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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交易后又躺赚3%

作者:孙忠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108612/02

刚刚披露重整计划草案的*ST全筑(603030)成为本周市场焦点。之前市场预期*ST全筑将复制“正邦”模式,实现股债“双牛”。不过从现实情况来看,*ST全筑股债存在一定分化。有意思的是,全筑转债小额持有人再度躺赢,将轻松获得3%的收益。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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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披露重整计划草案的*ST全筑(603030)成为本周市场焦点。

之前市场预期*ST全筑将复制“正邦”模式,实现股债“双牛”。不过从现实情况来看,*ST全筑股债存在一定分化。

有意思的是,全筑转债小额持有人再度躺赢,将轻松获得3%的收益。根据重整计划草案,5万元以下小额普通债权将以现金全额清偿,而正股*ST全筑则连续遭遇跌停。

重整进行时

*ST全筑是继*ST正邦(002157)后,又一个备受市场关注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

此前*ST正邦重整方案亮相后,公司股价连续多个涨停,最终正邦转债持有人也因此轻松获利近20%。

本周上市公司*ST全筑正式公布了重整计划草案,其中包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经营方案。

根据*ST全筑公告,公司转增股票作为重整资源用于清偿债务及引进重整投资人。其中部分转增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受让(即重整投资款),现金对价约为7.10亿元;剩余的转增股票将全部用于清偿全筑股份普通债权(按照6元/股)。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中,产业投资人以0.65元/股认购1.05亿股转增股票,财务投资人将以1.2825元/股认购1.3亿股转增股票。

本次重整完成后,产业投资人——大有科技将成为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通过与公司实控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从公司治理层面对公司长远发展提供支持。大有科融还将与上市公司进行园区建设运营、城市更新改造等业务资源的协同开发。

大有科融系大有数字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有公司”)下属大有国联的全资子公司。大有公司由国家行政学院、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华迪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共同组建设立,下设孵化平台、科技金融平台、城市投资平台等十二个业务平台公司,大有国联为大有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系大有公司的孵化平台公司,总资产超过百亿元。

*ST全筑表示,未来随着重整完成公司的财务负担大幅减轻,依托现有能力,通过调整业务方向,积极拓展原有优势业务,仍是公司持续成长的基础。本次重整不仅仅投入资金,主要重整投资人还将依托其产业优势和资源禀赋,与上市公司共同拓展新业务,实现上市公司收入利润的“外延式”增长。

全筑股债两重天

*ST全筑重整启动,意味着全筑转债正在步入摘牌倒计时。

受到重整计划草案影响,全筑股债呈现出分化状态。

11月29日,重整计划草案亮相,*ST全筑当日无量跌停。11月30日,公司股价开盘略微上行,此后再度封于跌停板。两个交易日,*ST全筑股价累计跌幅近10%。截至12月1日收盘,*ST全筑报收于2.8元。

而全筑转债小额持有人则笑到最后。由于全筑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市价为97.03元。按照重整计划草案,5万元以下全额清偿,意味着投资者将躺赚3%的收益。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中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对已经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按照三种方式清偿。债权在现金清偿小额普通债权金额以下部分(含本数)全额现金清偿(现金清偿小额普通债权金额暂为5万元)。超过部分的债权部分将以非现金方式清偿,其中一部分将以*ST全筑转增的股票清偿,股票的抵债价格为6元/股,*ST全筑转增股票清偿的普通债权金额占以非现金方式清偿的普通债权金额比例将等于或高于50%且最高不超过70%。每户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以现金方式清偿及全筑股份转增股票清偿后仍有剩余的,该部分剩余债权全部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

公司公告,11月28日,全筑转债已经停止交易,同时12月13日将是全筑转债最后的转股日。12月13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全筑转债”持有人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类型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

*ST全筑股价表现一般,远不如此前*ST正邦。今年8月,*ST正邦在重整消息刺激下,连续三个涨停。

“近两日的表现,主要由于此次方案与市场此前预期不同。目前来看公司重整后主业仍为建筑装饰,相对而言,产业投资人带动效应并不太强。另外一方面,重整方案按照按不超过每10股转增10股比例扩大股本,这对于公司原有部分稀释偏大。” 一位可转债专业投资者向记者表示。

同时,此次方案中小额普通债权认定标准偏低,持券5万元之内才可以全额清偿,而此前正邦重整方案中的认定标准为10万元。

广东一家私募基金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市场一直以来均按照10万元来预估全额清偿面值,存在一定落差。由于29日全筑转债转股溢价率尚可,对于一些资金而言,可以通过转股来避免损失。集中转股也可能导致了近两日公司股价表现糟糕。”

值得关注的是,重整计划草案尚需要经过出资人组会议以及债权人会议审议及表决通过,亦需要获得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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