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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信银行员工推荐,80后男子百万投资私募5年“空欢喜”

作者:金融界 来源: 头条号 88609/30

据汪某某介绍,2017年2月,工商银行的理财经理陈某某告知自己,陆浦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陆浦公司)推出了理财产品,且陆浦公司承诺该产品是保本稳收益的理财产品,年收益率为9%,最低购买金额为100万元,期限为5年。因为汪某某此前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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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汪某某介绍,2017年2月,工商银行的理财经理陈某某告知自己,陆浦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陆浦公司)推出了理财产品,且陆浦公司承诺该产品是保本稳收益的理财产品,年收益率为9%,最低购买金额为100万元,期限为5年。

因为汪某某此前长期在工商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均是陈某某负责办理,每次投资都非常顺利,基于信任,汪某某同意购买陆浦公司100万元的理财产品。此后,其投资款项转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服务募集专户。2022年2月24日,该产品到期后,汪某某向陆浦公司要求结算投资款,但“均被其各种理由推脱”。汪某某只得向上海某法院起诉,要求招商证券和陆浦公司赔钱。

为何投资者百万理财到期后分文不给?在法院审理环节,陆浦公司给出了自己的解释。陆浦公司表示,本案基金是该公司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期限为3+1+1年,该基金已于2022年2月15日到期后进入清算期,基金全部投资于嘉兴煜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煜维合伙将扣除费用后的款项全部投资于北京妙医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为标的基金目前因标的项目等待退出,暂无法全部变现。

陆浦公司称,将以2022年2月15日作为基准日发起基金清算流程,待后期回款后将采用多次清算的方式将资金分配给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考虑到回购主体回购能力不足,且上市目标较为明确,在充分沟通本基金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下,暂未就股份回购对赌条款触发事宜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汪某某指出,自己未持有300万元以上的金融资产,也没有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收入水平,不具备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准入条件。陆浦公司向自己销售本案产品违反了相关规定。

近期,法院一审认为,汪某某提供的有关其金融资产不足300万元的相关证据与是否构成合格投资者无涉。汪某某在购买产品时系合格投资人,陆浦公司尽到了应尽义务,案涉《基金合同》合法有效。招商证券主要职责是保管托管账户,上述基金成立后,被告招商证券已按约履行了基金托管人的主要义务。最终,驳回汪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多起投资人起诉私募违约 但是否赔偿并无标准答案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2016、2017年前后,投资市场火热,大量私募基金盛行,类似因为私募基金投资公司股权后亏损或者无法清算的案例屡见不鲜。

财联社记者也找到了多起投资人起诉私募基金管理者违约的案例。据裁判文书网披露,2015年3月,个人投资者张某花100万元购买了百亿级私募中融鼎新旗下的产品白羊新三板投资基金1号。同年4月,张某与中融鼎新签订了基金合同,包含重要提示、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投资者告知书、基金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等。

据悉,白羊新三板1号成立于2015年4月,当时正是其投资标的中科招商定增价位18元/股的一次,认购金额为2.007亿元。从新三板市场定增得来的资金,被中科招商用来低位抄底上市公司,频繁举牌,随后遭遇监管高度关注。最终,因为“踩雷”新三板公司中科招商,直到2022年10月,该基金净值下跌约80%。,却遭受了80%巨大损失。中融鼎新表示,其持续寻求股份处置方式,但投资标的的确存在变现困难。

最终,法院在一审、二审中认为,中融鼎新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及时不全面,未能及时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即接受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并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前未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存在一定过错。判决中融鼎新赔偿投资者20万元(即本金的20%)。这意味着,投资者自担八成损失。

另外一份文书显示,2015年12月,个人投资者李某花100万元购买北京乾元泰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一款私募产品,6年之后(2021年12月),李某却只能赎回1.99万元,损失超过98%。

乾元泰和表示,该私募产品净值从初始1元跌到0.3277元,属于市场风险原因导致,投资者已知晓风险,应自行承担损失。而在2021年10月起,这款产品停止了净值披露,乾元泰和表示,这是由于实控人刘宗智于2021年10月7日病故,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因而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净值。

法院审理认为,乾元泰和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未尽义务的情况。复利1号基金净值在0.3277元至0.02114元期间,未依协议约定对向投资者进行及时披露,造成损失30.656万元。一审判决,由乾元泰和赔偿李某本金损失30.656万元,除此之外的本息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这意味着,投资者自行承担七成损失。

律师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关键

对此,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财联社记者指出,2016、2017年前后,正是中国股市难得的牛市时期,一大批个人投资者也因此入局高风险的私募,但从目前公布的诸多案例来看,获益的并不多。在投资者和财富管理公司的诉讼中,法院裁决的关键还是基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

该人士表示,简言之,如果法院认定卖方已经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那么投资者就必须自行承担风险。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必须清楚的认识到私募基金尤其是用于股权投资的私募产品属于高风险产品,不能迷信他人的宣传,更不能轻信银行等代销渠道。以汪某某的案例而言,如果他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当时购买产品时财富公司、银行理财经理向其提供了“保本承诺” ,或许依旧可以寻求法院支持。

本文源自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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