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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人士的财富管理传承利器:终身寿险与年金保险

作者:稼轩律师 来源: 头条号 72707/31

前言资产配置一直是高净值人群所关注的话题。足够的保险配置,能有效减轻、避免高净值人群可能因疾病、意外以及其他风险因素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使经济生活迅速恢复,给予高净值人群一定的安全感。保险的本质就是规避一般风险,弥补不确定性风险所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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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资产配置一直是高净值人群所关注的话题。足够的保险配置,能有效减轻、避免高净值人群可能因疾病、意外以及其他风险因素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使经济生活迅速恢复,给予高净值人群一定的安全感。保险的本质就是规避一般风险,弥补不确定性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中,高净值人群使用和配置最多,也是最常见的保险就是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


终身寿险,顾名思义,是一种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的、不定期的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以被保险人的最终寿命为限,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死亡保险金;年金保险是指,与保险公司之间达成保险合同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次或按期交纳保险费,从某一特定的年龄开始,保险人向领取人定期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一、终身寿险与年金保险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中发挥的五大功能


(1)债务隔离功能

终身寿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其债务隔离功能并不能等同于“欠债不还钱”。利用终身寿险隔离债务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进行资产安排的结果,其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人寿保险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能对此行使代位权。如若投保人是出于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投保,一旦合同被解除,保险的债务隔离作用失效。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终身寿险可以起到资产保全、依法对抗债务的作用。但要注意,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对保单仍然拥有控制权,一旦投保人自身背负债务,那么这份保单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投保人的自身财产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简单来说就是,小明爸爸给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受益人为小明,小明爸爸在世时保险还未出险,若小明爸爸背负个人债务,保单的现金价值仍归属于小明爸爸,则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用以清偿小明爸爸的债务;当小明爸爸去世后,小明以受益人的身份取得了保险金,此时该保险金不属于小明爸爸的遗产,小明爸爸的债权人不可向保险公司或小明主张权利。


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可以作为子女教育金、养老补充金等。年金保险的债务隔离功能不是绝对的,这是因为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所有,对投保人的债务不具有隔离功能;保单的“红利”和“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资产,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发挥债务隔离功能。因此,在投保年金保险时,要合理、慎重选择保险合同的权益人。


(2)婚姻风险隔离功能


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同属于人身保险。在婚前购买人身保险并缴费完成时,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在婚前购买人身保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个人财产继续缴费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分割;婚前缴纳的保费及“红利”属于个人财产,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的,婚后缴纳的保费及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夫妻双方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过程中对保险问题进行约定,以书面形式作出。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保险问题达成约定的有效性也给出了肯定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保险,总体来说门槛不算高,利用人身保险进行婚姻风险隔离,不仅适用于高净值人群,也同样对普通家庭适用。因此,保险可以在婚姻的不同阶段有效防止夫妻财产混同、避免离婚时被分割、实现婚姻财产安全。


(3)财富管理传承功能


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利用终身寿险或年金保险建立一个长期稳定且安全的资金储蓄和现金流是不可或缺的财富规划内容。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合一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指定、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可以通过变更权益人或受益比例等方式,实现财富转移、保全与传承。保单条件发生后,保险公司直接通过赔偿金的方式将财富转移给受益人,无需向外界披露,具有很强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依据《保险法》第十五条,投保人可以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任意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给投保人的金额使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是投保人能有效控制的财产,也是其储蓄性的体现。保单产生的利息,即“红利”,是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的利润分配,是属于受益人的资产。与其他资产配置工具相比,保险将利率写进合同之中,收益相对锁定。只要不提前终止合同,基本不会有本金的损失,能够最大限度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4)税务筹划功能


高净值人群的财富可能会因税收而导致缩水。在财富管理传承中,合理节税是财富管理规划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律规定,保险赔偿免征个人税。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未来是否会征收,是高净值人群必须提前考虑和规划的事情。终身寿险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根据《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在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在未来也就不会被征收遗产税。


年金保险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也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范畴。父母可以用储蓄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年金保险,指定子女为身故受益人,在达到一定年龄后,自己可以定期领取保险金,身故后,子女也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身故保险金,该保险金属于保险赔偿,不属于遗产。


二、终身寿险与年金保险的区分



终身寿险

年金保险

给付条件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

以生存为给付条件

支领方式

保险事故发生前可以通过“减保、退保”方式支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受益人

投保时约定领取时间和方式,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后定期领取

权益归属

保单所有权归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受益人取得

保单所有权归属于投保人;保险金由被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死亡后,身故受益人取得身故保险金

现金流

可以随时通过减保方式领取,多次、大额领取可能导致被取空,现金流稳定性不足

可以约定终身领取,现金流稳定

财产管理

更侧重身故后的财富传承;能实现财富的保全和定向转移

更侧重于生前的财富管理传承;领取的生存金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因离婚被分割或用以清偿债务


三、终身寿险与年金保险的配置


(1)提前规划


很多高净值人群目前正处于壮年时期,对保险的认识可能还处于传统的传承方面,认为现阶段规划财富传承事宜还为时过早。但实际上,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能发挥的作用不只是基础的保险功能,它们还可以实现资产在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转移和保全。合理的利用保险达到“节税”的目的,能够让高净值人群在财富管理传承中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支出和风险。在风险来临之前,高净值人群有必要根据自身资产情况和想要达到的预期目标,筛选运用各类人身保险的特性进行财富管理规划,完成高保障、低风险的合理财富资源配置。


(2)合理选择


选择合适的保险权益人是首要的。投保人要选择在投保时没有个人债务需要承担的,否则在给付条件发生之前,保单仍会被认定为是投保人的个人财产而被用以清偿投保人的债务;在投保年金保险后,给付条件发生,如果被保险人身负债务,那么保险金就会作为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被用以清偿其债务。


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权益人和相应功能的保险产品才能把保险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功能发挥到最大、最优。


(3)合法投保

保险发挥功能的前提是保单合法、有效,如果以非法收入、非法目的购买保险的,必然导致保单的无效。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果用非法收入来投保,不论保险事故有没有发生,受益人是否已经取得保险金,保单都会被解除或被法院追缴或者强制执行。这也是高净值人群应当提前进行财富规划的重要原因,对合法资产配置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或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本文引用的法律法规: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3)“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第15条


(4)“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五)保险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


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何婷 蒋冰

注:如有需要,请私信稼轩律师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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