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吕晶晶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人、修订人,作为我国资管行业特别是信托业的立法、监管、自律与实践发展变迁的亲历者,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蔡概还,将其十多年的立法生涯、二十多年的监管和实践工作中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感集结成册,出版了《资产管理与财富传承》一书。
为我国的资产管理与财富传承提供助益记者:您最近出版了个人专著《资产管理与财富传承》,请问您自己是如何评价这本书的?本书的写作有什么特别之处?蔡概还:《资产管理与财富传承》是我出版的第一本专著。该书溯源资产管理要义,明确阐述资产管理的核心要素和底层逻辑,分析各类资产隔离工具的应用领域,阐释财富传承的奥义,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财富观。正所谓“不会管理,财会得病;不会理财,财会伤人”。本书首次提出,资产隔离是资产管理的前置条件和核心要素,各类资产管理活动均应当严格遵循,不能只重视资产管理的过程和结果,而忽视资产隔离的重要性。没有资产隔离的资产管理,很可能会演变为庞氏骗局;没有资产隔离的财富传承,是走不远的传承。在此基础上,本书还回顾了我国的信托、基金立法过程,介绍了我国的信托、基金法律制度,阐述了资产隔离工具在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家族财富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应用,并进一步阐明了资产管理应当普遍遵循的信义义务等。古人学问无遗力,少壮工夫老始成。本书从构思到动笔到最终完稿,大约花了两三年的时间,特别是2022年做的努力最多。新冠疫情期间我隔离在家,心里就想,要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做点有意义的事情。但实际上,这本书的内容是我工作近三十年的心得,所以,也可以说,这是一本写了三十年的书。此书的大部分观点形成于二十年前,得益于我在全国人大财经委的立法经历。二十多年来,我在工作实践中对这些观点进行了检验和印证。如果说,二十年前我对这些观点还有些拿捏不定的话,那么,经过二十多年的检验,这些观点并没有被自我否定和推翻,而是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和沉淀。此外,为了加强该书的可读性和说服力,我还查阅了大量的书籍和资料,前后网购了数十本书、阅读了几百本书。正如我在自序中所言及: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本书的创作有点天马行空,有时不按常理出牌,也没有那么学术化,完全是按照我自己的想法去展开写作,时不时还引用一些古诗词。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圆润深邃,有时一个深刻的道理,引用古语,寥寥数语即词达意尽。资产管理与财富传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因此,本书中集合了大量的个人观点和看法,甚至有的还尚存争议,在此我申明一下:书中观点和看法只是表明我个人的立场,并不一定是唯一的标准答案。创作并出版这本书是希望我长期的研究成果和心得,能够为我国的资产管理与财富传承提供一点有益的帮助,尽量少走弯路,更好地实现和保护财产所有者的合法利益,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人民的美好生活。条分缕析,让财富发挥它的最佳效能记者:您的这本著作非常厚重且内容详实,您觉得书中主要有哪些亮点值得特别关注?蔡概还:这本书共分十章,条分缕析且深入浅出地勾勒出了我国资产管理与财富传承的制度框架与法治保障,以期帮助大家树立正确的财富观,让财富发挥它的最佳效能。第一章就开宗明义地提出了“资产隔离是资管制度安排的核心要素”。要让财产所有人放心地将其资产交付他人管理处分,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资管秩序。人类最初通过血缘和宗族建立这种秩序,后来靠宗教和道德,现在靠法律和规则,未来可能还会依靠金融科技手段。当前,我们需要靠法律制度形成规范的资管秩序,而首先便是要对客户资产作法律上的隔离安排。第二章的亮点则是明确了信托制度是我国现阶段最佳的资产隔离工具,并提出解决我国信托财产登记的创新途径:独立性登记。同时,书中第一次将“Investment Company”译为“特殊公司”,并反复强调其和我国《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类型的区别。第三、第四、第五章详细介绍了资产隔离工具在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家族财富管理中的应用。在投资基金中的应用,具体体现为信托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书中明确提出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展特殊公司立法,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型基金。此外,合同型基金、委托代理型基金存在严重缺陷和法律瑕疵,完全不可取。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应用,主要表现为特殊目的信托和特殊目的公司。书中首次提出,将特殊公司制度运用在公司型基金上非常成功,但运用于资产证券化作为特殊目的载体时,却存在致命的制度缺陷,并成为美国发生次贷危机的根源。在家族财富管理中的应用,主要体现为家族信托。本书归纳了家族信托资产隔离效果被击穿的各类情形。同时,按照人生的不同成长阶段(由年幼及年老),列举出了家族信托能够帮助家族委托人解决的24个痛点,这部分内容对大部分人应该都会有帮助。第六章的亮点是回顾了我国信托立法过程和主要争议,介绍了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书中收集了当今世界40多种信托分类。为了尽量全面,我翻看了上百本信托书籍,从中寻找、归纳、整理各种不同的信托分类。第七章回顾了我国投资基金立法过程和主要争议,介绍了我国的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本书重申了基金立法时达成的共识,强调我国的契约型基金实质为信托型基金,并以“受托人职能分解说”阐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关系。此外,本书清晰解释了托管的由来及其与保管的关系。第八章强调了资产管理应当普遍遵循的信义义务,分析了信义义务的违背与职责承担。打破刚性兑付是建立在“卖者尽责”基础之上的,只有卖者尽责,买者才能自负。也就是说,只有资产管理人履行了信义义务,客户资产发生损失时才由投资者风险自担。