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鸿博股份(002229)(SZ002229,股价34.44元,市值171.6亿元)发布公告称,截至6月13日,控股股东寓泰控股所持13.98%鸿博股份已被100%司法冻结(其一致行动人辉熠贸易所持8.03%鸿博股份也被100%冻结),若发生司法拍卖成交过户或其他强制过户的情形,则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控人发生变更的风险。
根据媒体信息,寓泰控股由于欠银行钱,以及寓泰控股、辉熠贸易的被担保方欠地方国资钱,而牵扯法院官司,由此寓泰控股、辉熠贸易所持鸿博股份的股票被司法冻结。
鸿博股份的控制权,由于控股股东股权司法拍卖而存在变更可能,但目前鸿博股份控制权格局本就是个迷局。原本,寓泰控股和辉熠贸易均系毛伟控制的关联企业,但在今年4月13日,辉熠贸易将其持有的寓泰控股94.23%股权转让给黎小林;4月14日,毛伟将其持有的辉熠贸易100%股权转让给杨凯。同时,寓泰控股和辉熠贸易分别与毛伟签署了相关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将二者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全部委托给毛伟。此外,杨凯和黎小林还分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的承诺及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承诺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为长期且不少于18个月,及在交易完成后18个月内不减持辉熠贸易及寓泰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月19日,毛伟申请辞去鸿博股份董事长等职务,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由上市公司董事倪辉代行董事长职责。由此形成目前鸿博股份的控制权格局,黎小林、杨凯虽然持股但无表决权,毛伟拥有表决权却不持股,三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均为公司实控人,但均不在上市公司任职。
只是,此前寓泰控股、辉熠贸易可能存在一些未了事宜,这导致了目前所持鸿博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况。这些可能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毛伟方面的责任。谁能搞清楚?当初黎小林受让寓泰控股、杨凯受让辉熠贸易,是否对目前这些情形提前有所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当前这种情况三人又当如何应对?这种稀奇古怪的股权转让,其真实目的让人难以猜透。
目前,鸿博股份的控制权格局,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并不有利。毛伟目前仍为上市公司实控人之一,但按理说已经成功套现。虽然鸿博股份表示,毛伟在AI人工智能板块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与专业判断能力,但是对于自己不再持股的上市公司,缺乏直接的利益驱动,又如何能够保持原来的治理动力。
鸿博股份堪称今年AI概念龙头,二级市场顶住4月份鸿博股份控制权变局,股价反而一路强势上涨。截至6月19日收盘,公司股票年内换手率超过22倍,涨幅超过4倍。但基于目前公司的控制权格局,各个实控人对公司发展长期、短期战略或不尽相同,利益诉求也可能并不一致,三个实控人能否带领公司在AI技术实现真正突破,让人怀疑。
黎小林、杨凯在受让股权时均承诺,未来18个月内,寓泰控股、辉熠贸易不减持其持有的鸿博股份股票。但在6月12日,寓泰控股持有的鸿博股份158.87万股被某券商强制平仓,用于归还寓泰控股在该券商的融资。而按6月15日鸿博股份的公告,寓泰控股、辉熠贸易持有的鸿博股份股权可能被司法拍卖。那么,有没有一种可能——司法拍卖或成股东违背承诺、随便减持的借口和渠道。
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据此,司法拍卖让原持股人的减持承诺由受让方承继,但原持股人等于还是违背了原来的减持承诺,可实现逐层金蝉脱壳。
在笔者看来,对控股股东利用司法拍卖渠道实施高位套现应强化监管约束。为此,法院应严格按照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拍卖被冻结股权所得价款可能明显高于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法院应当对相应部分的股权进行拍卖。要防止过多冻结、过多拍卖。
此外,笔者认为,中小投资者可依照证券法第84条“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向法院提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