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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系列五:中小民营企业家婚姻家事与企业股权

作者:任逸思 来源: 头条号 31409/16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通常由个人或少数人发起设立,用工人数、资金实力和市场份额都相对较小,大多由企业家直接管理,企业家和企业之间的关联度很高,企业家的财富管理与传承会直接影响企业经营,企业经营情况也直接关联着企业家的财富和生活,可谓同呼吸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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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通常由个人或少数人发起设立,用工人数、资金实力和市场份额都相对较小,大多由企业家直接管理,企业家和企业之间的关联度很高,企业家的财富管理与传承会直接影响企业经营,企业经营情况也直接关联着企业家的财富和生活,可谓同呼吸共命运。常言道,打江山容易坐江山难,中小企业往往是企业家毕生血汗所成,赚来的财富如何守得住传下去,是个常谈常新的话题。本公众号在经过系列四篇文章对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通识与工具介绍后推出本篇,作为实务适用篇和终结篇。

一、中小民民营企业家的财富管理画像

(一)什么是中小企业?我国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并结合行业特点定制的。实务操作中,银行通常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2011)中的划分口径来把握,本文摘录银行业常见标准:

行 业

指 标

单 位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微 小

工业

用工人数

≥1000

300-1000

20-300

<20

营业收入

万元

≥40000

2000-40000

300-2000

<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

万元

≥80000

6000-80000

300-6000

<300

资产总额

万元

≥80000

5000-80000

300-5000

<300

批发业

用工人数

≥200

20-200

5-20

<5

营业收入

万元

≥40000

5000-40000

1000-5000

<1000

零售业

用工人数

≥300

50-300

10-50

<10

营业收入

万元

≥20000

500-20000

100-500

<100

交通运输

用工人数

1000

300-1000

20-300

<20

营业收入

万元

≥30000

3000-30000

200-3000

<200

邮政业

用工人数

≥1000

300-1000

20-300

<20

营业收入

万元

≥30000

2000-30000

100-2000

<100

住宿餐饮

用工人数

≥300

100-300

10-100

<10

营业收入

万元

≥10000

2000-10000

100-2000

<100

农林牧渔

营业收入

万元

≥20000

500-20000

50-500

<50

仓储

用工人数

≥200

100-200

20-100

<20

营业收入

万元

≥30000

1000-30000

100-1000

<100

房地产

开发经营

资产总额

亿元

≥1

0.5-1

0.2<0.5

<0.2

营业收入

亿元

≥20

0.1-20

0.01<0.1

<0.01

信息传输

用工人数

≥2000

100-200

10-100

<10

营业收入

亿元

≥10

0.1-10

0.01-0.1

<0.01

软件和

信息技术

用工人数

≥300

100-300

10-100

<10

营业收入

万元

≥10000

1000-10000

50-1000

<50

租赁和

商业服务

用工人数

≥300

100-300

10-100

<10

资产总额

亿元

≥12

0.8-12

0.01-0.8

<0.01

物业管理

用工人数

≥1000

300-1000

100-300

<100

营业收入

万元

≥5000

1000-5000

500-1000

<500

其他

用工人数

≥300

100-300

10-100

<10

现实生活中,相比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具有船小好调头、投资见效快、经营决策权集中的优势,也具有风险抵抗能力弱、融资渠道窄、资金规划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中小企业企业家大多个性鲜明、做事干练,常常是白手起家。个人、家庭与企业关联紧密,财富管理与传承面临来自企业经营、个人健康风险、继承人难以继承家业等多方面风险。

(二)中小企业企业家人群分类。从财富管理的精通程度由低到高可以分为:

1.业余投资爱好者。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企业家拥有大量资金但较为缺乏理财知识,追求高收益产品。

行业特征:制造业和商贸业企业家居多。

金融投资特征:通常将大量时间精力投入企业,对投资理财不熟悉,积累了大量资产,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基本分离,喜欢投资理财产品,但常常只关注收益率。他们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缺乏评估。

