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利》),受到瞩目。《条例》共计七章六十二条,重点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作为私募行业首部行政法规,完善了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标志着行业进入新发展时代。市场人士认为,《条利》带来积极影响,有利于私募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等功能,还将保护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加强信心。私募基金首部行政法规发布行业进入更加规范化发展新时代据了解《条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私募行业首部行政法规,其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完善了私募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标志着私募行业进入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的新阶段。“《条例》是对私募行业十年发展和监管经验的总结,完善了私募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一系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条例》的出台是基金行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私募基金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重阳投资总裁汤进喜告诉记者。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毅超表示,作为私募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承上启下,有效衔接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监会部门规章、中基协自律规则等一众规则,具有里程碑意义。保银投资表示,《条例》的出台填补了私募基金监管上位法的空白,对于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该条例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保护意识,为解决私募基金纠纷提供了更加充足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其对私募行业的运作和管理进行规范,有助于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分歧,提高市场稳定性。“《条例》的发布不仅完善了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更标志着私募行业将进入更加规范化的监管时代。”基石资本董事杨杰直言,《条例》整合了以往监管规则、切合行业实践,内容兼顾了规范与发展目标,私募行业将进入更加专业与规范的2.0发展阶段。久银控股也说,《条例》的出台最大程度上延续了私募基金行业的既定监管规则,整体对于私募行业来说意义非凡,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国家实体经济发展。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洪蛟表示,《条例》确立了私募基金领域后续顶层监管框架,证监会在答记者问中也提到,后续将根据《条例》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同时指导基金业协会按照《条例》和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配套完善登记备案、合同指引、信息报送等自律规则。发挥私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功能保护投资者、提高投资信心市场人士坦言《条利》带来巨大的积极影响,有利于私募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功能,还将保护投资者,降低风险,加强投资信心。“《条例》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引导私募管理人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谨慎勤勉,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具有积极意义。”洪泰基金说。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铮律师表示,《条例》要求私募基金提供更加详尽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风险评估、审计情况、关联交易等,将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能力;同时,对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明确了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基金运作的合规性,有助于防范市场乱象和风险;另外,《条例》要求私募基金提供风险揭示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降低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者信心。汤进喜认为,《条例》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投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得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监管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明确了国家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态度,就是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这对行业的发展方向产生积极引导作用;《条例》明确实施差异化监管,根据私募管理人的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会进一步起到扶优限劣的作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做强做大。另外,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林补充,《条例》的积极影响还体现在对现有政策的落实提供了保障。一方面,对部分已有规范进行了确认和重申,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的专业化运作、合规募集、利冲防范等各项要求,体现出了监管的延续性,提高了监管层级;另一方面,更加严格和明确了各方责任,义务主体上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包括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等,覆盖更加全面。同时,《条例》也明确了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处罚权限,确保合规责任予以落实。高毅超总结,该《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凝聚各方共识,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共同优化私募基金发展环境;同时,《条例》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还有,对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性基金等,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明确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为资本市场输送长期、稳定、健康、安全的资金。与此同时,《条例》提出了一些新规则和新要求,为下位法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奠定了强有力的顶层设计理念基础。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全面规范募投管退等活动《条例》共计七章六十二条,重点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保银投资表示,新规通过加强对管理人及高管等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等一揽子制度,进一步促使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洪泰基金分析,首先,《条例》突出了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以规范私募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为着力点,抓住募集资金、投资运作、信息提供等关键环节,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再者,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落实穿透监管的相关要求,并加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同时,要求私募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应持有一定比例的管理人的股权份额,有助于提高管理人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管理团队与投资人的利益一致性,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另外,《条例》限定了私募基金财产在市场中的投向,但也为私募产品有序创新预留了空间,投资范围的限定有效明确监管范围、降低监管成本。另外,久银控股表示,《条例》中明确不得成为私募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情形,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列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禁止实施的行为,明确私募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的要求。而且《条例》明确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职,规定托管人应当建立业务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独立和安全。