如果资产管理人未能有效履行信义义务,造成客户资产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书中还就资产管理人如何履职尽责提出了相关建议。第九章的亮点是介绍了资产业务的风险管理。该书列举了资管业务可能面临的17种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归纳了资管业务风险管理的36种措施(简称为“资管风控三十六计”),这些都是我在信托公司担任高管时的切身体会和经验。第十章介绍了资产管理与社会公益,申明了公益慈善是资产管理追求的最高境界,分析了慈善信托相对于慈善捐赠的11个比较优势,列举了慈善信托的7大类型。正因为该书收集、列举了很多种类、方法、措施等资料,因此,在一定程序上,我认为该书也是一本资产管理与财富传承的工具书。溯本逐源,独到解读“莫衷一是”的信托业务记者:我注意到您在书中对很多信托业务术语进行了专门且独到的解读,诸如“信托本源业务”“受托人职能分解说”“托管与保管的关系”等,您能在此为大家做进一步的解释吗?蔡概还:关于信托本源业务,书中第二章提及:实务中,我们经常听到信托业要回归本源,但对信托本源业务到底是什么,大家莫衷一是。如果对中外信托实践进行对比,不难发现,境外的受托人通常不承担投资管理职能,即主要提供资产隔离服务。因此,本书认为,为资产管理提供资产隔离服务,如果溯本逐源,应当就是信托的本源业务。例如境外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其受托人通常不承担投资管理职能,主要提供资产隔离服务,在此基础上,受托人将投资管理的职能交由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承担。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经常合二为一,对此,我认为分为两部分业务看待比较合适,即受托人利用信托制度为委托人提供资产隔离服务,属于信托业务;在此基础上,受托人进一步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应看作受托人开展信托业务所衍生的投资管理业务,此时受托人角色转换为投资管理人。但我也注意到,当前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有融合趋势,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投资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关于信托型基金的“受托人职能分解说”,书中指出:信托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是共同受托人,其相互关系应用“受托人职能分解”解释,即我国的信托型基金只有一个受托人,该受托人的职能分解为受托管理职能和受托保管职能,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担,即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受托保管基金财产,两者共同承担起受托人的职责,构成一个完整的受托人,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信托型基金的受托人只有一个,其受托职责分解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完成,而共同受托人中受托人的人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本书进一步强调,“受托人职能分解”属于我国首创,以此安排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与境外相比当属更优。关于“托管与保管的关系”,本书指出:境外并无“托管”一词,“托管”一词为我国所创造,境外与其最接近的词语是“保管”。“托管”与“保管”,是存在根本区别的:一是境外投资基金均有“保管人”,与信托法律关系下的“受托人”无关。也就是说,基金保管人不是信托法律关系下的受托人,无须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保管人与基金管理人通常均为受托人的委托代理人。二是我国《基金法》中的“托管”,与信托法律关系下的“受托人”密切相关,须依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托管”与“保管”的主要区别也就在这里,即托管人=保管人+受托人,托管人比保管人多了一份受托职责。在此基础上,本书进一步提醒从业者在实践中运用“托管”一词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不管字面上是使用“托管”还是“保管”,都应当按穿透原则把握其实质内涵。实务中的合同或协议,有的名为“托管”实为“保管”,有的名为“保管”实为“托管”,鉴别方法主要看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托管人”或“保管人”职责中,有无受托职责。第二,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设置“保管人”为宜。托管人与受托人有关,是建立在信托法律关系之上的。只有当基金属于信托型时,才需要遵循信托法律关系。第三,不是所有的投资基金都需要“托管”或“保管”。境外对一些当事人特别是投资者不要求或者规模较小的投资基金,可以豁免“托管”或“保管”。第四,对开展“非标”投资的投资基金,或者说投资基金设立后基金财产以债权、股权或者合伙份额等形态存在,基金财产不能由“托管人”或“保管人”实际掌控的,“托管”或“保管”都意义不大。管好财富,用好财富,需要穿越时光的远见和智慧记者:您出版这本书最想达成的目的是什么?蔡概还:撰写这本书的本意,是想要达成以下两个主要目的。其一,是希望大家在富起来后能够树立正确的财富观,管好财富,用好财富。我们过去一穷二白,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出现了断层,也就是说我们的祖辈没有留给后代这方面的经验,我们的父辈也未能手把手地教给我们这方面的正确做法。随着社会和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我们手中有了渐多的钱财,人们富了以后要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才能实现资产的最佳管理和处分,让财富发挥它的最佳效能,需要一定的理论指导。其二,是希望家族财富能得到较好的传承,包括物质传承和精神传承。家族财富来之不易,需要一代甚至几代人的努力和付出。而比创富更加艰难的是财富的守护和传承。《家族财富》一书中指出,“如果你希望拥有财富,并且实现财富的跨代传承,你就必须做一些非凡的事情。”个人的寿命是有限的,如何让家族财富历经万千世事、承受时代变迁而仍能殷及家族后人,需要穿越时光的远见和智慧,更需要合理的规划、优选的制度和法制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