财富管理需求:以财富增值为主要理财目标,企业有一定融资需求,具有及时了解行业信息需求。

渠道选择偏好:喜欢通过论坛、讲座获取信息,倾向于物理网点和网上银行。

理财偏好:依赖金融产品的自身设计和产品丰富性。

2.精明生意人。具有多年企业资本运作经验,精通投资,对银行依赖性低。

行业特征:服务业、零售业居多。

金融投资特征:拥有较多理财经验,对私人银行、私募基金、创新理财产品均有较多了解,较多进行股权、不动产投资和部分资产的衍生品投资,有一定投资需求,虽然可投金融资产总量不多,普遍具有较高风险偏好。

财富管理需求:以财富增值为主要理财目标,风险承受能力较高,以风险分散、私密保护和拓展产品选择为主要目标,具有一定海外投资经验。

渠道选择偏好:喜欢通过移动端获取理财信息,对投资咨询要求更高。

3.企业主导型。个人财富管理行为受企业需求严重影响以至以企业需求主导。

行业特征:制造业和商贸居多。

金融投资特征:对个人理财了解不多,风险承受能力低。

财富管理需求:以平稳财富增值为主要理财目标,风险承受能力低,较为保守,倾向于便利的传统渠道,比如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希望获取一站式服务。

渠道选择偏好:倾向于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

(三)中小企业与企业家财富管理规划特点。中小企业常常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抗风险能力差、融资渠道窄、融资需求“周期短、频率高、额度小”、现金流不稳定等现象。资金安全性、流动性,股权架构设计与股权流转、股权激励及相关税务筹划,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经营效率控制企业战略性风险,合理规避企业经营中的人力资源风险和财产风险,企业和企业家个人风险的有效隔离是企业财富管理规划的核心内容,应与企业家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规划一起统筹。关于股权和超出公司法律顾问业务范围的管理会计相关内容,将另设专文或专章论述。

规划中小企业企业家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实质是根据企业和家庭生命周期对家族与企业的金融、人力、社会、精神四个方面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它需要:重点关注4类人,即枕边人、债权人、合伙人/高管、接班人;先行解答3个问题,即衣钵传承还是财富传承,生前传承还是身后传承、境内传承还是涉外传承;处理好7个变量因素影响,即处理好婚变、移民、传承、合伙人纠纷、债务、税负、政商关系等变量影响。

做好这些事情,需要婚姻家事、公司法、税务、保险、信托、私募基金、资本市场、刑事、涉外等专业律师通力协作,理清家族关系,设计家族架构,帮助家族成员掌握财富管理与传承常识、提炼、维护和传承家族共识,对投资、财税、教育、传承作出科学规划,从个人财富调查梳理做起,以确定财产权属为起点,系统解答好“理什么,怎么理,传给谁,传什么,怎么传”等5个问题。

二、婚姻家事安排

(一)婚姻财产的权利归属。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如果婚前或婚后没有约定婚内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法律默认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如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则建议双方委托律师起草专门的书面协议,并可对其进行公证。对于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处理,需要根据夫妻财产特别约定和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甄别,总的原则是置办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哪方,一般就属于哪方,比如如系婚前用个人财产获得企业股权,至少股权本金应属于个人。

1.房产。房产所有权的确认和离婚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届时的司法政策来判断,下文所列表格仅是一般情况下的规则可供参考。

(1)一般裁判规则

出资情况

登记

一般裁判规则

婚前

一方出资

登记为出资方所有,全款出资或还清贷款。

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

婚前出资方已支付首付,登记为出资方所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认定房屋归出资方所有,婚后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尚未还清贷款为出资人个人债务。

登记为夫妻另一方所有

如出资方不具备购房资格,如无特别约定房屋权属和其他证据,认定为共同共有;如出资方有购房资格,如无特别约定房屋权属和其他证据,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登记方个人财产。

“加名”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认定为共同共有。

婚前

双方出资

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

同居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在一方名下

同居期间购房按一般按份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期间购房,如无特别约定房屋权属,视证据可能认定为借款、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或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

一方或双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登记在出资人名下

认定为出资人个人财产,如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按揭还款,婚后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尚未还清贷款为出资人个人债务。

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或非出资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为未成年子女所有

如果特别约定,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由取得子女抚养权一方作为监护人暂时管理。

婚前

一方父母出资

登记为出资方子女所有,全款出资或还清贷款。

认定为出资方子女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出资方已支付部分房款尚有按揭贷款债务,登记为出资方子女所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离婚时认定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婚后还贷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尚未还清贷款为出资人个人债务。

