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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因失联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不得重新登记

作者:大河财立方 来源: 头条号 39107/17

【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14日,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自2023年7月14日起施行。《指引》提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均无法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有效联系的,协会以公告形式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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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14日,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自2023年7月14日起施行。

《指引》提出: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均无法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有效联系的,协会以公告形式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情况报告。逾期未报告的,协会即认定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

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对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期间,协会暂停办理其各项业务。

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期满,未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的,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因失联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妥善处置基金财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失联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登记,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

因失联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责编:陈玉尧 | 审校:李金雨 | 审核:李震 | 监制: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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