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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划定监管底线 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作者:光明网 来源: 头条号 67407/12

人民网北京7月10日电 (黄盛)日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发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在就 《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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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10日电 (黄盛)日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发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在就 《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旨在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条例》共7章62条,重点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规范了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强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近20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超过11.6万亿元。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稳步发展,使其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在此背景下,《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就 《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条例》明确政策支持,对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业需求的私募基金,并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明确“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上述负责人表示,《条例》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一是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明确法定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强化高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二是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三是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同时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了空间,对专业化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作了制度安排,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加强全流程监管;四是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为构建“进出有序”的行业生态,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相关情形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示;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基金清算等职权;五是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为保障监管机构能够有效履职,《条例》明确证监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账户查询、查阅复制封存涉案资料等措施;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可区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暂停业务、更换人员、强制审计以及接管等措施。

“《条例》的发布既是健全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标志,也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对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开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等各方的培训工作,引导各方准确充分学习理解《条例》内容,准确把握要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推进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实习生王鼎伦对此文亦有贡献)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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