还有些规定颇具亮点,高毅超称,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中的表述“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具有灵活性,留下了创新空间;第十四条,私募管理人在完成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的清算,或由管理人将私募基金管理的职责转移给其他私募管理人后,方可注销,管理人离场的路径更为清晰,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投资者利益;第二十六条,要求私募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建立私募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将该要求扩展适用于全部私募管理人;第二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向投资者提供审计结果,并报送登记备案机构,这一规定将私募基金的审计明确作为法定强制性要求。保银投资补充,《条例》还规定,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有助于加强对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促进专业化经营。创投基金更受重视鼓励引入长期资金投成长投创业中国基金报记者江右近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条例》内容来看,创投基金受重视程度提升,作为专门章节进行特别规定进行分类监管,并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多家受访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律所等机构表示,创投基金在推动国家创新发展战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条例》对创投基金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并给予政策支持,有助于培育更多长期资金投资创投基金,有利于鼓励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差异化监管专门章节对创投基金特别规定《条例》第四章“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对创投基金进行了专章规定,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的设计思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政策的职能划分等,为差异化监管和支持政策的落地打下了坚实基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铮律师告诉中国基金报记者,《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做出了规范性的规定。将创投企业主要限定在为非上市公司。对于创投基金公示出来的信息,应当体现出“创投”、“创业投资”字样。此外,创投基金最低存续期间的规定,目的在于鼓励坚持长期投资理念,因而对其最低的存续期有限制性要求。李铮表示,目前《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创投存续期不少于5年,鼓励不少于7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投基金存续期不得短于7年。根据实践情况而言,这一期限应该考虑设置在7年左右。基石资本董事杨杰则从三个方面来解读《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的积极影响。首现是能够有效解决创投基金发展过程中的市场失灵情形。与一般私募股权投资相比,创投基金投资企业的阶段不同、面临的发展问题也不同,因此,创投基金需要一系列、多层次、差异化政策进行分类监管。其次,在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的前提下,促进创投基金产品规模化、规范化、高效化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的长期资本金。第三是进一步优化创投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日常监管方面的管理机制,为创投基金管理人展业提供更加友好的发展环境。洪泰基金和久银控股认为,《条例》对创投基金进行差异化管理,是重大利好,有助于加快创新发展。而对母基金等合理展业需求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是此次市场较为关注的一个亮点,有助于行业引入长期资金,更好发挥私募基金在促进直接融资和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洪泰基金表示,期待后续出台细化规定。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毅超认为,有关“嵌套”的规定,有利于母基金等特殊主体开展对外投资,明确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洪蛟则也表示,《条例》一方面是重审了前述规定,另外一方面,在嵌套层级上,进一步明确了,FOF母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可以豁免一层嵌套,为FOF基金发展进一步打开了空间。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林表示,《条例》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了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标准,并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规定证监会及登记备案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管理、要求在“募、投、管、退”全环节给予创业投资基金政策支持,为具体政策的形成和落实提供了立法基础,有利于各项政策的拟定、落实和推进。盈科资本合伙人陈宇雷认为,差异化的分类监管,突出了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投早投小投科技”, 有助于发挥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和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流动性,促进资本市场的多元化和健康发展。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瀚律师表示,目前创投基金在税收、减持以及备案等方面已有差异的政策优势,不排除后续基金业协会也新出台新的创投基金指引,《条例》的出台,将加速创投基金发展。创投基金有助于推动创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创投基金在企业发展,尤其是创新创业企业、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及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杨杰表示,创投基金主要投小、投早、投科技,也称为风险投资基金,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来源,创投基金所投标的主要为实体企业,其投资具有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作为股东,创投基金与所投企业共担企业经营风险,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稳定而长期的资本。杨杰认为,创投基金在推动国家创新发展战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统计数据显示,注册制改革以来,近九成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六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和九成以上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获得过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久银控股也表示,创投基金是实现技术、资本、人力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其风险外溢性相对较小,在投资阶段、投资期限、投资对象、退出机制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陈宇雷也表示,创业投资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和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角色:首现是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为高科技企业提供风险投资支持,帮助这些企业快速发展和壮大,从而推动科技创新,这些基金通常会投资于具有创新性、高潜力和颠覆性的企业,为这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实现技术突破和市场拓展。其次,激发市场活力。创业投资基金能够挖掘市场中未被发现的创业型企业,推动这些企业的发展,从而激发市场活力,这些基金通常会投资于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这些企业具有较高的风险和潜力,需要资金支持以实现商业目标。第三,可以推动经济增长。创业投资基金在挖掘创意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活力。这些基金通常会投资于具有创新性和高潜力的企业,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和产业链的发展。第四,有助于改善融资环境。创业投资基金能够改善企业的融资环境,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这些基金不仅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还能够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资源网络,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强化风险源头管控构建“进出有序”的行业生态中国基金报记者 任子青近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发布。作为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条例》强化了风险源头管控,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条例》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构建“进出有序”的行业生态。业内人士表示,这些措施有利于更好肃清行业乱象,降低私募基金市场的风险,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已有不少私募积极行动起来,针对相关内容进行梳理,不断提高公司的风控合规能力。