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证监会网站的消息显示,7月3日,第762号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日前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表示,《条例》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15.3万只,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居全球前列。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两大类。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对私募证券基金的监管作了规定。长期以来,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上位法依据不足,对其规范主要依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监管执法依据和手段相对欠缺。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深化以及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到了需要重视并纳入上位法调整的阶段。条例明确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解决了私募股权基金上位法依据不足问题,为其提供更加充足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规范健康发展,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首先,强化源头管控。条例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为着力点,抓住募集资金、投资运作、信息提供等关键环节,强化风险源头管控。比如,禁止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禁止突破人数限制,禁止公开宣传推介,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其次,划定监管底线。条例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要求,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不断优化私募基金整体生态;明确证监会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等,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实施“老鼠仓”、利益输送等行为加以规范,加大惩处力度,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安排,比如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等。
私募基金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作者:周到客户端 来源: 头条号 72207/24
来自证监会网站的消息显示,7月3日,第762号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日前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表示,《条例》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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