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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作者:光明网 来源: 头条号 104006/20

人民网北京6月14日电 (记者杜燕飞)最高人民检察院13日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以金融犯罪为主题,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伪造货币、POS机套现等犯罪行为。其中,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是一起涉私募基金的新型犯罪案件,对正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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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14日电 (记者杜燕飞)最高人民检察院13日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以金融犯罪为主题,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伪造货币、POS机套现等犯罪行为。其中,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是一起涉私募基金的新型犯罪案件,对正确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具有指导意义。

具体来看,被告人张业强等人以实际控制的国盈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名义先后取得私募股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后以经营项目作为发行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采取电话联络、微信推广、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公开虚假宣传,夸大项目公司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承诺给予年化收益率7.5%至14%不等的回报等骗取投资人信任,先后发行销售133只私募基金,募集资金人民币76.81亿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在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中,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同时,张业强等人募集的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少部分募集资金虽用于投资项目经营过程中,但张业强等人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随意,项目公司持续亏损、没有实际盈利能力,长期以来张业强等人主要通过募新还旧支付承诺的本息,最终造成巨额资金无法返还,足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私募基金是非公开募集资金的一种方式,与公募活动存在明显区别。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突破“私募”底线。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关键要点是,私募基金不得变相自融、不得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资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募集资金过程中同时有上述禁止性行为的,既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关于禁止非法集资的规定,已经不是“私募”行为,而是非法集资,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通过此案例,希望广大投资者对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风险予以高度关注,提高识别防范能力。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更应当守法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共同维护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上述负责人表示。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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