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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富”之道:家族财富传承常见工具之赠与篇

作者:周泰律所 来源: 头条号 63407/13

#我与宪法40年#根据胡润研究院等近日联合发布的《2022衡昌烧坊·胡润百富榜》,1305位个人财富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家登上今年胡润百富榜,平均年龄为58岁。财富传承的比例在上升,今年7%的上榜者的财富来自继承,比如扬子江药业的徐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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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宪法40年#

根据胡润研究院等近日联合发布的《2022衡昌烧坊·胡润百富榜》,1305位个人财富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家登上今年胡润百富榜,平均年龄为58岁。财富传承的比例在上升,今年7%的上榜者的财富来自继承,比如扬子江药业的徐浩宇、协成行的方文雄家族,去年继承的比例为6%。

中国未来20年将有51万亿财富传给下一代。而家族财富传承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分门别类理清家族的各项财产,根据家族的传承目的,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运用多种传承工具,达成家族财富的顺利传承。赠与、遗嘱、家族信托和保险,是家族财富传承中的常见工具。为此,我们将推出系列文章对前述常见的几种家族财富传承工具分别进行解析,本篇将主要针对赠与,为免歧义,本系列文章中赠与仅指生前赠与。

赠与概述

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一章的赠与合同,根据前述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可知,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个人无偿给予财产的合意,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后续就赠与财产依法办理登记或交付等财产权利转移的手续即完成赠与。比如父母与自己的子女签订限定个人接受的赠与合同,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变更登记的方式、将自己账户的银行存款通过转账的方式,限定赠与自己的子女。

关于赠与的标的物,应当是赠与人自己的“财产”,并不局限于常见的货币、房产、珠宝首饰、古玩字画等,股权、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甚至将来可以取得的某种财产都可以进行赠与[1]。

由此可见,赠与是财富传承工具中最简单、最明确和最直接的一种方式。

赠与的分类

1、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赠与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六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赠与分为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赠与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赠与,具体区别如下:

2、附义务赠与和纯获利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及第六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赠与分为附义务赠与和纯获利赠与,具体区别如下:

3、可撤销赠与和不可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第六百六十四条、第六百六十五条,以及第六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赠与分为可撤销赠与和不可撤销赠与,具体区别如下:

赠与作为财富传承工具

与家族信托和保险等其他财富传承工具相比,赠与的优势集中体现为简便易行。一般而言,赠与只需完成赠与合同的签署,并且办理完毕财产权利转移的手续即可。对于房产、汽车、股权、船舶、航空器等,需以变更登记的方式进行财产权利转移,而对于珠宝首饰、古玩字画等,一般完成交付即完成财产权利的转移。

但在简便易行的同时,赠与作为财富传承工具,其劣势也非常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控性较差

一旦将财产赠与他人,即意味着赠与人失去了对赠与财产的控制,虽然赠与人可以通过设定附义务赠与在一定程度上对赠与进行控制,但如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否诉请法院要求强制执行,需要视所附义务的性质来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故,如果所附义务具有人身属性,例如要求受赠人从事一定的行为,受赠人不履行,即属于债务的标的不适宜强制履行的情况,对于赠与人强制履行的请求很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不利于特殊受赠人的保护

如受赠人是未成年人、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存在缺陷、有赌博或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无能力、无意愿接管家族财富的特殊人群,赠与其大量的财产,而其并无运用和控制受赠财产的能力或意愿,对其也未必是一件好事,可能使其滋生挥霍无度的想法,也可能导致赠与财产旁落他人,最终反而造成家族财富传承的目的落空。

3、受赠人为非近亲属等身份时,税负成本较高

以赠与房产为例,如受赠人为赠与人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则与通过继承(含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获得房产的方式相比,受赠人主要需多缴纳房产市值3%-5%的契税。

但如果受赠人不是赠与人的上述近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那么与通过立遗嘱进行身后遗赠传承房产的方式相比,生前赠与的受赠人主要会被多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和5%的增值税。

通过赠与、继承以及遗赠三种方式,传承房产的税收对比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第1172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第1196页。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89号,以下简称《印花税法》)中《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所载价款的0.5‰,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5]同上。

[6]同上。

[7]《印花税法》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8]《印花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9]同注4。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主席令第52号,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二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11]《契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12]《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农便函[2006]28号)第一条 关于对受赠土地、房屋的征免契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行为)包括赠与,不包括继承。总局在《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进一步明确,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继承是指法定继承行为。今年,总局发出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未对现行契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13]《契税法》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14]《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15]《契税法》第三条第一款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 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17]同上。

[18]同上。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0]同注16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主席令第9号)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3]同上。

[24]同上。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29]同上。

[30]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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