婚前出资方已支付部分房款尚有按揭贷款债务,登记为出资方子女配偶所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除有证据证明父母在登记前明确表示赠与意向外,离婚时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出资方已支付首付,登记为夫妻所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除已约定按份共有外,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为一方子女所有或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视为父母对各自子女赠与,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登记为出资方子女所有,全款出资或还清贷款。

民法典生效前一般认定为该方子女个人财产,民法典生效后,有法院认为,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登记为对方子女所有或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全款出资或还清贷款。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前出资方已支付首付,登记为出资方子女所有或夫妻共同所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后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为一方所有

除特别约定外,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

除特别约定外,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备注:

如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证书尚未办理完毕,可能不予处理待证书发放后另行起诉;如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含有第三人,法院通常不会主动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不予审理告知另行起诉。

根据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可以对房屋无偿设立居住权。

(2)不同类型房屋区分。

房型

一般处理规则

商品房

相对于其他房产类型,无特殊规则。

经济适用房

两限房

购房满5年的,需先按照分割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适房差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才能获得完全产权并对剩余房产价值进行分割。离婚分割时优先分配给有购房资格一方,由该方向对方支付房屋折价补偿。如双方都无能力支付对方折价款,可判决由双方共同使用。如双方都有购房资格并主张所有权,可通过竞价方式解决。如购买不满5年,可先不予分割或夫妻竞价取得该房产。对于二类经济适用房,即“等同于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产,一般为回迁房,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可直接上市交易不受5年限制。

央产房或房改房

即已购公房。

对于允许上市交易的,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并登记在该方父母名下的,另一方出资按债权处理;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但登记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视为父母对乙方或双方赠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登记于一方父母名下,视为对父母借款或赠与,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可分割;婚前由一方或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购买承租权的对价属于个人财产应予扣减。按照《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最新管理办法细则》第9条规定,可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须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对于房产单位不允许上市交易的公房,仅是取得具有一定人身属性的使用权,仅可就使用权进行裁判,一般归该单位职工使用。

租用公房

如系市政廉租房,可直接裁判承租权的变更。如属于单位公房,属夫妻一方单位公房的,通常将承租权判归该方,另一方获得经济补偿,经产权单位同意也可确定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小产权房

如已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司法处理,否则可对其使用权进行裁判,能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不能分割使用的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确定使用权归属,获得使用权的应给予对方适当补偿。如购房者属于该小产权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需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来处理,如果符合该原则即非小产权房,可以处理所有权;如果不符合该原则则仍只能处理使用权。

军队公寓房

当事人只有居住权,不具备福利分房性质和商品房属性,离婚时非军人一方无法主张居住权,如系营区内公寓房难以比照公租房诉请折价补偿,如非营区内公寓房可就使用权要求军人一方作价补偿。裁判时,人民法院要征求军队营房部门意见做出判决。

军队经济适用房

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办理,如该房屋限制由军人家庭居住,离婚时非军人一方可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标准诉请对方折价补偿。裁判时,人民法院要征求军队营房部门意见做出判决。

农村宅基地房屋

为该村集体所有,分配该农户家庭使用。目前,国家已允许城镇户口的子女继承农村户籍父母的宅基地房产,但相关政策并不具体。对于祖父母能否直接隔代赠与,尚未有相关支持政策。

境外房产

如系国内婚姻,法院可能以国外财产无法查明或不动产适用所在地国家法律为由不予处理,即使法院做出裁判,也涉及境外执行问题。如系国外结婚,还涉及婚姻本身的效力问题。随着2023年11月7日《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对我国生效,境外公证困难有望得到一定程度减免。建议在购置境外房产前,即在“密切联系”原则下约定好解决纠纷的法律适用并考虑是否对房产进行离岸信托。

(3)管理与传承要点。在管理上,人们应注意在购置房产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当时当地的裁判规则,避免在房产归属上存在事与愿违的风险。在传承上,对于生前赠与,尽量避免100%赠与,父母保留一定份额的所有权,有利于防止子女挥霍、错误处理房产、消极对待赡养义务等行为。对于身后传承,中国家庭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父母有一方存活时要么不作出继承安排要么由夫妻一方越权安排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与归属,有初步法律意识的设立了公证遗嘱但对继承时仍需继承权公证毫不知情。对此,笔者建议,对于多子女的普通家庭,房产继承最好采用生前赠与与公证遗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高净值家庭特别是涉及境外房产的,则需要咨询专业财富传承团队综合利用多种财富传承工具帮助处理。

