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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9月1日起施行!来看解读→

作者:金融界 来源: 头条号 85007/24

昨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发布,这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也成为私募行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私募行业发展告别“草莽时代”,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条例》重点规定涉及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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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发布,这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也成为私募行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私募行业发展告别“草莽时代”,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条例》重点规定涉及五方面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并于昨日公布《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旨在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具体来看,《条例》共7章62条,重点规定了五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均纳入适用范围,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均适用于《条例》。

值得注意的是,有业内人士向期货日报记者表示,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均纳入适用范围,这说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旗下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同样适用于《条例》。同时,根据《条例》,这些私募基金业务的监管职权也统一到了证监会。

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条例》明确了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情形,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履行登记手续,明确注销登记的情形;列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禁止实施的行为,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的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条例》紧抓私募行业的核心私募管理人进行管理,明睿资本副总经理陈翰洵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私募行业的核心角色,和委托人、托管人、代销机构、服务机构、经纪商等各个角色发生关系,达成各类契约关系。因此《条例》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角度入手,进行了核心管理,从管理人的企业性质,股东资质、备案方式、职责范围、违规行为、经营要求、信息披露等角度详细约定了管理要求。

三是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的监管监测。明确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投资的范围以及不得经营的业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层级。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

针对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和投资操作,陈翰洵认为,《条例》覆盖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的整个“生命周期”,从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匹配、风险揭示、产品宣传、备案投资、层级嵌套、人员选用、关联交易、审计清算、信息报送等角度,对私募基金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让私募基金的运作更加有法可依。在进一步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的同时,《条例》在“募”“投”“管”“退”各环节的规定基本和目前行业现行操作一致,比较大程度上保护了行业发展至今形成的规范性要求。

四是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

《条例》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明确“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陈翰洵表示,《条例》鼓励创业基金发展,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针对创业基金设计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另外,创业基金在层级嵌套方面也有差异化管理。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等。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统计数据报送、风险处置协作机制。此外,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配合《条例》还将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稳步发展。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

日前,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表示,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基金行业发挥功能作用。《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私募管理的立法工作早在2013年就已开始,2014年8月2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此后在2018、2019、2020年均被列入证监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2023年7月9日《条例》正式发布之前,针对私募行业管理的政策和规则陆续发布,包括2018年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20年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3年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

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条例》“十年磨一剑”,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强化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关键环节的相关活动,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并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有效夯实私募投资基金的法治基础,必将有利于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整体资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今年4月28日,中基协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运作指引》共32条,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管理等环节明确了底线要求,并针对重点问题予以规范,以完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规则体系。

此外,今年5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办法》共分为6章83条,取代了中基协先前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的备案以及运作等各环节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成翰表示,5月1日实施的《办法》属于行业自律规范,而9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性质,是法律层面针对私募行业的新规。

多年来,私募行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同时私募行业也肩负着新时期的行业使命。《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当前,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为标志的资本市场融资端改革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与此相适应,加快推进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是资本市场保持平衡健康稳定、更好发挥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十分迫切的重要举措。资产管理产品是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强化资管业务监管,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人切实履行信义义务,坚守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初心使命,是实现资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焦津洪表示。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完善监管规则,强化日常监管,规范行业秩序,推进优化政策环境。目前,私募基金规模持续增长,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逐步增强,行业呈健康发展态势,功能作用持续发挥,存量风险显著压降。《条例》中主要监管原则和要求已在近年发布的监管规则中有所体现,行业已有认同度和预期,合规风控水平稳步提高,行业生态持续优化。

《条例》的发布既是健全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标志,也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对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为配合《条例》落地实施,证监会下一步将重点开展的工作包括:

一是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根据《条例》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同时指导基金业协会按照《条例》和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配套完善登记备案、合同指引、信息报送等自律规则。

二是全面宣传解读贯彻《条例》,开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等各方的培训工作,引导各方准确充分学习理解《条例》内容,准确把握要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三是进一步推进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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