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财险甘肃分公司营业部诉被告某一借款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对原告举示的《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中国某某银行分行支行贷款借据》、“还款明细”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口口声声无担保,包括无保险,背后却暗藏贷款、保险捆绑销售之内容,金融消费欺诈陷阱无处不在。(一)对《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关联性】该《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完全系格式文本,主文部分没有任何单位、个人的盖章、签字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之行为痕迹,附件落款处仅有某某银行以贷款人的身份加盖的个人贷款业务专用章,加盖时间不明。由此可见,该《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仅仅为一份格式文本,尚未订立,完全系由被告之外的其他人制作,与被告毫无关联,与本案待证事实毫无关联。另需指出的是,附件之《附表 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仍然属于格式条款,落款处虽有被告签字,但其是在没有被提示说明、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字。因此,该事实改变不了《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的关联性问题,该合同仍然与本案待证事实毫无关联。再需指出的是,整份《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没有骑缝章,无法确认其主文内容与附件内容具有先后承接、密不可分的关系,故其附件内容与合同主文是否业已签订即是否成立这一待证事实无关联。【真实性】该合同为来源不明的复制件,不能确定其内容、形式与其原件具有一致性,更不能确定在借贷行为实际发生时其原件即已存在,且没有骑缝章,故不能排除其被增、删、篡改的可能性,最终导致该合同极度欠缺真实性和完整性。【合法性】从该合同的内容来看,其原件掌握在原告某某财险甘肃分公司营业部或其关联方某某银行兰州分行手里,某某财险甘肃分公司营业部作为举证方,应当提供原件,也有能力提供原件,但其提供的却是来源不明的复制件,且没有对此进行合理说明,故该证据欠缺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该合同相对欠缺证据资格,对某某财险甘肃分公司营业部的证明目的不具有证明力。但是,基于原告举证责任方的主体地位,该合同却在捆绑销售、消费欺诈方面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该合同的封面突出显示“无担保”“信用贷款”等字样,给人的直观感受是无担保,包括无保险,但该合同第6条却暗藏贷款、保险捆绑销售之内容,第6条第1款第4项、第2款确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借款人应确保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担保合同及担保物的公证、登记和担保物的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对此借款人不可拒绝,不可选择,且该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对此借款人不可撤销,不可解除。这就是暗藏的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条款,并且某某银行、某某财险对此均未向被告尽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在对捆绑销售、消费欺诈等事实的确定方面,该合同具有证据资格,可以直接证明本案存在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某某财险甘肃分公司营业部串通某某银行兰州分行对被告实施消费欺诈的事实。(二)对《中国某某银行分行支行贷款借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1、关联性、证明目的。从该借据右侧的“此联为债务凭证”、底部的“第二联:债务凭证。此联由银行盖章后退回借款人收执”来看,该借据本来应该在被告手里,但实际上却不是,而是在原告或者贷款银行处,贷款银行并没有保障被告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导致被告在不清楚借据内容的情况下签字,足以证明该借据内容里的年利率信息根本没有被告的意思表示,仅仅是贷款银行的单方意思表示,既欠缺合意,又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本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且原告自称债权方,应当提供债权凭证,而不应该提供所谓的债务凭证,故该证据与本案是否应当计算利息等待证事实无关联。2、系复印件,不具有真实性。来源不合法。(三)对所谓的被告的还款明细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目的均有异议。1、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该证据材料无出具时间,无经办人签字,且不是在案发当时形成,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2、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该证据材料不属于八种法定证据当中的任何客观性证据,实系原告虚假陈述的凭据;原告在举证环节出示此等所谓的证据,实系滥竽充数,是其虚假陈述行为的延续,此等材料根本不具备证据资格,不仅不能对原告拟证明的方向形成支持,反而可以证明原告在虚假诉讼。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质证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名义上无担保,暗地里贷款、保险捆绑销售,金融消费欺诈无处不在
作者:李大贺律师 来源: 头条号 60807/25
原告某某财险甘肃分公司营业部诉被告某一借款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对原告举示的《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中国某某银行分行支行贷款借据》、“还款明细”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口口声声无担保,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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