2.股权。股权的归属取决于夫妻间的约定,主要看股权取得的资金来源。一般拟上市公司或者谨慎的合伙人通常会要求合伙人配偶签署相关协议,就股权归属、离婚分割、股权继承等问题作出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的安排。股权问题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详细论述。

3.现金或等同于现金的资产。现金作为特殊财产,通常由谁持有,谁即为所有权人。在财富管理时,对于现金可采用个人联名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以满足经营资金、家庭现金等资金的家庭共管需要。对于1万以上的银行存款,如继承人并不知晓具体存款银行和密码,则需猜测父母可能存款的银行去查询并办理继承权公证才可继承,如知晓具体银行和取款密码,是否能直接取款也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提前梳理自己的资金存放情况供意外发生时继承人查阅是必要的。

4.彩礼与嫁妆。对于彩礼,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对此有明确的裁判规则,嫁妆可参照执行。但与彩礼不同的是,在乡规民俗上,婚前赠与的嫁妆一般仍属于女方个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生活困难”是指绝对性的困难,是指离婚后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困难。

(二)夫妻财产协议与忠诚协议。

1.夫妻财产协议。有人将夫妻财产协议列为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工具,由于它仍需要借助遗嘱、赠与等基础工具来实现传承,笔者更倾向于认为它是婚姻财富管理的一种方式。根据原婚姻法第19条(已失效)、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婚姻可以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来明确婚后个人财产范围及婚后收益归属、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安排、约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实现债务隔离、有效实现夫妻双方的财富管理与传承意愿,在此意义上,夫妻财产协议确实是婚姻财产风险的一道“防火墙”。

2.夫妻忠诚协议。夫妻间负有相互忠诚义务,是婚姻法与民法典一脉相承的法律规则,但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效力问题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人身性约定与财产性约定区分进行分别认定。对于限制人身权利的约定,通常会妨害法定的人身自由而被认定无效,而财产性约定特别是一方犯有出轨、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等情形的损害赔偿,一般宜认定为有效,但对于净身出户式的约定,法院则会结合公平原则进行裁判,通常认定为无效。

(三)子女抚养权与继承权。对于民营企业家来讲,家族血脉的传承是极为重要的。子女抚养权与继承权相关司法裁判规则较为清晰。在此,主要有以下知识点或建议有必要记述一下。一是离婚后子女姓氏的更改通常应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否则可以向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姓氏。二是非婚生子女继承的私密安排可通过生前赠与、保险或信托实现,以保护非婚生子女免受各种继承阻力。三是非婚生子女落户问题。虽然2016年国务院已经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该文件明确非婚生子女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意见和父母一方户口簿办理落户,但目前更多是随母登记户籍并需提交亲子鉴定。四是父母将财富传承给子女的目的是为了传世久远,帮助其实现社会价值,溺爱成巨婴固不可取,强迫子女继承衣钵亦大可不必。

(四)自身养老。在保险年金、信托和退休现金流规划的安排下,中小企业主养老一般不存在经济压力方面的忧虑,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在于弥补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长期缺位的短板——民法典第33条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成年人在尚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自己信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自己失能时担任监护人,照管自己的人身、财产事务。

(五)家族宪章与家族治理。企业家财富管理与传承从实务角度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即非经营性财富、经营性财富和家族精神文化的传承。家族宪章则是家族精神财富传承的法律文件。我国古代即有家规、家训、家法、家风的传承,现今将自身立身成业的经验教训总结成文流传后代,亦十分必要。家族治理机构一般包括家族大会、家族委员会、族长、家族控股平台或基金会以及作为服务机构的家族办公室等机构,对此各类相关书籍介绍较多,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家族治理应当就族长的选择与退休、家族婚姻、子嗣教育、长者养老、家族财富保值与增值、家族凝聚力的保持进行全面规划。我国存在世界最古老的家族比如山东曲阜孔家,但尚未存在同样成功的家族治理经验,因此本土化的家族治理规划作为前无古人的事业,尤其考验专业团队的智慧与格局。

