约功能进一步发挥。基于此,《规定》分别从“投”和“顾”的出发,对基金投顾业务进行规范。

从起草思路来看,一是沿用试点期间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原则,加强对投资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对管理型业务的管控,优化投资分散度等监管要求。

二是强化对“顾问”服务的监管,督促引导行业坚守“顾问”服务本源,持续丰富服务内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和服务匹配管理,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强化信义义务落实和利益冲突防范。

三是针对新问题、新情况补齐监管短板,促进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例如,加强对投资顾问机构之间及投资顾问与基金销售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展业的规范管理,明确对投资顾问机构配置公募基金之外的其他产品的规范性要求,豁免基金经理以外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基金时锁定期的要求等。

对于基金投顾转常规的意义,市场机构和投资者普遍认为,推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转常规,有利于培育专业买方中介力量,改善投资者服务和回报,优化资本市场资金结构,促进基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黄靖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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