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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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则第1条 目的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做好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提高资产利用率,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管理范围公司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包括公司的房屋及建筑物、设备、仪表、办公家具、电器设备等。第2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3条 固定资产保管人员规定各使用部门设固定资产保管人员1名(可兼职),负责所在部门的固定资产相关事宜,配合固定资产管理员的相关工作,固定资产管理员汇总各部门的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名单并交于财务部。第4条 固定资产编号与登记固定资产取得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会同财务部依类别及会计科目进行编号,并设固定资产台账,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财务部定期检查固定资产情况。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财务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第5条 固定资产日常使用与维护使用部门须依照固定资产使用规范和说明书进行操作,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修解决,固定资产管理员为相关固定资产办理投保手续并定期进行保养。第6条 固定资产盘点与检查固定资产管理员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对固定资产盘点一次,使用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须叙明原因上报,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处理。第7条 固定资产闲置转让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员每季度须整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经审批后由财务部会同采购部进行招商比价后,选择转让单位,并做相关的会计处理。第8条 固定资产出租与外借对于公司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业务,固定资产管理员提出申请,由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固定资产的出租与外借必须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签订须遵循国家规定和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第9条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固定资产及确已失去效能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由公司各使用部门根据报损原因提出报废申请,编制《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经固定资产管理员审核后,确实无法修复使用的,报公司总经理批同意后,做报废处理。对于报废固定资产中确实不能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总经理审批后,按废旧物资处理,处理价格须报总经理审批。第10条 固定资产的减损处理固定资产因报废减损须办理减损手续。使用部门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并注明减损原因,送财务部审核,财务部检查固定资产相关凭证并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做相关会计处理,固定资产管理员登记《固定资产登记卡》,通知仓库管理员签收废品。减损资产因体积巨大必须就地处理或拆除时,则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委托相关部门办理。经提供抵押借款的固定资产如有发生减损、出租或外借时,财务部应事先备函写明抵押编号及资产名称、数量,办办理相应固定资产的增减变更手续。第3章 无形资产管理第11条 责任分配1.资产部负责建立无形资产台账,组织无形资产购置、验收、处置工作的执行和手续的办理,定期对无形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等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业务的办理。2.财务部负责核算无形资产价值,组织进行无形资产盘点,建立无形资产相关凭证和编制报表,审核并办理无形资产新增、处置与转移等的财务手续及核算。3.研发部负责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相关业务的办理。第12条 外购无形资产的验收1.无形资产的外购,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并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避免重复、盲目引进。2.公司外购无形资产,必须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仔细审核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必要时应听取专业人员或法律顾问的意见。3.公司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除已经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外,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无形资产的验收手续。4.公司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公司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公司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第13条 自制无形资产的验收1.自创无形资产研发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2.财务部依据研发部门提供的“项目验收报告”、相关验收单据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将研究过程中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并将开发过程中满足《公司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的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3.公司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由研发部、资产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无形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4.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第14条 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1.凡使用公司的无形资产,必须向资产部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的授权审批程序,申请审批通过并签署有关协议后方可使用相关无形资产。2.资产部在收到使用单位或部门的申请以后,与归口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进行查证,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3.通过审批的单位或部门持审批后的申请书到资产部签订使用和保密等相关协议。4.资产部会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对无形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征收合理的费用。第15条 无形资产处理1.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公司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办理出售或转让手续。2.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3.公司出租、出借无形资产,应由资产部会同财务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费、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4.无形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无形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无形资产名称、编号、调拨时间等,送资产部和财务部审核。行政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调拨或转让。第4章 附则第16条 本管理制度即日起生效并执行。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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