(六)涉外婚姻。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我国大陆居民通境外人士结婚,登记机关为省级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一般为省会城市市民政部门),并需提交经过必要的涉外认证程序的证明文件。如双方均系境外人士,则需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符合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办理婚姻登记,提交在登记省份工作或生活的证明。如果办理离婚登记,则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内地居民,否则只能向法院请求离婚。实务中,限于外国法查明的难度和境外执行难度,在大陆进行涉外离婚,还是存在诸多现实障碍。

三、基业长青与企业股权

(一)基业长青。

1.风险管理。为实现家族企业基业长青,企业家需要管理多方面的风险隐患:企业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家族控股平台、企业股权信托、夫妻婚姻协议及配套保险年金补偿方案、公司章程、企业为创始股东购买人寿保险或股东相互购买寿险等工具约定好股权继承与分割的问题,排除婚姻、继承或企业家人身意外因素导致的股权分割风险、继承人无能力继承自身衣钵风险和合伙人侵害继承人合理利益的道德风险,防止家族股权控制权的稀释或旁落;可以通过股东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好股权回购、股权内部转让和退股问题,解决股权变现可能性变差的隐患;可以通过股东合伙协议、劳动合同、股权激励方案、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印章管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管理等工具约定好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股东竞业限制、商业信息保护等事项,防范合伙人和企业关键员工的道德风险;通过严密的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合同管理和内控制度等工具防范发生民事法律纠纷;通过企业刑事合规管理,防范与消化企业经营的刑事法律风险;通过企业股权信托、私募股权融资等工具引进专业团队进行经营规划与管理,配合股权激励制度、企业管理层及关键员工福利机会保持职业经理人和核心关键员工的忠诚度,实现基业长青。

2.多子女家族企业传承。核心原则是保持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根据子女不同情况可以有多种选择:一是子女少数是能人。在子女中选择一人继承衣钵,其他子女继承股权外资产,或设立家族持股平台由能力较强者代表家族治理企业,或建立家庭内部股权收购制度;二是多位子女是能人。可安排各子女分管不同的企业,可以相互交叉持股但应保证一人控股以便一锤定音;三是没有子女愿意或有能力继承家业。考虑设立家族企业股权信托依赖外部专业团队管理企业或者安排家族退出企业计划,收割积累的企业财富。

3.公司治理与债务隔离。从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角度看,公司治理主要是对内防止“九子夺嫡”或“皇储断绝”,对外防止权臣或外戚篡权多政的问题。此类经验教训,史不绝书,无须赘述。债务隔离的核心任务是防止家企不分,导致法院依法进行公司人格否认,让个人甚至夫妻财产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企业家刑事犯罪风险管理。民营企业家常见刑事犯罪风险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贿/单位行贿、伪造金融票证、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污染环境、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重大责任事故等。建议企业家在做好企业刑事合规的同时,在企业经营良好时适时将股东分红购买保险或设立信托,以做好盈亏剧变时的家庭生活安排。

(二)企业股权:融资、转让、退股与纠纷解决。企业股权归属的总原则取决于它的资金来源和夫妻是否有特别婚姻约定。

1.股权融资。实务中典型的体现是对赌失败后的困境。关于对赌协议相关问题处理,简而言之,我国法院目前对对赌协议纠纷的司法观点和政策是:如无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情形,对赌协议原则有效;目标公司进行担保、实施回购都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强制要求。如有意进一步了解对赌协议相关法律问题,具体可参阅本公众号文章《火折子不是“洋火”,我们期待发明打火机——白话“对赌协议”》一文。

2.转让与退股。转让与退股的限制要求和债务安排可以约定于股东合伙协议并体现于公司章程。但转让与退股最困扰人的法律问题并非是设置离婚、继承的限制要求,而是股权定价。特别是在认缴制下有限公司的未实缴空股股价。税务机关通常通过三种方式来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纳税调整:一是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标的公司净资产×转让的股权比例;二是参考同意标的公司此前股权转让价格;三是参考标的公司同行业且业绩、规模相近的公司股权转让价格。

