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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老鼠仓”曝光:一公募基金经理趋同交易一年半倒亏36.5万,被罚30万

作者:澎湃新闻 来源: 头条号 103007/19

又一起“老鼠仓”案曝光!7月7日,浙江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曝光了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商基金”)基金经理刘炜控制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的违法情况。刘炜利用他人账户趋同交易合计成交金额1760.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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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老鼠仓”案曝光!

7月7日,浙江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曝光了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商基金”)基金经理刘炜控制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的违法情况。刘炜利用他人账户趋同交易合计成交金额1760.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36.51万元,最终被罚款30万元。

数据来源:浙江证监局,数据截止日2023年7月7日

曾申辩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行政处罚书显示,现年47岁的刘炜,2021年2月1日入职浙商基金,入职后即参与管理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称“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分析、投资决策等工作,直至2022年9月5日被浙商基金决定暂停职务。

经查明,刘炜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刘炜因职务便利知悉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有关的研究报告、投资策略、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

二、刘炜控制“唐某卿”账户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进行趋同交易。

2021年2月24日,“唐某卿”国联证券开立。该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内资金为刘炜自有资金,由刘炜通过手机下单交易,账户由刘炜实际控制和操作。

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共交易沪市股票41只,交易成交金额1972.55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2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1172.6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6.1%,趋同交易金额占比59.45%,账户趋同交易亏损22.33万元。

上述期间内,“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共交易深市股票24只,交易成交金额1318.72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1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587.5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4.17%,趋同交易金额占比44.56%,账户趋同交易亏损14.18万元。

经计算,刘炜利用“唐某卿”账户趋同交易合计成交金额1760.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36.51万元。

刘炜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无违规操作的故意。由于未对境内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及全面了解,造成本次违法行为。第二,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趋同交易与基金的交易系同一时间发生,不存在个人账户在基金账户买入股票拉高价格后获益的情况。第三,未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第四,纠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资料等。第五,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已采取纠正措施。包括出具承诺函、已完结所有个人相关的交易、辞去基金经理职务等。

不过,浙江证监局驳回了刘炜上交的申辩材料。

浙江证监局表示,第一,刘炜作为基金从业人员,理应学习并遵守基金法律法规,不了解法律法规等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第二,非法利益获取情况、投资人经济损失情况、纠错态度、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已采取的纠正行为等,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及量罚时已充分考虑。

最终,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刘炜处以30万元罚款。

基金产品任职回报-42.21%

对此,浙商基金7月10日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该公司在发现刘炜违规后第一时间暂停了其一切职务,并关闭其全部系统权限及公司门禁,根据内部决议启动对其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公司原督察长对其进行了合规谈话,公司总办会批准解除其基金经理职务,并全力配合监管机构等的相关调查。

澎湃新闻记者在查阅Wind数据时发现,在刘炜任职管理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期间,任职回报为-42.21%。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止日2022年9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9月5日刘炜被浙商基金决定暂停职务。浙商基金的公告显示,刘炜的离任日期为2022年9月21日,且并没有转任该公司其他工作岗位。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官网资料,浙商基金从业人员中目前没有与刘炜同名同姓的人。

事实上,公募基金“老鼠仓”案件时有发生。

稍早前的4月,证监会官网曾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富国基金行业研究员、昔日公募冠军汪鸣因推荐股票前后买卖相同股票并获利,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去年12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申万菱信基金”)一基金经理徐某航因职务便利获取所管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被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近年来,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有效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

针对“老鼠仓”,法律法规方面一直严令禁止,且有多项相关处罚措施。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确立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自此基金“老鼠仓”行为正式入刑,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2019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这类证券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另外,在《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对相应主体也明确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

证监会表示,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忠实义务,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利益冲突的行为,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之上,更不得在执行职务或办理业务过程中利用所处地位或优势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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