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实现全流程监管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条例》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对私募基金运作的各个环节做出风险防范规定。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林表示,具体来看,一是扩大了合规义务的责任主体,除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外,《条例》对于管理人上层出资人的持续合规也提出了要求,并强调了高管人员的专业性、合规性。二是在资金募集和基金备案方面,重申了“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等募集业务活动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再次明确私募基金在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必需环节。三是在投资业务活动方面,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加强全流程监管。四是明确了对于因管理人原因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应急管理机制。五是丰富了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久银控股表示,《条例》首先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的情形。其次《条例》规定了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董监高的情形,并且规范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另外,在资金募集方面做了规定和强化,包括募集方式、募集对象、风险揭示、信息披露、信息报送、禁止性行为等。最后,在基金投资运作当中也要求募集完毕后备案,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私募监测机制开展集中监测,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对私募管理机构的各种违规行为均规定了处罚后果。总的来看,《条例》进一步推进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为私募行业稳定可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毅超称,《条例》第六章对私募行业的违法行为责任规定明确,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增了对管理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处罚措施,同时特别明确,违反该《条例》及基金合同约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如果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更有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推动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洪蛟补充道,《条例》第六章针对违反该条例的十余种违法行为,分别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大幅提高违规成本。责任追究的强化和违法震慑力力度的提高,将进一步推动行业规范。在重阳投资总裁汤进喜看来,《条例》在风险防控方面有以下亮点:一是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对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份额持有情况进行集中监测。有助于及早发现私募基金风险状况,防范行业发生系统性风险。二是强调了穿透式的监管,除了对股东、合伙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外,对实际控制人也提出了明确的资质要求。汤进喜表示,现在资管行业竞争十分激烈,竞争不仅来自内部,也来自外部。一个行业的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只有规范了才能发展。所以,加大对私募基金行业违法违规的惩处力度,一定会对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带来积极影响。保银投资认为,《条例》吸收了金融行业常见的监管方法,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提高了处罚的标准,加重了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扩大了相关的责任主体范围。这些措施有利于更好肃清行业乱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洪泰基金也表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表明了监管机构对私募行业健康发展的关切,对局部乱象零容忍的治理态度,有助于加强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及自律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引导私募机构不断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和专业管理能力,切实发挥私募基金高效对接投融资需求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赋能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铮律师表示,《条例》从准入门槛和备案要求、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监管执法和处罚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这些规范措施有助于降低私募基金市场的风险,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构建“进出有序”的行业生态与此同时,《条例》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构建“进出有序”的行业生态。对此,汤进喜认为,《条例》从负面清单和持续经营要求等角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准入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同时,针对予以注销的情形也进行了明确,对于注销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这将有助于行业实现良性循环、良性发展。对于确实符合条件并且有能力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不用担心资格问题。以后所谓私募基金的“壳”是不值钱的,值钱的是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保银投资表示,市场化退出机制意味着,当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遭遇重大风险时,专业机构将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基金清算等职权,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这将有助于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秩序,优化行业生态,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长期来看,市场化退出机制将有助于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机制,提高私募基金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稳定的投资环境。刘洪蛟认为,《条例》对应当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的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并指明退出方式,预计问题及不良私募基金管理人主体的退出将会加快。高毅超称,《条例》的相关规定贯彻落实扶优限劣,有效出清的基本理念,有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对于《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不少私募机构在积极行动,针对相关内容进行梳理,不断提高公司的风控合规能力。保银投资表示,公司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相关业务同事参加线下和线上的学习交流研讨会。重点关注《条例》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的规范等内容,力求全面理解并执行。此外,我司也已对现有的内部流程和政策进行了评估和检视,以确保与《条例》的要求相一致。未来,会继续密切关注《条例》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指导文件的发布,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秉持合规经营的理念,为客户和投资者创造长期价值。“我们在认真学习《条例》,依照条例对公司制度进行梳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合规水平。坚持以投资者为中心,不断提高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客户服务能力。”汤进喜说道。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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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融界 来源: 头条号 89808/26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利》),受到瞩目。《条例》共计七章六十二条,重点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作为私募行业首部行政法规,完善了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标志着行业进入新发展时代。市场人士认为,《条利》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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