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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来源:投资界 286409/1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3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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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23〕3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省级综合性政府投资母基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采用母子基金管理方式,省政府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通过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统一实施。

本办法所称省政府出资,是指省财政厅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以及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产生的归属省政府用于基金滚动使用的收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子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子基金按出资构成分为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

本办法所称专项子基金,是指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单独出资设立的子基金。专项子基金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一般应在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前提下设立,支持我省重点产业发展。

本办法所称市场化子基金,是指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基金。市场化子基金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结合,提升资本运作能力和投资水平,支持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企业发展。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黑龙江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控集团)以及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具体包括:

(一)研究制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财政注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三)对子基金设立与退出方案进行齐备性审核;

(四)指导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五)建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六)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省政府汇总报告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总体情况;

(七)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包括:

(一)负责提出本行业子基金的设立与退出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投资项目,对接本行业国家级基金;

(三)负责做好本行业子基金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

(四)按职责分工需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省金控集团作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人代表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一)委托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

(二)督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实施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三)组织对子基金设立与退出方案进行评审;

(四)组织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定期报告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相关情况;

(六)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职责具体包括:

(一)配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子基金设立与退出方案,协助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

(二)参与制定子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等,落实出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事宜;

(三)具体实施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管理;

(四)定期报告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相关情况;

(五)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等其他相关工作。

三章 基金设立

第十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应当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布局集中。发挥财政出资杠杆作用,积极带动社会资本投入。聚焦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专注投向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但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重点产业和薄弱环节,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二)预算约束。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对财政出资设立子基金或注资严格审核,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不得通过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

(三)讲求绩效。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基金设立要编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基金方案,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基金设立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子基金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

(一)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落实我省产业政策,重点支持构建高质量“4567”现代产业体系,打造重点产业集群和经济发展新引擎,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传统优势产业向中高端迈进,着力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支持创新创业。为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第十三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子基金申请,对设立基金的政策依据、必要性、基金规模、财政出资金额、基金运行的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指标,编制设立方案报省财政厅,提交材料包括:

(一)设立子基金申请文件;

(二)子基金设立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子基金设立方案;

(四)其他有关资料。

子基金设立方案应明确基金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绩效目标和指标、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子基金设立申请进行材料齐备性审核,委托省金控集团组织有关省直部门、行业、金融、法律、财务等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论证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章 基金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不直接投资项目,通过其子基金开展投资业务。

第十七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对市场化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且不作为唯一最大出资人;省内各级政府对市场化子基金出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60%。市场化子基金投资于省内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1倍。市场化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十八条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在黑龙江省内注册。各出资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子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统称基金章程)。基金章程中应约定主投领域和地域范围,其中,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子基金可投资规模的60%。子基金的投资运作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原则,按照设立方案及基金章程履行相应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协助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金管理人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管理部门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履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的托管人均不得超过一家。

第二十一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在运行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前款所列业务中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子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子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缴回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用于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及其他规定的使用方向。子基金投资产生的亏损应由基金各出资方共同承担,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除明确约定用于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为更好发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引导作用,对需要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领域或初创期、早中期企业等政策引导性较强项目,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基金终止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子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省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基金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中政府出资的退出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形成退出方案,报省财政厅进行齐备性审核,委托省金控集团组织有关省直部门、行业、金融、法律、财务等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论证的基金退出方案,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与市场化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在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批准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产品备案等设立手续的;

(二)募集社会资本低于基金章程约定下限的;

(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拨付至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五)其他不符合基金方案或基金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市场化子基金通过股权(份额)转让、股东(合伙人)回购等方式退出,合同未明确约定交易价格的,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合同未明确约定交易方式的,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公开交易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市场化子基金存续期未满,如提前达到区域返投金额等预期政策目标,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部分可通过股权(份额)转让等方式退出,或按照基金章程约定提前退出。

第六章 基金预算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实际用款需求以及项目投资进度拨付资金;数额较大的,按照基金投资进度分年安排。

第三十条省财政厅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省财政厅应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向基金拨付资金,增列财政支出并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根据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三十二条 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提交省金控集团审核,省金控集团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报告。省财政厅按照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省财政厅收取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基金,要按本办法规定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通过省金控集团向省财政厅报告。省财政厅要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总会计制度》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和权益。

第三十四条各子基金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报送基金运行、资产负债、投资损益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由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编制基金运营情况季度报告及相关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省金控集团,省金控集团应在收到后5日内审核确认并报省财政厅。省金控集团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年度运营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五条省财政厅应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监测基金运行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告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总体情况。

第七章 基金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财政厅应当建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金控集团、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组织子基金实施绩效自评。省金控集团汇总子基金绩效自评情况并形成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可组织对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核定运营费用或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对于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建立尽职免责容错机制。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依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规定,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已履职尽责、及时报告,但因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或重大政策变更等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印发前由省级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纳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统计范围,在尊重各出资人意愿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并依法依规逐步整合至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项子基金出资与社会资本设立的基金,可参照市场化子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黑龙江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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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309/5218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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