那么有个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有没有发股价格?毫无疑问是有的,不过不和上市公司一样叫股票发行价而是可以称为转让价格(限于篇幅,本文不讨论折价转让情形)。对于实收资本还好衡量,对于出资期限未满尚未实缴的空股怎么处理?实务中,空股价值=标的公司估值-标的公司实收资本,如果空股价值为负不得转让。空股的转让价格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出让方履行空股出资义务的转让价格,公式为:

空股转让价格=(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前估值+股权转让前实收资本)×转让空股占标的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

(2)受让方履行空股出资义务的转让价格,公式为:

空股转让价格=(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前估值-股权转让前实收资本)×转让空股占标的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司法只赋予股东概括转让股权的权利,并未赋予股东部分转让股权的权利,比如不得仅转让财产性权利不转让身份性权利。

4.纠纷预防与解决。

(1)离婚时的股权分割。应该充分注意法律规定在实务运行中的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夫妻均持股时,除非有明确约定,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并不意味着夫妻约定了按此比例共有股权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说工商登记的持股并不直接等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二是折价补偿未参与经营方比平分股权更能防止经营一方抽空公司,更有利于保护未参与经营一方和公司股东的紧密合伙关系(笔者反对“人合性”的提法)。三是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十分考验双方智慧,确定基准日很重要。四是如前文所述,就股权归属问题作出夫妻婚姻协议对公司、夫妻双方和公司其他股东都很必要。

(2)继承时的股权分割。应该充分注意法律规定在实务运行中的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如前文所述应当就股权继承在股东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做出明确安排,比如上文提到的股东设立遗嘱、设置股权信托、公司为股东购买人寿保险或股东相互为彼此购买人寿保险等方法。二是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权声明是可以反悔的,但需具有合理理由。三是未实缴股东的股权可以被继承。四是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人身性权利的继承,但不能限制股东财产性权利的继承。五是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5条的规定,外籍妻子或子女继承股权不会改变公司内资企业法律性质。

(3)股权激励。应该充分注意法律规定在实务运行中的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股权激励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离婚分割应当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否则由股权被激励方对配偶进行折价补偿,同时,即使尚未行权,因司法可能仅就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仍有可能裁判分割。二是禁售期或尚未实际登记至被激励对象名下的股权,可待实际获得后另行起诉。三是股权激励相关的离婚、继承时股权分割问题与上文股东离婚、继承问题处置基本相同,没有明显差异。四是包括被激励对象提前离职、未完成激励方案规定的业绩指标等情形,均应在股权激励方案及具体执行文件中明确约定。

(4)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原因各异且日益多见,但股权代持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上市公司则禁止大股东股权代持。如果一定要股权代持,一定要由专业股权律师起草全面的股权代持协议并保留所有投资证据。

(5)涉外股权处理。涉外股权在离婚、继承时的处理与前文提及的其他涉外资产处理的难点较为一致,主要是法律适用、法律查明、证据认证和涉外执行等困难,在此不在重复。

四、代结论:律师在民营企业家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作用

本篇是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基础篇的终结篇,以讲述实务中实体法结论为主,至于如何通过专业操作去实现法律上的应然状态毕竟是专业人员的事情,行诸文字则嫌枯燥且班门弄斧,容易拉低阅读体验。此外,限于笔者能力水平和写作时间、篇幅限制,本文也存在资料占有不够、写作深度不够、未涉及税务筹划特别是全球税务筹划等缺陷,抛砖引玉,以期来者。

收笔之际,笔者感到,正如招商银行《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相关内容所显示的,中国高净值人群对财富管理与传承的规划看法日趋成熟,服务要求更全面更专业,早已脱离普法层次。在“以人为轴心,数字化支撑”的时代,要有人工智能所不能代替的核心竞争力,比业绩展示更重要的恐怕是专业团队的能够实现有效覆盖的复合型知识能力结构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律师需要拿出当年写硕博论文的坚持与努力,廓清实务现状,在每个案例中金融+生活场景+法律情境全渗透,做出有实操意义创新意义的贡献点。比如对赌协议,不论它有多少争论,但它是中国本土律师的发明而且被广泛应用被司法逐渐接受,这就是了不起的!

“不为朝廷不甚爱惜之官,亦不受乡党无足轻重之誉”,一个案例不仅是一笔收入一个解决问题的故事,最好它也是一段不一样的法治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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